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29 16:55 3

摘要:5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建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俊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月,共同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5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建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俊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月,共同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新闻发言人刘晓文主持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新闻发言人 刘晓文

发布人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朱建海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俊宗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月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建海

朱建海:

昨天下午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下面,我就决定的主要考虑、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一、作出决定的主要考虑

我省位于国家“三区四带”生态安全屏障中的“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和“北方防沙带”,是黄河、长江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是国家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区,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202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视察时强调,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决定》,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推动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的具体行动,对于落实好国家对我省的战略要求和功能定位,使党和国家生态安全战略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动,推进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决定起草的具体过程

出台这个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重点工作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对决定的起草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省人大环资委、常委会环资工委多次召开会议,就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和起草方式等进行研究讨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起草工作。在系统学习研究、全面梳理总结、多方学习借鉴、深入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于4月底形成了决定草案初稿。5月,征求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部门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此外,还征求了兰州大学、甘肃农业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等院校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等部门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决定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一致认为,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具体行动,对于推动全省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综合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决定表决稿,在昨天下午的闭幕会上获表决通过。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八个部分,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决扛起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政治责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扛牢生态责任,奋力谱写美丽甘肃建设的时代篇章。

二是系统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坚持系统保护综合施策,强化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全面实施“绿满陇原”行动,提升防沙治沙整体效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三是主动打好治水兴水战。落实治水兴水战略,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升水资源调配能力。

四是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优化生态安全屏障空间格局,持续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推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

五是加快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双碳”战略落实,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六是拓宽绿水青山转化金山银山路径。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生态文化建设。

七是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保障。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强化法治保障,健全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八是加快构建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履行人大职能,全力保障依法行政,凝聚全社会共建合力。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俊宗

张俊宗: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面,我就这次执法检查和会议审议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总体来看,我省坚持以“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战略指导,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不断完善政策体系,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强化师德建设,提高教师业务素质,“一法一办法”实施情况良好,形成了政府重视、社会尊崇、教师乐教的良好氛围。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化政策落实,保障教师权利待遇。二是聚焦职称改革,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三是整治侵权违法,畅通申诉维权渠道。四是提升综合素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一法一办法”实施面临一些新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教师治理机制有待完善。教师奖励的统筹性不足,职称晋升制度改革相对滞后,职普融合机制不畅,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流动带来新问题。二是教师权益保障水平有待提高。教龄津贴标准严重滞后,培训方式、内容与工作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教师惩戒权利落实不够有力。三是依法治教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一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意识淡薄,忽视程序正当性。一些地方对教师的意见建议缺乏有效的收集反馈平台和行之有效的沟通机制。法律法规中对师德师风建设的行为界定不够明确。

三、意见和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这次人大常委会对报告的审议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新起点上推动“一法一办法”高质量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教师工作发表系列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形成关于教师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为在新的历史时期高质量落实“一法一办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增强历史主动,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加强教师待遇保障,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让教师享有崇高社会声望、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之一。

二是深化教育制度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增强教育改革的针对性实效性。针对“一法一办法”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稳慎推进政策,在强化政府责任、厘清部门职责、明确教师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等方面与时俱进。

三是深入推进系统治理,在推动相关问题解决中抓好法律法规落实。要合理配置编制资源,完善准入制度,优化教师队伍的数量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允许通过学校布局优化、岗位整合等方式,盘活存量编制资源和教师资源。要进一步深化教育职称改革,发挥好职称晋升制度在推进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要创新方式方法,合理安排时间和内容,不断提高教师培训质量。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中小学教师交流轮岗制度。

四是大力推进依法治教,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督促各级教育管理者、组织者、从业者提高依法治教意识,制定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惩戒权的适用情形、程序规范及尺度标准。构建权责明确、保障有力、处理规范的教育惩戒权力保障机制。进一步尊重和保障教师的民主权利,完善学校教代会制度,探索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听取教师意见的有效渠道和长效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月

李月:

昨天下午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法规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会同省妇联成立工作专班,在广泛调研论证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经省十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于3月25日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同省直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反复研究推敲、集思广益讨论,并赴陇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之后,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5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法规重点内容的修改,向省委作了书面汇报。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于28日下午表决通过。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四十条,未设章节,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作了细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机构、群团组织的妇女权益保障职责;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女联合会、妇女小组等妇女组织,加强男女平等评估和宣传教育。同时,对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以及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数字化建设等作出规定。

(二)注重妇女政治权利保障。一是明确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强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建立村、社区妇女议事协商制度,进一步拓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途径。二是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应当强化妇女权益保障措施,发挥妇女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中的作用。

(三)强化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一是对网络空间的妇女权益保护措施作出细化规定,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二是对用人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学校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作出具体规定。三是突出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用人单位每一至二年为妇女安排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四是加强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生理健康指导,畅通妇女获得心理健康服务渠道,同时对女性卫生用品和母婴用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专项检查和违法处置作出规定。五是强调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相应的公共设施。

(四)提升妇女文化教育权益保障。一是明确女性应当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二是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女性特点和社会岗位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培训。三是加强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成长发展和服务保障,为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活动和其他专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突出妇女就业和社会权益保障。一是完善就业政策与就业保障措施,聚焦突出问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性别、婚育状况或者变相设置其他隐性条件,拒绝招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异化提高对妇女的招录(聘)用标准。二是着力创造生育友好型环境,明确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制度和激励机制,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三是规定灵活就业妇女、未就业妇女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应当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四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托育、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等服务。五是强调对困难妇女的帮扶和关爱,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其提供救助帮扶。

(六)加强妇女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强调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对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等作出规定。

(七)多元协同筑牢救济防线。畅通救济渠道,明确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多渠道法律救济,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妇女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记者问答

甘肃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请问关于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决定在全社会参与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决定的贯彻执行?

朱建海:

非常感谢您的提问和对决定的关注。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全社会行动,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行为自觉,鼓励园区、企业、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开展绿色、清洁、零碳引领行动,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全社会参与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方面,决定推动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全民行动体系。一是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统筹推进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行动,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高效促进跨部门事项整体推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从严惩治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范化建设,系统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质效。二是明确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依法履行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义务,主动承担相应社会责任,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建言献策、监督评议等方式行使合法权利。三是新闻媒体应深化生态文明理念传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普宣传,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强化舆论引导与公共监督效能,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风尚。

下一步,我们将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决定有效贯彻实施。一是在法治宣传上下功夫。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对决定的宣传和解读。综合运用“报刊网端号”全媒体宣传矩阵,创新生态文明理念传播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全面提升公众生态意识,强化舆论引导和公众监督,推动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凝聚起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合力。二是在监督执行上下功夫。决定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压紧压实各方责任,适时通过视察调研、专题座谈、问卷调查、跟进督办等方式,强化贯彻执行和跟踪问效,形成“制定—执行—监督—反馈”的闭环管理,推动决定深入实施。三要在抓常抓长上下功夫。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要统筹当前与长远,紧扣生态保护修复、治水兴水用水、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价值转化等重点任务,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修法,扎实开展相关问题调查研究,以法治力量和履职实效推动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中国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教师法“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报告在这次人大常委会上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充分肯定,被认为是一个高质量的报告。高质量的报告离不开高质量的执法检查工作,请问这次执法检查有哪些具体做法和经验,并谈谈这些经验对推进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有哪些启示?

张俊宗:

这次执法检查得到肯定,我们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一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结合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来开展执法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不仅仅是按照“一法一办法”的规定去检视过去的一些问题,同时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剖析和研究,既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看过去,也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提出新要求。

二是聚焦“一法一办法”的立法目的,开展更为精准的执法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我们牢牢聚焦“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一立法目的和核心主题,设计了“5+1”的调研提纲,即:教师权益保障、教师资格与聘任、教师考核与晋升、侵权违法处理、其他新情况新问题和修法意见,对“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个抽象概念分层、具化,增强执法检查工作的操作性和精准性。

三是执法检查范围上实现全覆盖,使得报告的内容更全面更实事求是。

首先我们委托十四个市(州)先行自查,整体把握全省“一法一办法”的实施情况。其次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市(州),从省级到市县级,从幼儿园到高校,从义务教育到职业教育,从农村到城市,对26所不同类型的学校开展实地检查。再次,为获取第一手材料、听到真实声音,执法检查组专门组织5次会议,共计向90多位一线教师了解他们的所思所盼和“一法一办法”实施中的问题建议。

四是遵循科学检查的原则,集思广益,不断完善执法检查工作的各个环节。

这次执法检查是遵循科学规律、广泛听取意见、凝聚多方智慧、聚沙成塔的一次人大监督实践。首先在检查提纲的设定上,我们和教育行政部门多次沟通交流,科学设定内容,确保执法检查方向不走样。其次在检查过程中,分门别类召开不同层级的座谈会议,听取政府、学校、校长、教师等多方面的意见建议,科学汇总、科学分析,确保检查出的问题不走样。第三,调研报告草稿成形后,我们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通过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不同角度,逐步修改和完善执法检查报告,确保执法检查成果不走样。

目前,“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工作告一段落,后期,我们将会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把报告中的意见建议转政府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省人大常委会;二是开展立法调研,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需要与时俱进的条款启动修法程序;三是积极向全国人大建言献策,对类似“教龄津贴过低,与教师的职业贡献不相匹配”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修法建议。通过多方努力,切实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为实现教育强国提供坚实的根本保障。

中新社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2007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实施办法》已近20年,我们了解到,这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采用了废旧立新的方式,那么为什么采取这种方式?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李月:

妇女作为“半边天”,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更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社会道德和文明的体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重大修改之后,及时将我省实施办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重新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效保证上位法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积极回应妇女关切,从源头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条例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息息相关,为保障我省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全面发展、不断提升广大妇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治保障。这次重新制定条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把保障妇女权益作为坚定的国家意志。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着力推动解决影响和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要求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省情实际,做好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必然要求及时修改我省实施办法,将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法规规范。

二是适应上位法修改的迫切需要。202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民法典颁布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一批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相继制定和修改,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我省实施办法有关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需要根据上位法及时进行修改、细化和补充,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三是更好维护保障妇女权益的现实需求。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坚持将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制定实施《甘肃省妇女发展规划》,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日益深入人心,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意识不断增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但在妇女人格权益保护、就业性别歧视、网络侵权、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推动解决我省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困难问题,并将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靖远融媒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