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牛羊布鲁氏菌病整县净化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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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桂农厅发〔2022〕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4—2030年)》(桂农厅发〔2024〕36号)等要求,有效做好牛羊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我厅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牛羊布鲁氏菌病整县净化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桂农厅公告〔2025〕40号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桂农厅发〔2022〕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4—2030年)》(桂农厅发〔2024〕36号)等要求,有效做好牛羊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牛羊布鲁氏菌病整县净化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5年6月21日18:00前,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时请注明“牛羊布鲁氏菌病整县净化意见”。

征集时间:2025-05-20 00:00至 2025-06-21 23:59

征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联系电话:0771-5829775,传真:0771-5829779,电子邮箱:dwfy321@126.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牛羊布鲁氏菌病整县净化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2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牛羊布鲁氏菌病整县净化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牛羊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和净化牛羊布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布鲁氏菌病防控技术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桂农厅发〔2022〕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4—2030年)》(桂农厅发〔2024〕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全区范围内,以开展牛羊布病净化县建设为抓手,采取“检测—扑杀—监测—净化—维持”的防控措施,到2035年,形成更加符合我区动物防疫发展要求的牛羊布病净化及维持工作机制,显著提升牛羊布病监测预警和疫情处置能力,全区牛羊布病达到净化标准。

净化建设目标:

2025年,率先在5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并建成自治区级牛羊布病净化县。

2030年,全区50%的县(市、区)建成自治区级牛羊布病净化县。

2035年,力争全区100%的县(市、区)建成自治区级牛羊布病净化县,各净化县维持净化状态,部分县(市、区)通过国家级牛羊布病无疫区验收。

二、主要工作

(一)切实做好基线调查。自2025年起,各县(市、区)全面摸底调查所有牛羊养殖场(户),采集养殖种类、方式、数量、布病免疫和检测结果等基础信息,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根据摸底调查和抽样检测结果,将牛羊养殖场(户)划分为免疫场(户)、曾经免疫场(户)、非免疫场(户)、阴性场(户),为科学统筹推进牛羊布病净化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加强监测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监测计划要求,切实做好牛羊布病日常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牛羊布病阳性病例、人间布病病例或高流产率等其他疑似情况的,要严格落实排查、流行病学调查、隔离、采样、监测和报告等措施,全面追踪溯源,强化源头防控。

(三)稳步推进整县净化。各县(市、区)在基线调查和监测基础上,分区域、分场群、分步骤、分阶段统筹推进布病净化工作,组织引导牛羊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因场施策,分类采取净化措施,通过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并规范处置发病、阳性动物,隔离、淘汰免疫动物,逐步建立并维持布病非免疫净化场群,最终实现整县净化。对达到净化、无疫标准的牛羊场、县(市、区)开展评估和动态管理。

(四)严格规范免疫行为。落实免疫备案制度,规范牛羊养殖场(户)免疫行为。对个体阳性率大于2%,确需开展布病免疫的牛羊养殖场(户),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逐级审核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方可对新生牛羊进行一次性布病免疫,严禁对种用、奶用以及其他年龄的牛羊进行免疫。加强牛羊布病免疫场(户)监管,严格建立详实的免疫档案,建立监测净化方案,明确免疫退出机制。实施免疫的牛羊群可经检疫合格后送屠宰厂(场)屠宰,禁止转场饲养。

(五)严格牛羊调运监管。跨省调运牛羊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严格执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落地报告以及隔离检疫等程序。牛羊调入净化县继续饲养的,必须持有布病检测合格报告和动物检疫证明。来自布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净化县和无疫区以外的牛羊,饲养前全面落实布病“头头检”制度;实施牛羊产地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方法按5%的比例对每批次的牛羊进行布病快速检测。除屠宰和种用、乳用之外,严禁从区内外高风险地区及交易市场、屠宰场等高风险场所,调入牛羊进行饲养。

(六)强化重点环节管理。加快推进牛羊集中屠宰,依托“牧运通—桂”实施牛羊屠宰智慧监管,规范开展屠宰检疫,严格落实入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所有进入养殖、交易和屠宰环节的牛羊,必须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易、屠宰完毕后及时对相关场地、栏舍、运输车辆以及用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严格无害化处理相关废弃物品,严防病原传播扩散流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监督奶畜养殖场(户)、收奶站和乳制品加工企业,严格落实奶畜凭布病检测合格报告售奶收奶制度。

(七)严格疫情报告处置。全面落实牛羊养殖、运输、交易和屠宰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布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布病监测阳性、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核实调查疑似疫情。建立健全突发布病疫情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扑杀阳性牛羊,切实做好隔离监测、消毒灭源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八)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动物疫病监测、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协作机制,理顺职能职责,强化工作衔接,形成牛羊布病防控监管合力。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严厉查处违规实施牛羊布病免疫、未按照规定处理布病阳性牛羊和调入牛羊未附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未经指定通道、落地不报告、引入牛羊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牛羊布病防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层层抓好落实,责任到岗到人,细化工作计划任务,落实净化维持措施,统筹推进牛羊布病整县净化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成立牛羊布鲁氏菌病整县净化工作专班,加强对牛羊布病净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各地也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落实各项净化及维持措施。

(二)完善支持政策。适时出台牛羊布病净化相关奖补政策,支持鼓励达到标准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县(市、区)申报自治区级、国家级布病净化场、无疫小区或者县(市、区),不断推动牛羊布病净化提质升级、增点扩面。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有效落实牛羊布病检测、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扑杀补贴、无害化处理、补助津贴和宣传培训等经费,切实保障工作开展。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牛羊布病净化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撑。组建牛羊布病防控技术专家团队,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疫情风险研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牛羊布病净化技术指导方案,指导做好布病疫情监测、技术推广指导、检测能力提升、科普宣传和防控效果评估等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作配合,建立疫情信息通报、联合调查处置等制度,分析疫情形势,研讨防控策略,加强技术支撑。

(四)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建立健全布病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会商,推动形成防控合力,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五)加强政策培训。通过各类媒体、专题讲座、宣传栏和发放明白纸、告知书等形式,切实加强牛羊布病防控政策和防控知识的宣传培训。重点对从事布病防控、牛羊养殖、屠宰和牛羊产品加工等高危人群开展牛羊布病防控健康教育,强化行为干预,降低感染风险。

(六)按时反馈进展。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8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对达到净化标准的县(市、区)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报评估验收,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对各地牛羊布病净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调度,对净化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

来源:广西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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