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运营、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区应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切实加强服务区基础设施的日常管养,维护好运行秩序,强化安全应急保障,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为社会公众出行提供良好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围绕服务区的公益性服务和基本功能,构建通行费投入为主、服务区经营所得补偿为辅的服务区公共设施的改善和维护投入保障机制(包括房建、匝道、场区、信息化、绿化、环保、安全、应急、公益宣传和附属设施等)。服务区公共设施的改善和维护经费应纳入高速公路养护经费支出范围给予保障。
第五条 服务区应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应有的服务保障,并努力提升服务品质。
第六条 当服务设施不能满足公众需求时,应当及时进行增设、改造、维修、扩建。服务区标准、规模与原有设计批复发生改变的应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制订全省服务区相关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执法监督并承担省本级监督实施具体工作,协助制订全省服务区相关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宣传、贯彻执行服务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辖区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服务与经营管理;宣传、贯彻执行服务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对服务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章 开通和关停
第十一条 服务区应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间、加油站、免费开水供应、便利店服务等基本服务设施必须同高速公路同步投入使用。其他服务设施,可分期完善,逐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服务区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范与标准要求。服务区的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短暂休息、停车场、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含第三卫生间)、母婴室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齐备;
(二)购物、餐饮、住宿、车辆能源补给、维修等经营性基本设施齐备;
(三)停车场按客、危、货车辆类型合理分区,分类设置停车位,道路渠化安全、科学,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提倡完善剩余车位提示功能;
(四)服务区各类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交通标志、标线和标牌应设置规范,匝道出入口应设置警告标志、标线,出入口加、减速车道长度应满足规范标准要求;
(五)场区、建筑、消防等相关设施验收合格;
(六)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污水处理、备用电等设施功能齐全;
(七)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服务及安保人员;
(八)应当按照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出行特点和服务保障要求,设置特殊人群专用通道,配置和完善无障碍设施、专用设备。
(九)设施内视线和路径引导系统的标志与标识应醒目、清晰且有连续指向和引导作用。中俄边境地区应增加俄文标注,内蒙古地区应增加蒙文标注。
第十三条 服务区应向社会公众提供持续、稳定、完善的服务,不得擅自关停,原则上同一条高速公路相邻服务区不能同时关停。若有特殊原因确须关闭服务区的,应制定应急保障措施提前30日向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总体要求:
(一)服务区经营项目应做到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齐全有效,并悬挂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
(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
(三)服务区应提供多种消费支付方式,适应和满足不同顾客的需求。
(四)服务区应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合作投入餐饮、超市、车辆能源补给、汽修、客房等经营性项目服务,公平竞争,提供高品质、多样化服务。
(五)服务区各类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并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五条 服务区设施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省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节假日车流高峰期,应加强物资储备,保障食品、油品供应,增加保安、保洁力量,加强服务区内交通疏导和秩序管理,做好服务区出入口的车辆管控和诱导,避免造成主线拥堵。
第十六条 鼓励服务区利用视频、多媒体自助终端等传播手段,为司乘人员提供道路通行、天气、旅游等公共信息查询服务。临近重点旅游景区的服务区,加强与景区管理单位协作,实时发布景区道路使用情况,努力避免进入景区的道路拥堵。
第十七条 服务区可根据所处地域特点与文化特色,提供包括房车补给站、备用电设备、娱乐休闲、特色美食、特色产品、旅游咨询、司机之家等延伸服务。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对服务区经营性服务项目承租方负有管理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层层转包”。
第十九条 公共卫生间应设施完好、功能齐全、洁具清洁,室内应保持通风良好、照明充足,无异味、无蝇虫,地面无积水、污渍、杂物等,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服务区应按照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食品加工、销售、保管全过程卫生安全管控。
第二十一条 能源补给服务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油号齐全、油量准确、油质优良,严格执行国家调控政策,不得擅自加价。鼓励服务区结合新能源汽车用户规模和发展需求,增设加气、充电及换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客房、汽修、购物服务应建立相应的服务标准、人员、设备、安全等管理制度。有条件的服务区,可以增加洗衣服务、增设地方特色产品专柜,满足长途旅客和接驳运输驾驶人员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服务区应在抢险救灾、交通战备、军警特情等突发事件中提供驾乘人员临时安置服务,为突发事件提供紧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地域特点,着力开展主题服务区和特色服务区建设,创建具有地方特色、文化特质、丰富内涵的服务区。积极开展服务区与旅游、物流、文化、新能源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旅游服务区、康养服务区、智慧绿色服务区。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区加强与运输企业协作,设置专门空间,建设司机之家,加强服务区文化建设和公益宣传。
第二十六条 服务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安全运营岗位责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区内巡视、巡查和安保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落实职业健康与安全防护要求。发现在服务区倒客、倒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服务区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完善应急响应机制;针对车辆人员拥堵、自然灾害、事故险难、公共卫生、区域治安、恐怖事件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按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服务区应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指令,在检疫机关、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调整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疫控筛检和联防联控措施。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服务区应当健全制度,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经营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管。对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服务区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服务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所属服务区的运营管理,并做好路政管理协作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采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方式对服务区运营、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每两年开展一次服务区星级评定工作,以客观、准确评价其综合服务水平,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高速公路服务区未按照规定开通或者擅自关闭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的服务设施不符合经营管理规范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进行罚款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设置在服务区之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公厕、短暂休息等最低限度服务的高速公路停车区和其它收费公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律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