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认证辅导-ASC认证证书有效性的关键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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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i. 适用标准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客户保存记录的要素清单,以及这些记录应涵盖的时长;

7. 流程要求

7.1 提供给申请人的信息

7.1.1 CAB 应向申请人发送以下内容:

7.1.1.1 所有当前版本的 ASC 标准以及与所申请认证范围相关的其他要求。

a) 这应包括:

i. 适用标准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客户保存记录的要素清单,以及这些记录应涵盖的时长;

ii. 所有其他认证先决条件。

b) CAB 应保存一份记录,标明发送给每个申请人和证书持有者的文件(包括版本)。

7.1.1.2 CAB 应以适合申请人的语言向申请人发送以下内容:

a) CAB 标准评估和认证合同的副本。

b) 关于 ASC 标志使用的信息,包括:

i. 可找到 ASC 标志使用规则的网站。

ii. 解释在使用该标志之前,需与 ASC 签订 ASC 标志许可协议。

c) 关于 ASC 有权更改 ASC 标准和认证要求的信息,并说明认证的条件是在 ASC 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符合新的或修订后的标准以及新的或修订后的认证要求。

d) 对审核员职责的简要说明、审核的进行方式、审核频率以及 CAB 所遵循的规则。

e) CAB 投诉程序的副本,其中包括 ASC 指定认可机构和 ASC 介入的时间和方式的信息,并提及它们的争议和投诉机制。

7.1.1.3 为方便客户而对文件进行翻译时,若原文件与翻译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以原文件为准。

7.2 审核规划

7.2.1 CAB 应确保在审核规划阶段结束前,申请人收到以下书面信息:

7.2.1.1 预期审核范围。

7.2.1.2 预期审核范围是否要求申请人除了获得初级生产证书外,还需获得监管链证书。

7.2.1.3 工作进度草案。

7.2.1.4 拟派审核团队成员的姓名和所属单位。

7.2.1.5 关于审核过程的足够信息,以便申请人能够为审核做好适当准备。这应包括:

a) 客观证据的汇总清单,包括审核团队可能要求的实际绩效数据。

b) 对利益相关方咨询的要求和过程的解释。

7.2.2 CAB 应制定书面程序,以处理申请人对拟进行审核的团队成员的疑虑;该程序应包括以下要素:

7.2.2.1 考虑申请人提出的每个疑虑的合理性。

7.2.2.2 采取适当行动,如有必要,可包括维持审核团队不变。

7.2.3 保存采取行动的理由记录。

7.3 认证决定

7.3.1 只有在 CAB 的认证决策实体做出肯定的认证决定后,才可颁发证书。

7.3.2 如果存在未解决的严重不符合项,CAB 不得颁发或重新颁发证书。

7.3.3 审核证据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六(6)个月。

7.3.4 最终审核报告应注明客户的全部或部分运营是否已进行重新审核。

7.3.5 CAB 应保留推迟或延期做出认证决定的权利,以便适当考虑 CAB 新获得的或额外的信息,且这些信息在其评估报告中尚未被考虑,并且 CAB 认为这些信息可能影响其评估结果。

7.3.5.1 额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利益相关方和有关方提供的意见。

7.3.5.2 由于考虑新的或额外信息而导致拟议的认证决定时间安排出现延迟的,应在最终报告中予以解释。

7.3.5.3 延迟超过七(7)天的,应不迟于计划的决定日期向公众公布。

7.3.6 CAB 应在颁发或重新颁发证书之前,在 ASC 数据库中进行登记。

7.3.6.1 登记应包括输入所有指定数据。

7.3.6.2 如在线登记服务出现故障,应在证书颁发或重新颁发后的十(10)天内通知 ASC 已颁发或重新颁发了证书。

7.3.6.3 未在 ASC 登记的证书无效。

7.4 ASC 数据库中的认证信息

7.4.1 CAB 应负责使 ASC 数据库中的数据录入保持最新状态。

7.4.2 在 ASC 数据库正式启用之前,CAB 应按要求以 pdf 格式提交所有所需信息,除非另有指示。

7.5 范围变更

7.5.1 对于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应进行现场审核,这些变更包括:

7.5.1.1 增加新标准。

a) 一份证书只能包含一个物种标准。

b) 审核可以合并进行,以涵盖多个物种标准。

7.5.1.2 对受纳水体的影响发生变化,包括新增受纳水体。

7.5.1.3 CAB 确定的任何其他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已认证运营的变更。

7.5.2 CAB 应负责确定拟议的范围变更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审核。

7.5.3 所有针对范围变更的现场审核应符合本文件的 B 部分。

7.5.4 如无需进行现场审核,更新后的证书应附有附件,解释范围变更以及不进行现场审核的理由。

7.5.5 CAB 应在范围变更证书颁发之前,在 ASC 数据库中登记现有证书的任何范围变更。

7.6 暂停、取消或撤销认证

7.6.1 CAB 可因合同或管理原因暂停或撤销证书。

7.6.2 CAB 应在做出决定后的五(5)天内,使用表格 5 将证书的任何暂停或撤销情况通知 ASC。

7.6.3 被暂停 / 撤销 / 取消的证书及相关信息将在 ASC 网站上更新。

7.6.4 暂停或撤销的日期应为 CAB 做出决定的日期,而取消的日期应为证书持有者通知 CAB 和 / 或 ASC 其取消决定的日期。

7.6.4.1 如果证书被暂停、撤销或取消,CAB 应立即指示证书持有者:

a) 不得将自暂停、撤销或取消日期起收获的任何产品作为 ASC 认证产品或使用 ASC 标志进行销售。

b) 在暂停、撤销或取消日期后的四(4)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现有或潜在客户证书已被暂停 / 撤销 / 取消。

7.7 投诉和申诉

7.7.1 CAB 应制定书面程序,以处理投诉和申诉,该程序应包括:

7.7.1.1 要求将所有与 CAB、证书持有者或认证申请人的活动相关的正式和非正式投诉、申诉、疑虑或反对意见存档并记录在案(ISO 17065 第 7.13.1 节)。

7.7.1.2 描述在申诉情况下 ASC 指定认可机构和 ASC 的参与情况。

7.7.1.3 提及 ASC 指定认可机构的争议机制,包括事件、投诉和申诉处理流程。

7.7.1.4 CAB 应使用表格 4 报告所有记录在案的问题,每年至少在 ASC 指定认可机构进行年度监督访问前三十(30)天提交,并将副本发送给 ASC 和 ASC 指定认可机构。

7.7.1.5 如 ASC 暂停或撤销对 CAB 的认可,所有记录在案的问题应作为暂停或撤销过程的一部分,使用表格 4 不迟于认可的最终日期发送给 ASC 指定认可机构和 ASC。

7.7.1.6 确定投诉或申诉是否与 CAB 负责的认证活动相关。

7.7.1.7 任命 CAB 管理层的一名独立成员,该成员应:

a) 向最高管理层报告。

b) 负责确保遵循相关程序(ISO 17065 7.13)。

7.7.1.8 制定程序,以审查所有投诉并将其酌情转交给负责机构。

来源:未来之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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