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自备使用:若患者自备并使用数字疗法类产品,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时,可按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项目计价收费,但此部分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近日,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数字疗法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从6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数字疗法是由软件程序驱动,以循证医学为基础的干预方案,用于治疗、管理或预防疾病。
在计费方式上,通知明确了三种情形。
患者自备使用:若患者自备并使用数字疗法类产品,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时,可按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项目计价收费,但此部分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当医疗机构通过使用数字疗法产品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可在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础上,申请制定数字疗法的加收项或扩展项。收费标准暂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并备案执行,同样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家庭签约医生服务:通知鼓励将数字疗法纳入家庭签约医生服务范围,涉及数字疗法服务的家庭医生服务包将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医保局另行制定。对于已纳入家庭签约医生服务内容的数字疗法服务,产生的费用将通过家庭签约医生服务费解决,不再另行收费。(记者 刘兵 编辑 王珊 唐榕)
来源:海南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