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假离婚”后,承诺“全部财产仍归共同所有”是否有效?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28 11:13 3

摘要:本案涉及白某某与温某某之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白某某与温某某曾存在婚姻关系,后双方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后,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产生了争议,温某某提起了相关诉讼,白某某则针对一、二审判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涉及白某某与温某某之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白某某与温某某曾存在婚姻关系,后双方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后,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产生了争议,温某某提起了相关诉讼,白某某则针对一、二审判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再审。

财产分割协议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 白某某主张在2011年9月7日与温某某协议离婚时双方已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然而,2015年9月白某某签名的涉案表白卡上表明“尽管我们在2011年9月份为了买房让小孩接受更好的教育而办理了假离婚手续……我们一家三口仍然照常生活在一起,假离婚前后全部财产仍归共同所有”。并且,双方婚内购置的鼎太风华等四套写字楼在2011年9月7日之后仍登记为双方共有,涉案住宅、写字楼等房产的出租事务及租金收取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也基本上由白某某经手办理。财产来源及证据提交问题 白某某在二审中称除办学收入外尚有其他收入来源,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白某某在表白卡中明确承诺“假离婚前后全部财产仍归共同所有”时未对财产来源进行区分。投资款分配问题 白某某对涉案苏州天利津富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投资款的事实并无异议,温某某有权主张分配该笔款项及相关收益。 白某某称一、二审法院就该部分款项存在重复分割情形,但未提交证据。涉案房产分配问题 一、二审法院本着便利生产生活、价值相当、适当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分割。 白某某主张一、二审法院未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便直接分割缺乏事实依据。太原辰晨教育培训学校相关问题 太原辰晨教育培训学校系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是经过有关部门核准登记。 白某某称其早在2000年便取得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但从涉案并民证字第010307号登记证书的内容看,太原辰晨教育培训学校是在2008年2月才通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表白卡上“假离婚前后全部财产仍归共同所有”内容,即便学校在2008年2月取得法人资格前已实际从事招生等办学活动,温某某对学校在其与白某某婚姻关系存续及离婚后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合法收益有权主张分割。 白某某称太原辰晨教育培训学校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二审对相关办学收益进行分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但一、二审法院并未直接判令对办学收益进行分配,具体判项上所分配的财产均为房产、汽车等具体财产门类,对于学校的预期、期待利益,仅在本院认为部分告知温某某“可在相应证据完善、具备时另案主张”。

白某某主张离婚时已分割财产,但表白卡内容及相关财产登记情况与之矛盾。表白卡明确表示假离婚前后财产共同所有,且房产登记情况和租金收取情况都表明双方在离婚后仍对财产有共同管理的状态。从证据角度看,表白卡和相关财产登记情况等证据更能反映双方真实的财产关系,所以白某某关于离婚时已分割财产的主张难以成立。

根据举证规则,白某某主张有其他收入来源却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在表白卡中未区分财产来源也不影响法院对整体财产性质的认定。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重点在于财产的归属状态而非来源是否明确区分,只要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就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白某某对投资事实无异议,却称存在重复分割却无证据支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进行的投资款分配判决是合理的。法院在处理此类财产分割案件时,遵循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二审法院在分割房产时遵循了便利生产生活、价值相当、适当照顾女方和孩子等合理原则。虽然未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直接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分割不合理。房产分割并非简单的数值计算,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作出的分割决定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白某某的主张缺乏足够依据。

学校法人资格取得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需经核准登记。虽然白某某称2000年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实际取得法人资格是在2008年2月。所以应以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为准来认定学校的相关权益归属。办学收益分割 温某某对婚姻关系存续及离婚后同居期间学校合法收益有权主张分割。一、二审法院在判项上未直接分配办学收益,而是告知温某某可在证据完善时另案主张,这种处理方式既尊重了法律规定,又考虑到实际情况,避免了在本案中直接处理复杂的教育收益分配问题。白某某关于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法院并未直接对办学收益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法院在一、二审判决及再审审查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规则,对白某某的各项主张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和判断,其判决结果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来源:北京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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