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号、数字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不大于3;最大表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高度不小于2.0毫米;最大表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高度不小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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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工具(初版)
依据:《GB7718-202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25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23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含第1号修改单)
序号
标示内容
审核依据
不符合标示描述
审核意见
符合 不符合
一 、基本要求
1.1
标签合规性
GB 7718-2025 3.1
未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1.2
清晰醒目性
GB 7718-2025 3.2
标签不清晰、不醒目、不持久,难以辨认识读;标签与包装分离
1.3
科学性公序良
GB 7718-2025 3.3
标示违背科学常识、公序良俗、贬低其他食品或封建迷信内容
1.4
真实性与准确性
GB 7718-2025 3.4
使用虚假、夸大语言或利用设计等误导消费者
1.5
保健/治疗暗示
GB 7718-2025 3.5
明示/暗示预防、治疗疾病或保健功能(非保健食品)
1.6
文字规范性
GB 7718-2025 3.6
未使用规范汉字(商标/邮箱/网址除外),多语言使用不规范
1.7
特供宣称
总局第100号令
第7条
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
1.8
字符高度大小
总局第100号令
第13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号、数字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不大于3;最大表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高度不小于2.0毫米;最大表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高度不小于2.5毫米
二、强制标示内容
2.1
食品名称
GB 7718-2025 4.2
总局第100号令
第16条
未在醒目位置标示真实属性名称
使用非标准名称且易引起误解,未标注相同字体颜色的真实属性名称,真实属性名称的字号大于等于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新创名称未在临近位置标注真实属性
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
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
2.2
配料表
GB7718-2025 4.3
未标示配料表或引导词
配料中的食品名称非真实属性名称
配料未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2%配料)
复合配料未展开原始配料(已有国标、行标、地标且加入量不超过25%除外)
食品添加剂未按GB 2760规定的名称标注
可食用包装物未在配料表中标示
直接添加的活性菌种未标示具体名称
复配食品添加剂未展开全部成分
2.3
配料强调与定量
GB 7718-2025 4.4
特别强调的配料未标添加量/含量,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未做标识(豁免除外)
仅使用香精调配出风味,但标签上使用的真实图案
使用“无”“不含”,但含量非零;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使用“无”/“不含“或相同词汇
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
2.4
净含量与规格
GB 7718-2025 4.5
总局第100号令
第19、20条
JJF 1070
净含量未与食品名称同版面标示
固液两相食品未标示固形物含量
多件包装未标示规格或净含量
计量单位或字符高度不符合JJF 1070要求
2.5
生产者/经营者
信息
GB 7718-2025 4.6
总局第100号令
第17条
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委托生产未标注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6
日期标示
GB7718-2025 4.7
总局第100号令
第14条
未按年-月-日顺序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存在加贴、补印或篡改日期迹象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未在包装上的主要版面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
字符高度:最大表面面积>35cm²时,字符高度>3.0mm <35cm²时,字符高度>2.0mm
2.7
贮存条件
GB 7718-2025 4.8
未标示贮存条件或标示不明确
2.8
生产许可证编
GB 7718-2025 4.9
未按规定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
2.9
产品标准代号
GB 7718-2025 4.10
国内销售食品未标示标准代号及顺序号
2.10
质量等级
GB 7718-2025 4.11
食品所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未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标准未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2.11
致敏物质
GB 7718-2025 4.12
未标示8类法定致敏物质(含麸质谷物、甲壳纲、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豁免情况除外(精炼去除蛋白成分或单一过敏原等情况)
2.12
营养标签
GB 7718-2025 4.13
GB 28050-2025
未强制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未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能量核算不符合“(蛋白质+碳水)×17+脂肪×37=能量”
字符高度>1.8mm
2.13
辐照加工食品
GB 7718-2025 4.14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未在食品名称临近位置标示“辐照加工食品”或“经辐照处理”。
三、特殊标示要求
3.1
GB 7718-2025 8.1-8.7
无中文标签或中外文内容不一致,强制标识内容未——对应
未标示进口商/代理商信息及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原产国/地区标示不明确或未标示灌装地
3.2
数字标签(推荐 )
GB 7718-2025 9.1-9.7
数字标签内容与包装标签不一致
未在数字标签临近位置明示身份
数字标签含干扰元素或需多级页面查看
审核结果: 审核人:
食品标签字号要求
来源:食品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