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3 13:09 3

摘要: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要求,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目前我市开始对全市范围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本报讯(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魏明哲)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要求,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目前我市开始对全市范围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主要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我市范围内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对象主要涵盖我市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等。

按照要求,凡今年4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首次备案。今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在今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首次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事项完结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选择线上方式备案的,可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选择线下方式备案的,可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下载填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

我市公安部门特别提醒,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相关单位如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1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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