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汽车领域消费品质量标准制定及消费者权益保障——《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制度完善建议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7 12:03 2

摘要:近年来,随着汽车电动化、智能化浪潮的推进,隐藏式车门把手凭借其流线型外观和科技感成为车企设计的“标配”。然而,这一追求美学与空气动力学优势的设计,却在碰撞、断电等极端场景下暴露出严重的安全隐患。5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集对《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强制

作者|汪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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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汽车电动化、智能化浪潮的推进,隐藏式车门把手凭借其流线型外观和科技感成为车企设计的“标配”。然而,这一追求美学与空气动力学优势的设计,却在碰撞、断电等极端场景下暴露出严重的安全隐患。5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集对《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意见,正式回应这一问题。该标准不仅填补了国内外对电动式、隐藏式车门把手安全规范的空白,更标志着中国汽车产业回归“安全本位”。

技术迭代引发传统车门把手质量标准规制失灵

传统车门把手质量标准规制失灵,一方面源于技术迭代与功能需求的结构性冲突;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参与权在消费品质量标准制定和实施程序中的系统性缺失。

传统汽车车门把手的质量标准无法适应汽车技术迭代发展后带来的消费需求多元化挑战。传统工业技术条件下,汽车车门把手功能单一且稳定,其质量标准主要关注于车门把手的耐久、强度、耐高低温、耐振动、耐腐蚀等性能指标的稳定性,但对于其布置设计、标志、安全功能、结构强度等功能指标缺乏规范。例如,现行的两项行业标准《汽车车门外拉手》(QC/T988-2014)和《乘用车车门内开拉手总成》(QC/T1211-2024)均仅规定了汽车车门内外拉手的性能要求,并未对功能指标进行明确。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入汽车制造领域,汽车制造技术迭代飞速发展,车门把手也因为技术迭代的赋能而呈现出多样化,“杠杆式”“电控弹出式”等隐藏式车门把手被广泛应用。其优点在于车身一体化,可减少风阻系数,从而降低燃油车油耗,增加电动汽车续航,并提升整体观感、科技感,但也隐藏风险。一方面,隐藏式车门把手无标示,不利于乘车人开门;另一方面,发生事故整车断电后车门把手无法开启,阻碍驾驶人及乘客逃生及外部救援。技术标准对新型汽车车门把手功能的规范缺位,导致其功能性质量风险在生产端因缺少技术规范而无法有效控制,在消费端因车门把手消费纠纷缺乏统一的质量认定依据,而难以有效定分止争。

消费者对汽车车门把手质量标准的制定缺乏有效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强制性标准应当对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对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但现行消费品质量标准在制定机制上仍然存在“行业主导、行政审查、消费者缺位”的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对消费者的标准权益缺少明确规定,消费者对消费品质量标准的实际参与程度并不充分。例如,2024年发布的行业标准《乘用车车门内开拉手总成》,起草单位均为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及相关技术机构,并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表参与,该项标准也未对其发布时已出现的隐藏式车门把手问题进行有效回应。消费者对车门把手质量标准制定的参与不足,导致消费端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风险无法有效反馈到质量标准的制定端,标准的制定结构简化仅为供给侧的生产者、经营者与技术专家之间的单向度对话,这使得车门把手进入市场的合格评定机制也依据此单一供给侧价值导向的标准而运行,最终仍由消费者承担质量标准供需结构不均衡带来的质量风险。消费者标准权益的保障缺位,降低了汽车车门把手质量标准制定程序的公平性,也极大地减损了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实体性权益,应引起重视。

汽车领域消费品质量标准的法治化治理建议

在汽车智能化浪潮中,隐藏式车门把手的质量争议本质上体现的是生产者主导的技术创新与消费者权益法治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工信部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的制定,旨在降低生产者和经营者滥用其质量信息和能力的不对称优势。这标志着我国汽车领域消费品治理从“技术驱动”向“法治驱动”转型。这一进程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原点,构建贯穿汽车领域消费品全生命周期的法治化治理体系。

强化消费者对汽车领域消费品质量标准制定的全流程参与。将消费者参与从形式性咨询升级为实质性共治,在正当程序原则规范约束下,实现技术理性与公共理性的法治化平衡。在标准立项阶段、标准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中,明确消费者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参与比例;在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将消费者组织代表纳入起草小组,并在征求意见平台设置专门的消费者意见征集模块;技术审查阶段,在涉及安全风险的功能和性能指标上赋予消费者代表“一票否决权”。

健全消费者对汽车领域消费品质量合格评定的参与机制。在汽车领域,消费品的质量合格评定体系的工厂检查、第三方检验检测、型式试验等环节,建立“消费者观察员”制度,赋予其对检测流程的见证权、数据复核异议权及结果评议权,形成公私协同的评定权配置体系。同时,赋予消费者以安全缺陷异议权,对于涉及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检测结果,消费者有权提出异议并启动复检程序,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质量安全利益。

畅通消费者参与汽车领域消费品质量标准实施信息反馈与评估渠道。在全国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设立消费品质量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模块,建立健全包括汽车产品在内的消费品质量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分流—处置”机制。同时,在汽车领域消费品质量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中明确消费者评价的权重比例,健全汽车领域消费品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反馈—评价—复审—改进”闭环。

加强汽车领域消费品质量标准知识的传播与普及。明确汽车领域消费品质量标准制定组织的宣传推广义务,重点强化对汽车消费者群体的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加强汽车领域消费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质量标准宣教义务,在汽车领域消费品显著位置增设质量信息溯源码,链接相关执行标准的主要信息与科普内容,增强普通消费者对标准知识的可获得性。

本文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法引用技术标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3NDJC188YB)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民主与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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