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如何判处缓刑?限制缓刑条件有哪些?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24 15:46 2

摘要:有悔罪表现:包括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交代同案犯及相关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诚恳认罪,表达对自己行为的深刻悔意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 72 条:明确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才可以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手段、后果、时间、地点等因素,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例如,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且犯罪手段相对温和,非暴力、恶劣手段实施犯罪。

有悔罪表现:包括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交代同案犯及相关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诚恳认罪,表达对自己行为的深刻悔意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如犯罪前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判断。若犯罪前一直遵纪守法,犯罪后积极改造,有重新回归社会、遵纪守法的决心和表现,可认定无再犯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司法机关会通过调查了解犯罪分子所居住社区的意见,考察犯罪分子的生活环境、邻里关系等,判断其在社区中缓刑期间是否会对社区安全、秩序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当宣告缓刑。

此外,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并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 74 条:明确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反映出犯罪分子难以改造,再次犯罪可能性高,所以不适用缓刑。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起着主导作用,犯罪情节严重,同样不适用缓刑。

诈骗罪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 号)对诈骗罪的相关量刑情节等进行了细化,直接影响缓刑适用可能性:第 2 条:规定了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这些情形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这种行为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例如电信诈骗中,犯罪分子通过群发诈骗短信,可能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上当受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此类诈骗行为严重损害了特殊困难群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社会影响恶劣。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人们的善良和同情心进行诈骗,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情感,破坏社会信任。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这些群体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诈骗他们的财物不仅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其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超出了一般财产损失的范畴,体现了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当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这些从严惩处的情形和情节认定,在判断是否适用缓刑时会被重点考量,若存在这些情况,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会显著降低。

第 3 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犯罪后自首、立功等情节。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积极退还诈骗所得财物,弥补被害人损失,表明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说明犯罪分子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被害人谅解的。

被害人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示谅解,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矛盾得到缓和,对于是否适用缓刑有积极影响。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判断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较轻。这些情形在适用缓刑的考量中,若同时满足,会增加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禁止适用缓刑的法定情形

累犯

构成条件:前罪必须为故意犯罪,并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诈骗罪,且诈骗罪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例如,某人前罪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第四年,又实施诈骗行为,经认定构成诈骗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该人就属于累犯。累犯表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短时间内再次故意犯罪,说明其并未从之前的刑罚中得到有效改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不符合缓刑要求的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这一条件,所以不得适用缓刑。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认定标准:在诈骗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核心人员。具体表现为发起、建立诈骗集团,制定诈骗计划、策略,指挥集团成员实施诈骗活动等。

例如,在一个电信诈骗集团中,有人负责组织人员分工,策划诈骗话术,安排诈骗流程,并指挥其他成员进行具体的诈骗操作,这个人就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整个诈骗集团的犯罪活动起着关键的组织、指挥作用,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犯罪情节严重。

与一般犯罪分子相比,他们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更为严重,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特殊主体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诈骗行为,如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骗取公款,或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后实施诈骗等,不仅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还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诈骗犯罪,因此即使刑期在三年以下,也不得适用缓刑。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诈骗:司法工作人员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特殊使命,其利用职权实施诈骗,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当事人财物,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司法程序进行诈骗等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加剧了社会危害性,这类情况也不得适用缓刑。

特殊犯罪对象

诈骗救灾、抢险、扶贫、医疗等特定款物:这些特定款物是用于应对紧急情况、帮助困难群体、保障公共健康等特殊目的的资金或物资。诈骗这些款物,会直接影响到受灾群众的救助、贫困地区的发展、病患的治疗等,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即使刑期在三年以下,也不应适用缓刑。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这些群体在身体、智力或生活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弱势,自我保护能力较差。诈骗他们的财物,不仅给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社会危害性严重,因此不得适用缓刑。比如,以虚假养老项目诈骗老年人毕生积蓄,导致老年人生活陷入困境,此类案件绝不适用缓刑。

严重后果

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诈骗行为致使被害人的心理和精神遭受极大创伤,进而出现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说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单纯的财产损失范畴,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巨大,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即使刑期在三年以下,也不得适用缓刑。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导致企业破产、群体性事件):当诈骗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导致企业因资金被骗而破产倒闭,众多员工失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时,表明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便刑期在三年以下,也不能适用缓刑。

限制缓刑适用的条件

未退赃退赔

未退赔被害人损失或未退缴违法所得: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若没有主动退还诈骗所得财物给被害人,也未将违法所得上缴司法机关,说明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缺乏悔罪表现。

例如,诈骗他人财物后,将财物挥霍一空,拒不退还,这种行为反映出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正确认识,没有积极改正的态度,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从严把握缓刑适用。退赔比例过低(如不足 50%)且无正当理由:即使犯罪分子有部分退赔行为,但退赔比例过低,如不足诈骗金额的 50%,并且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和正当理由,如声称资金已用于生活消费但无法提供合理消费凭证等,表明其虽然有一定退赔行为,但态度不够积极,没有尽最大努力弥补被害人损失,也难以认定其具有充分的悔罪表现,法院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会持谨慎态度,通常从严把握。

未取得谅解

被害人明确反对适用缓刑: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意愿在量刑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如果被害人基于自身遭受的损失和伤害,明确向司法机关表示反对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说明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尚未得到有效化解,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尊重被害人的意愿,从严把握缓刑适用,除非有其他特殊情况足以证明适用缓刑的合理性。

涉及多名被害人且未达成和解:当诈骗案件涉及多名被害人时,情况更为复杂,社会影响也更大。若犯罪分子未能与众多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没有取得大多数被害人的谅解,意味着犯罪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较为广泛且未得到妥善解决,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众多被害人的利益和社会影响,通常会从严把握缓刑适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犯罪情节恶劣

多次诈骗(如 3 次以上)或诈骗金额接近 “数额巨大” 标准(如 9 万元,部分地区标准为 10 万元):多次实施诈骗行为,表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大,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缺乏敬畏之心,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随着次数的增加而累积。而诈骗金额接近 “数额巨大” 标准,虽然尚未达到 “数额巨大”,但也反映出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较高。

例如,某人在一年内连续实施了 4 次诈骗行为,或者诈骗金额达到 9 万元(当地 “数额巨大” 标准为 10 万元),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为犯罪情节恶劣,从严把握缓刑适用。采用技术手段(如伪基站、网络爬虫)实施诈骗:利用伪基站、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专业性和危害性。

伪基站可以大量发送诈骗短信,干扰正常通信秩序,使众多不特定人员面临受骗风险;网络爬虫技术可能被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而实施精准诈骗。这些技术手段的运用,使得诈骗行为更容易得逞,波及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跨区域作案或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跨区域作案增加了司法机关的侦查难度,扩大了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涉及不同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公众利益。而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借助现代通信技术,犯罪分子可以在短时间内将诈骗信息传播给大量人群,受骗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

例如,一个电信诈骗团伙在多个省市设立窝点,通过网络电话对全国各地的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犯罪情节恶劣,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悔罪表现不足

认罪态度反复(如当庭翻供):犯罪分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一开始认罪,但在庭审时突然翻供,对之前承认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这种行为说明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深刻,没有真诚悔罪的态度。

当庭翻供不仅干扰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也反映出犯罪分子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对自身错误的正确认知,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因素,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或隐瞒同案犯: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使得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无法有效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和处理。

隐瞒同案犯则可能导致其他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这种行为表明犯罪分子没有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缺乏悔罪表现,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会从严考虑。

再犯风险较高

无固定住所或职业,缺乏有效监管条件:犯罪分子如果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和稳定的职业,在缓刑考验期间,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无法确保其遵守缓刑期间的各项规定,再次犯罪的风险较高。

例如,一个长期居无定所、四处流浪且没有正当职业的人实施了诈骗犯罪,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法院会因其缺乏有效监管条件而从严把握。

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曾经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说明犯罪分子之前已经因类似的不当行为受到过法律的警告和制裁,但仍然再次实施相同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反映出其没有从之前的处罚中吸取教训,对法律的威慑力认识不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法院在对其量刑时,对于缓刑的适用会持谨慎态度,从严把握。

辩护思路

全额退赔 + 谅解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退赔是极为关键的时间节点。此时,犯罪嫌疑人若能主动、积极地将全部诈骗所得退还给被害人,一方面能够直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向检察机关表明其真诚悔罪的态度。当犯罪嫌疑人完成全额退赔后,可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争取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被害人的谅解书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体现了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谅解,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低。

检察机关在收到全额退赔及谅解书等材料后,若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等,可能会出具缓刑建议,这对犯罪嫌疑人在后续审判中获得缓刑判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社会调查报告: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报告是一个重要的辩护策略。第三方机构通常具有专业的调查方法和评估体系,能够全面、客观地对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社区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社区中的日常表现、邻里关系、家庭状况以及社区对其接纳程度等方面。通过详细的调查,若报告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社区中一直表现良好,且社区具备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条件,适用缓刑对社区秩序、安全等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那么这份报告可以为法官在量刑时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增加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类案检索报告:提交本地同类案件缓刑判例能够让法官直观地了解到在类似情况下,其他案件的处理方式。辩护人通过对本地法院以往判决的深入研究,筛选出与当前案件在犯罪情节、诈骗金额、退赔情况、悔罪表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例。将这些类案的判决书及相关分析整理成类案检索报告提交给法官,有助于强化法官适用缓刑的内心确信。

法官在参考这些类似判例时,会综合考虑当前案件的具体情况,若当前案件与已判决适用缓刑的类案具有较多相似之处,且不存在明显的加重情节,那么法官更有可能在当前案件中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量化悔罪表现:提供公益活动证明、技能培训记录等材料可以量化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

公益活动证明能够显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奉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回馈社会,表明其对自身犯罪行为的反思以及积极改正的决心。技能培训记录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努力提升自己,为回归社会后能够合法、正当就业做准备,降低再犯风险。

特殊类型诈骗的缓刑限制

电信网络诈骗: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电信诈骗主犯在整个诈骗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对犯罪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例如,在一个电信诈骗集团中,主犯负责制定诈骗方案、招募人员、分配任务,通过网络电话、虚假网站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导致众多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类主犯往往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感造成严重冲击,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参与诈骗信息扩散的技术人员同样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他们利用专业技术,如通过伪基站发送大量诈骗短信,或者运用网络爬虫技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诈骗活动提供便利,使得诈骗行为更容易得逞,波及范围更广。即便其并非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因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关键作用,也通常不适用缓刑。

医保诈骗:

医保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虚构病情、伪造医疗票据、与医疗机构勾结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医保基金是用于保障广大民众医疗需求的专项资金,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众多参保人的切身权益。此类诈骗行为不仅导致医保基金的流失,影响医保制度的正常运行,还可能使真正需要医疗救助的患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某些不法分子与个别医院工作人员串通,为未实际住院的患者虚构住院记录,骗取医保报销费用。由于医保诈骗侵害的是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缓刑适用率极低,以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跨境诈骗:涉及境外作案的跨境诈骗案件,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司法机关在侦查、取证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跨境监管的漏洞,实施诈骗行为。

例如,一些诈骗团伙在境外设立窝点,通过网络针对国内民众进行诈骗,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难以估量,且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风险较高。将此类案件通常认定为 “情节严重”,排除缓刑适用,有助于加强对跨境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内民众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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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狄城普法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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