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重要工具。在各种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常常被当事人视为关键证据。那么,微信聊天记录究竟能否作为证据用于起诉?若可以,向什么部门申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和费用?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又有哪些影响和注意事项?下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重要工具。在各种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常常被当事人视为关键证据。那么,微信聊天记录究竟能否作为证据用于起诉?若可以,向什么部门申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和费用?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又有哪些影响和注意事项?下面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可行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中,电子数据被明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即时通信的通信信息,显然符合电子数据的范畴,具备作为证据的法律资格。
证据效力的认定:虽然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但要被法院采信,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要确保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即聊天记录未被篡改、伪造。这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等存储有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以便在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例如,在某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微信向其借款,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被告质疑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称聊天记录可能被原告篡改。此时,法院要求原告出示存储该聊天记录的手机,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显示聊天记录未被篡改,其真实性将得到认可。其次,聊天记录需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对案件争议焦点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涉及双方对货物规格、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的约定,这些记录就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可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最后,聊天记录的合法性也不容忽视,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如窃取他人手机获取聊天记录等。
实际案例分析:在实践中,已有诸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被法院采信的案例。例如,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因租金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乙称甲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则辩称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乙起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甲表示支付租金的聊天内容以及对应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法院经审查,认定微信聊天记录真实、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最终判决乙胜诉。又如,在某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通过微信与侵权方沟通侵权事宜,微信聊天记录中侵权方承认了侵权行为。权利人以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之一提起诉讼,法院在综合其他证据后,支持了权利人的诉求。这些案例充分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申请流程
向法院申请:若要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当事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举证期限内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在起诉时,应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详细说明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的关联性。例如,在撰写起诉状时,可具体阐述微信聊天记录中哪些内容能够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如聊天记录中对方承诺的事项未履行,或聊天记录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按照法院要求的格式和方式进行整理和提交。一般来说,应将聊天记录打印成纸质文件,并注明聊天双方的身份信息、聊天时间等关键信息。同时,还需提供存储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等,以便法院核实。如果聊天记录涉及语音、视频等内容,还应将其转化为文字形式一并提交,或者提供能够播放语音、视频的设备和条件。
申请证据保全(如有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为防止微信聊天记录被删除或篡改,当事人可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例如,当发现对方有删除微信聊天记录的迹象时,当事人可及时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证据保全时,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保全的证据名称、所在位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原因等。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若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会通过技术手段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固定和保存,确保其在诉讼中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在某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发现被告可能会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微信聊天记录,于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条件,随即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对被告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提取和固定,为后续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关键证据。
申请所需资料和费用
所需资料
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证明自己的身份信息。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在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参与诉讼,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此时,出借人需向法院提交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律师的代理权限,如代为提起诉讼、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同时,律师也需向法院提交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书等身份证明材料。
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材料:如前文所述,需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或电子文档,并注明聊天双方的身份信息、聊天时间等。此外,还应提供存储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如果聊天记录涉及语音、视频等内容,需将其转化为文字形式或提供播放设备。例如,在某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大量语音内容,原告将语音内容逐字转录成文字,并注明对应的聊天时间和说话人。同时,为了便于法院核实,原告还携带了存储有原始语音聊天记录的手机,并在庭审中现场演示如何播放语音。
案件相关其他材料: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需提供合同文本;在侵权纠纷案件中,需提供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其他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某产品质量纠纷为例,消费者起诉商家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除了提交与商家沟通产品质量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外,还需提供购买产品的发票、产品实物以及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失的相关证据,如维修费用发票、就医记录等。
费用情况
案件受理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缴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的金额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标的额确定。一般来说,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则按照固定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交纳。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诉讼标的额为10 万元,根据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约为 2300 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在起诉时先行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案件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证据保全费用(如有):若申请证据保全,需缴纳一定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费用相对较低。例如,在一些简单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保全案件中,费用可能在几百元左右。但如果证据保全涉及复杂的技术操作或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费用可能会相应增加。证据保全费用同样由申请人在申请时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在某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电脑中存储的涉及侵权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操作,产生的证据保全费用为800 元,该费用由原告先行预交,最终法院判决由败诉的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和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前所述,该法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在诉讼中的运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在涉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件中,主张使用聊天记录证明自己观点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确保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对于微信聊天记录这一电子数据而言,虽然可以提交打印件等复制件,但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原始载体是更为理想的方式,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审查判断标准等进行了详细阐述,进一步明确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相关规则。其中,第九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判断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例如,在某电子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会对聊天记录存储的手机系统环境、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无删减等因素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除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一些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了指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这些规定为法院在审理涉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时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操作指引。
具体影响和注意事项
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很多案件中能够对案件结果产生关键影响。如果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明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能够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那么将极大地增加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例如,在某服务合同纠纷中,双方对服务内容和费用支付存在争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地显示了双方对服务内容的约定以及被告承诺支付费用的内容,这些聊天记录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最终原告胜诉。相反,如果微信聊天记录存在瑕疵,如真实性存疑、关联性不强等,可能导致该证据无法被法院采信,从而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产生不利影响。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部分内容被卖方质疑经过篡改,且聊天记录中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等关键内容表述模糊,与案件争议焦点关联性不明确,最终法院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不予认可,买方的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影响: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事人不仅要提供聊天记录本身,还需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日常交流中应注意保存好微信聊天记录,避免因误操作或手机故障等原因导致聊天记录丢失。同时,在准备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相关材料。例如,在存储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出现故障时,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数据恢复,或者在故障发生前定期备份聊天记录。此外,在提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要详细说明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点,协助法院理解证据的证明价值。
注意事项
及时保存聊天记录:一旦发生纠纷或意识到聊天记录可能与潜在纠纷相关,应立即采取措施保存聊天记录。可通过截图、录屏、导出聊天记录等方式进行保存。例如,在商业合作中,若发现对方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将涉及合作条款、违约沟通等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截图保存,并确保截图的完整性,包括聊天双方的头像、昵称、聊天时间等信息。同时,为防止聊天记录被对方删除或系统故障导致丢失,还可将聊天记录导出至电脑等其他存储设备。
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在保存和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要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得删减、篡改关键内容。任何对聊天记录的不当处理都可能导致证据的证明力丧失。例如,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为了突出用人单位的过错,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删减,只保留了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内容。用人单位在庭审中对聊天记录的完整性提出质疑,经法院审查,该聊天记录因存在删减情况,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均未得到认可,劳动者的诉求因此受到影响。
明确聊天对方的身份:为了使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发挥有效的证明作用,需明确聊天对方的身份。可通过聊天内容中提及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佐证,或者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对方身份的材料。例如,在某借款纠纷中,出借人通过微信向借款人转账,但聊天记录中未明确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出借人在诉讼中提交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同时还提供了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双方之前的通话记录,通话记录中借款人明确承认了借款事实,通过多种证据相互印证,确定了聊天对方的身份,增强了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
注意聊天记录的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必须合法,不得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他人隐私。例如,私自破解他人微信账号获取聊天记录,或者在他人手机上安装非法软件窃取聊天记录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通过这些方式获取的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在某离婚案件中,一方为了获取对方出轨的证据,雇佣黑客破解对方微信账号,获取了相关聊天记录。但在诉讼中,法院认定该证据获取方式违法,不予采信,该方试图以此证据争取更多权益的目的未能实现。
微信聊天记录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起诉,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支持。但在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当事人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注意证据的收集、保存和提交方式,以确保其能够在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法律也将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来源:袁满满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