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7月,被告某一建公司(总包)与原告上海某公司(分包)与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被告总包的某地块项目中的幕墙、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原告,清单总价包干方式计价。
2020年7月,被告某一建公司(总包)与原告上海某公司(分包)与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被告总包的某地块项目中的幕墙、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原告,清单总价包干方式计价。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22年11月,原告向某某一建公司递交了结算资料,主张固定合同价、合同外签证款以及赶工奖励。
被告工作人员在双方微信群里称,结算工作开始展开,初审已出。
由于结算结果迟迟未出,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根据结算材料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辩称,甲方与其有结算争议,甲方与其也没有出具最终结算,因此,被告作为总包,无法和分包达成结算。
南京法院观点:因2022年11月9日原告就将结算资料递交给了被告某一建公司,根据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后180日内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在付款周期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被告某一建公司未按约出具,并称原因系其与甲方就合同内及签证部分有争议所致。
但原告与被告的合同并未约定双方间的结算是以被告与甲方的结算为前置条件,故被告未按期与原告结算可视为认可合同内并无扣减,被告辩解没有法律依据。
建设单位和总包没有结算,还有结算争议,总包以此为借口,说是和甲方没有结算完成,所以无法和分包结算,这样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尤其是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当然,合同要是有类似约定呢?此类约定并不能必然阻却分包方的合理诉求。合同如果采用固定总价的,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款,本就有合同依据。如果是固定单价计价,此类条款类似背靠背条款,并不是合理条款。
以上还是笔者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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