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摘要:本罪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二)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三)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其所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会发生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对这种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制造紧张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空虚无聊,借之寻找畸形乐趣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四)客观要件
编造,指捏造、杜撰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传播,指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布,使之知晓该信息的行为。
险情,指危险情况或境地,如房屋倒塌、施工塌方、交通事故等;疫情,是指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情况,如H1N1流感、SARS、艾滋病、肺结核等;灾情,是指自然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影响、损失等情况,如火灾、水灾、冻灾等;警情,是指社会发生治安、犯罪等事件后,必须由公安部门出警来维护社会稳定的情况,既包括治安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
信息网络,指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包括公用电话网络、广播电视网络以及计算机网络。行为人可以通过拨打不特定多数人电话,或者通过广播、博客、微博、微信等进行传播。其他媒体,指的是传统的纸面媒体,如报纸、刊物等。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指行为人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制造紧张气氛,引起大范围民众的恐慌,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该结果,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追诉标准
该行为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造成“秩序性”危害结果,因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而导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等秩序出现混乱,或引起了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对国家、政府产生怀疑心理,对社会治理体系产生负面作用等。
(二)造成“实质性”危害结果,主要是指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公私财产损失。如由于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引起一定范围内的秩序大乱,造成人员践踏死伤,或在社会上引起恐慌,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等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四、法条链接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对于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温 馨 提 示
总监制:张新辉
来源:一号军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