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公司(中小企业)根据《钢材采购合同》累计向B公司(大型企业)供应了约1700万余元的钢材,B公司未足额付款,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尾款150余万元并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B公司认可A公司主张的货款本金,但认为双方在《钢材采
在经济活动中,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业务往来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中小企业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遇到拖欠账款的情况应该怎么办?下面来看一则典型案例。
一、案情回顾
A公司(中小企业)根据《钢材采购合同》累计向B公司(大型企业)供应了约1700万余元的钢材,B公司未足额付款,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尾款150余万元并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B公司认可A公司主张的货款本金,但认为双方在《钢材采购合同》中约定“原告理解并接受被告因业主方拨款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延迟付款行为”,A公司不应向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且A公司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没有合同依据。即使法院认为应该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也过高,请求予以调整。
二、法院查明
2019年9月,B公司向A公司出具《提前供货函》,请求A公司向其供货,并承诺“自本函生效之日起,贵公司以EMS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司指定地址发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自快递签收或邮件发送成功后即视为我司收到及认可《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双方又于2021年1月正式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
在双方履行《钢材采购合同》过程中,A公司于2021年10月与某保理公司C公司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A公司向C公司转让其与B公司《提前供货函》及后续相应合同项下的所有应收账款以获得融资。C公司按照每年9%收取保理融资利息。同日,C公司和A公司共同向B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向《提前供货函》尾部载明的B公司留存的电子邮箱和地址分别发送和邮寄了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后A公司陆续向C公司申请融资并支付了相应的融资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并未在《钢材采购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责任,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且B公司在《提前供货函》中承诺“自《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签收或邮件发送成功后即视为我司收到及认可《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亦可知B公司知晓并认可A公司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保理融资费用。故现A公司按照年利率9%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四、裁判要旨
商事纠纷中,付款方未及时付款,收款方要求额外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若合同未约定,法院是否支持?若双方约定了标准,但被告抗辩过高或原告主张过低,是否应当调整?上述问题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如果合同双方均为中小企业,合同未就逾期利息进行约定,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解释;合同中如有约定,一般应遵从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谨慎调整,除非约定畸高或畸低。
如果卖方为中小企业,买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卖方可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主张逾期利息损失。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确认。如果合同有约定,则根据合同约定,但不得低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五、法官释法
合理的账期是中小企业在争取与大型企业的契约机会时适当的利益让渡,但如果大型企业长年拖延付款,以此约定转嫁自己的融资风险,则会导致中小企业承担超出预期的融资成本和商业风险,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支付责任,强化中小企业权益保障措施,今年3月份,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责任方面,新《条例》设了“款项支付规定”专章,进一步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新增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得约定“背靠背条款”。进一步完善不得强制使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不仅包括商业汇票,还包括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新增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新《条例》完善了各项支付措施,加大预防和治理款项拖欠力度,为中小企业的“钱袋子”保驾护航。
来源:大兴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