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批复》”),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即“背靠背”条款)无效。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批复》”),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即“背靠背”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一文对《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说明,其中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提及如下:“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援引的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未直接规定中小企业的详细界定标准,仅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标准,并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可推知该通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的具体界定标准。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章意见,通常情况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各行业划型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认定中小企业的依据。(以上摘自微信公号“海律观察”的文章:最高法“背靠背”条款批复的中小企业认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附:“背靠背”条款无效的情形(表格由微信公号“刘律手扎”制定)
“背靠背”条款
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
比如设定:大型企业(往往是甲方)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往往是乙方)付款前提的条款,或者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如何界定不合理交易条件:考虑大型企业是否存在不公平的风险转嫁行为。即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第三方)的违约风险或者破产风险,而是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将风险转嫁至中小企业。
约定效力“背靠背”条款被认定无效,但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法律后果
付款期限
(1)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2)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注意:具体付款期限由法院按照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
违约责任原则:有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依约定。例外: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按照LPR计算。注意:此处违约责任基于填补损失原则。大型企业可以抗辩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请求减轻违约责任,补偿合理的则被支持。溯及力2020年9月1日之后签订“背靠背”条款引发纠纷:适用《批复》,该条款无效。2020年9月1日前签订“背靠背”条款引发纠纷:遵循示范案例,法院同样不支持该条款。裁判说理往往考虑不公平的风险转嫁行为或者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转自法务之家
来源:法律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