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5月2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浙江瑞安警方侦查的“可疑的报案人”案、下集,引发了社会关注,如:“黑吃黑”30万元,司法机关为何没有以侵犯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等;欲知其中的法律“奥秘”,还得从审讯取得突破说起。
2025年5月2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浙江瑞安警方侦查的“可疑的报案人”案、下集,引发了社会关注,如:“黑吃黑”30万元,司法机关为何没有以侵犯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等;欲知其中的法律“奥秘”,还得从审讯取得突破说起。
“可疑的报案人”上一集提到,浙江瑞安的龚女士报案说自己从银行取的30万元卖房钱被人开车抢走;面对这样的警情,瑞安警方启动封控拦截很快把两个嫌疑人和被抢走的钱都找到了。
然而,侦查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系列警方没有想到的问题。证据显示,所谓抢钱的人实际上是诈骗团伙洗钱犯罪的嫌疑人,并如实交代了“黑吃黑”的诱因;当天接到龚女士之后,通过交谈张某、邹某得知“上线”是打着扶贫的旗号进行诈骗。
30万元不是龚女士本人的财产,而是诈骗团伙的一笔赃款,意味着龚女士的身份由受害者变成嫌疑人;眼见实在瞒不过,龚女士终于向警方表示愿意说出实情:
事情的起因是案发几天之前,一个在微信上很久没见面的朋友突然联系了龚女士,说了一件可以让她领钱的好事;国家在大力扶贫,像龚女士这种退休金不到3000元,年龄超过60岁的情况符合相关的条件,可以报名试一下。
朋友说现在知道这件事的人并不多,想要拿到扶贫款还比较容易,但是申请这个项目也是有条件的;龚女士需要提交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且银行卡要有一定的资金往来,才能得到这笔扶贫款。
当听说扶贫款有200多万,龚女士开始有些认真起来。经过一番调查,结合现在国家很多惠民政策、多个报道中的扶贫新闻,龚女士感觉这件事似乎也有些合理。
考虑再三,龚女士决定试一下;看到龚女士动了心,微信上的那位朋友也一再告诉她,这件事情不要给别人说,自己领到钱再跟家人分享好消息。
随后龚女士接到了“国家扶贫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龚女士将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等一系列的信息交给了对方。
2024年12月13日,骗子告诉龚女士,她提交的申请已经通过,协助做银行流水人已抵达浙江瑞安;随后,骗子还给龚女士转来了一份购房合同,内容是龚女士与江苏一位姓潘的男士买卖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产。
骗子的另一环节早已预备,案发前几天,张某、邹某已从外地乘坐飞机来到浙江;在黑色轿车上,通过交谈,张某、邹某获悉龚女士也是“同行”便导演起“黑吃黑”:
来源不明的30万元被取出毕竟还是有些心虚;听说有警察在跟踪,龚女士在张某等人的要求下赶紧下了车。
等了十几分钟,龚女士缓过神来,找到微信上的骗子说明了情况;为了“整顿行规”,骗子果断指示龚女士向警方报案。
2025年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邹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龚女士也因涉嫌本罪也被取保候审。
或许有人追问,“黑吃黑”为何不构成侵犯财产罪?如:同类案件,南京某区司法机关以盗窃,或者抢劫罪追究了刑事责任;讨论“黑吃黑”不构成侵犯财产罪,对遏制违法犯罪有重要作用,如:骗子试图借助司法机关“整顿行规”。
从表面上观察,洗钱“黑吃黑”不构成侵犯财产罪,其原因之一为,“黑灰领域”成员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黑吃黑”可能构成侵占罪。
根据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多数人据此又可以得出结论,“黑吃黑”中的“被害人”不敢报案。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可疑的报案人”中的骗子为何敢报案呢?多数人的结论可能为,骗子在境外敢于报案。
在作者看来,骗子利用了多数法律人的“数理逻辑”认识错误,现以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中的一个例子加以说明,供法律人参考:
例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将财物委托给乙转交,但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
张明楷教授赞成否定说,理由大致为:甲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由于财物由乙占有,不能认为该财产已经属于国家财产,肯定说有损法秩序的统一性。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上述“法秩序的统一性”究竟是何含义?从总体观察,“法”包括“正”“负”能量的法。前者如:国家颁布的法律;后者如:黑灰领域制定的行规,或者形成的习惯。
上述“否定说”意味着,国家颁布的法不应干涉黑灰领域制定的行规;否则,诸如“黑吃黑”借助国家的“法”整顿“行规”,如:在赌博业,行规对“出千”的处罚为“肉刑”,使其不能再出千。
针对上述赌博业的行规,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为,参赌人员抢劫已输的赌资不以抢劫论处,但应当予以收缴。
因多数司法人员不能正确理解“法秩序的统一性”的含义,参赌人员“使诈”骗回已输的赌资仍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南京某区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
有人或许追问,“法秩序的统一性”是否有数理公式可循?在作者看来,答案是肯定的,即:在数理上应当“归零”:
例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将财物委托给乙转交,在法律上可以评价为“-1”;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在法律上也可以评价为“-1”。两者相加为“-2”,在数理上没有归零,行为人乙不构成侵犯财产罪。
再如: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丁委托其管理财产,在法律上可以评价为“-1”;丁的财产合法有权要求丙返还,在法律上可以评价为“+1”。两者相加为“0”,在数理上已归零,行为人丙构成侵犯财产罪。
“黑吃黑”不构成侵犯财产罪的数理公式
就“可疑的报案人”案而言,或许有人追问,龚女士银行卡内30万元来源于何处?继续往下看,无锡的潘先生遭遇了“杀猪盘”。
犯罪嫌疑人张某、邹某、龚女士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瑞安警方的侦查工作并没有“止步”,龚女士账户里的这30万元到底是怎么转来的?
汇款的人是江苏无锡的潘先生,直到被瑞安警察找上门,潘先生才如梦方醒;潘先生这笔钱并不是打给龚女士,而是打给他女朋友“小艾”。
2024年10月,潘先生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女孩,对方表示自己叫小艾;“一来二去”,潘先生与小艾在交流炒股信息时产生了“情怀”:
接上来,潘先生跟着小艾炒股赚了不少钱;再接下来,为了与小艾今后的生活打下好基础,潘先生将全部积蓄、银行多次贷款转给小艾提供的账户炒股赚“快钱”。
其中,30万转给了小艾指定的账户,正是龚女士名下的银行卡,购房合同中的内容,也正是潘先生、龚女士自己提供的真实信息。
得知警察找到自己的原因,潘先生已经无法再联系到小艾;面对这样的现实,潘先生并没有过多的怨天尤人,“杀猪盘”通常设立在境外,进一步侦查返还财产的希望非常渺茫。
目前,龚女士账户上的30万元已经返还给了潘先生;有人或许追问,潘先生与小艾已规划将来的生活,潘先生为何不了解小艾真实身份?
此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讨论的问题;在正常交易,或者交流中,索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个”个人信息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例如:身份证件号码为个人信息,借条能否载明身份证件号码;再如:个人信息不包括婚姻状态,谈婚论嫁能否查询对方婚姻信息等;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
有人或许追问,龚女士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为工具犯讨论的话题,如:“可疑的报案人”上集中的学者谈及了工具犯。
现行《刑法》实际上规定了工具犯,如: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目前不少电视剧有所体现,如:《大河之水》中嫌疑人利用孩子疾病控制学者,《一本正经》中的嫌疑人利用毒品控制他人。
由于多数人还没有认识到《刑法》规定了工具犯,不少工具犯的量刑偏重,如:新中国成立之初,曾有胁从不问的刑事政策,而《大河之水》中的学者以“正犯”承担了刑事责任;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工具犯究竟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工具犯的成立条件包括两类。一类是,行为人对违法性完全不知情;第一类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与前述认识能力相当的成年人;根据前述分类认定工具犯,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工具犯的认定相当有限:
例如:对取出来源不明的30万元有些心虚,龚女士不能被认定为工具犯;《刑法》既然规定了工具犯,多数人也可以得出结论,工具犯的认定并不能仅以刑法理论为依据:
一方面,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多数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工具犯认定应更为“宽松”,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使用了“明知”是过失犯罪。
另一方面,企业职工为了生存实施了故意犯罪,从分配正义分析,“生存”可以理解为胁迫;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职工参与单位犯罪仅获得正常性工资收入,司法机关也可理解为工具犯。
就龚女士能否认定为工具犯而言,关键在于很久没见面的朋友微信的突然联系,如:朋友微信被诈骗人利用,龚女士可依法认定为工具犯;就“可疑的报案人”整个案情而言,最重要的法治意义在于,“黑吃黑”不构成侵犯财产罪。
工具犯的认定依据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重述,具体案情与《今日说法》同步。视角不同,评价的内容可能略有差异,甚至相反;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或者公开批评、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