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第一期)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3 10:24 2

摘要: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解决和消除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三无”食品、“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过期

核心提示: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解决和消除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三无”食品、“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现象屡禁不绝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查办,提升消费者防范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一期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解决和消除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三无”食品、“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现象屡禁不绝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查办,提升消费者防范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一期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南湾分局查处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某驴肉馆制售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5年4月29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南湾分局依法对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某驴肉馆制售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7日,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反映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某某驴肉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购进了一批马肉及马副产品加工制作后冒充驴肉在店内销售,案发时已加工生马肉50斤,制成卤肉成品20斤,冒充驴肉销售,销售单价为120元每斤,合计销售金额2400元,其余马肉及马副产品在公安部门调查期间,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处理。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潢川县某食品加工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及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2月17日,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潢川县某食品加工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及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及标签违规食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5日,潢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多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脱骨鸭掌、无骨鸡脚作为食品原料准备加工销售,涉案货值金额为30430元;同时,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QQ丸子、南极冰藻参标签存在虚假内容,涉案货值金额7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5年3月21日,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浉河区某茶叶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3日, 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反映某茶叶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对茶叶进行分装生产共计生产70袋“龙井茶”,并以每袋6元的价格销售,共计违法所得42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龙井茶”相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浉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销售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4月25日,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投诉举报线索对张某某销售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3日,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张某某经营的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店内货架发现有一盒待销售的“海之蓝”白酒(生产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118、追溯码:E6EEA535041、酒精度:52%VOL、净含量:480ML),涉嫌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年11月18日,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次“海之蓝”白酒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防伪标识等生产工艺及特征不符,非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执法稽查科

日期:2025-05-23

来源:食品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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