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在家直播 平台合作企业赖账不给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7 09:02 2

摘要:快递员在执行平台发布的配送任务时致他人受损,谁来赔?网络主播与平台合作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遇上欠款纠纷怎么办?近日,厦门法院发布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导报记者从中精选部分予以报道。

台海网5月27日讯(导报记者 陈捷 张芯雅 通讯员 厦法宣)快递员在执行平台发布的配送任务时致他人受损,谁来赔?网络主播与平台合作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遇上欠款纠纷怎么办?近日,厦门法院发布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导报记者从中精选部分予以报道。

案例1 平台发布任务快递员配送时致人受伤

深圳某同城配送公司将其“同城配”品牌的配送业务外包给A人力资源公司,A人力资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B信息公司等共同为深圳某同城配送公司提供服务。

洪某于2022年在“某同城骑士APP”注册为骑手,与B信息公司订立《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其中约定B信息公司系为洪某提供配送订单,对洪某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支付服务费的法律主体。

2022年11月,洪某在厦门翔安区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配送快件时与行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陈某起诉主张洪某、B信息公司、深圳某同城配送公司赔偿损失,B信息公司、深圳某同城配送公司均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中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也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

发生交通事故当天,洪某系派送由物流网点指派的订单,因此,洪某执行配送任务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应由B信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厦门法院判决B信息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赔偿款14万余元。

案例2 在家直播被欠款主播起诉平台合作企业

厦门某传媒有限公司与某K歌平台合作,在某K歌平台注册一个公会账户,陈某加入该公会,在某K歌平台做主播,直播内容为唱歌和教学。

陈某与传媒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大部分时候在家里直播,有时候需要到公司拍摄教学视频,由公司进行后期制作,上传到公会主页和陈某的个人主页。

陈某不需要到传媒公司打卡,传媒公司对陈某没有考勤管理。陈某的收入为其在某K歌平台上用户打赏的费用,其中50%归某K歌平台,另外50%打到公会账户,传媒公司从公会账户提取款项后,按30%—40%比例分给陈某。

传媒公司向陈某转账支付的款项金额不固定,部分转账备注“工资”或“形象设计礼仪费”。传媒公司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代缴税款。传媒公司尚欠陈某款项32001.95元。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传媒公司支付工资,仲裁裁决后,传媒公司起诉主张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其无须支付陈某工资。

法院判决虽不是工资但也需支付到位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传媒公司之间未形成人格从属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系普通合同关系。

陈某加入公会从事直播期间尚有32001.95元被传媒公司拖欠,虽然该款项性质上不是工资,但确为传媒公司应支付给陈某的收益分成,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予以处理,即认定传媒公司应向陈某支付欠款32001.95元。

来源:台海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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