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引用作品是否侵权?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23 11:02 2

摘要:日前,“某某广播电视台”账号在发布的一条关于违章建筑的视频报道中部分采用了市民张某所拍摄的视频,并标注来源为张某。张某认为,“某某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权利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涉案违章建筑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拍摄,故该视频具有稀缺性,若需使用,他应享

律师说法

□ 刘长江

【新闻事件】

日前,“某某广播电视台”账号在发布的一条关于违章建筑的视频报道中部分采用了市民张某所拍摄的视频,并标注来源为张某。张某认为,“某某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权利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涉案违章建筑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拍摄,故该视频具有稀缺性,若需使用,他应享有定价权。遂将“某某广播电视台”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41530元。

【律师说法】

1.“某某广播电视台”在本案中能不能使用他人拍摄的视频或者图片?是否需要先征得对方的同意?是否需要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某某广播电视台”可以不经市民张某同意,使用张某拍摄的视频用于新闻报道,且不需要向张某支付报酬,但需标注视频来源为张某。

2.新闻报道“合理使用”的条件范围是什么?

新闻报道“合理使用”的条件范围应符合上述条款的基本要件,即“报道新闻”“不可避免使用”“已指明作者姓名”“未影响张某的作品正常使用”。

“某某广播电视台”发布的违章建筑视频,目的是报道“现行国家法律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合法报批程序私自建造违章建筑”,符合“新闻报道”。标注来源是张某,符合“已指明姓名”,报道行为“未影响张某作品正常使用”。

由于违建已拆除,电视台事实上根本无法再去拍摄类似视频,符合“不可避免使用”。但“不可避免使用”并非极端状态,应根据不同的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有适当的理由难以避免就可以认定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在本案中,电视台使用该视频的目的是报道新闻,而非主要展示原告所拍摄视频、文字本身的美学价值。所以使用张某视频的长短亦会影响“不可避免使用”合理使用的判定。

3.自媒体能否适用上述规定?

自媒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规定中“媒体”的一部分,应当适用上述规定。而且,本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自媒体的传播速度更快,能促进公共价值的传播。

作者系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广州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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