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未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护航成长(1978-2024年)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30 14:44 2

摘要: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组织保障,积极探索、推动审判机构专门化、队伍专业化建设,应运而生的少年法庭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持续深化少年法庭改革创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守护未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

护航成长(1978-2024年)

目录

大力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队伍建设

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保护

加强对下指导

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特色审判工作机制

深化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

促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融合发力

加强法治宣传

展 望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组织保障,积极探索、推动审判机构专门化、队伍专业化建设,应运而生的少年法庭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持续深化少年法庭改革创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专门机构的探索与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十多年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与成年人的无明显区别。至上世纪80年代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例由既往的1%、2%猛增至6%、7%,上海市长宁区则升至10%。1984年10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分离,采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审理,更为注重犯罪原因的调查和教育疏导。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这一改革,标志着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诞生。

作为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专门化的做法,在1988年5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议”,即第一次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上得到充分肯定和推广。至1992年6月,全国少年法庭达2763个,实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面对蓬勃发展的少年法庭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发布《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予以明文规范,明确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为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及相关共同犯罪案件。199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将少年法庭工作正式纳入监督指导体系,并于1995年5月第三次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上提出“巩固、加强、充实、规范、提高、发展”的十二字原则。1998年8月,全国法院第四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提出:“各中级法院应当建立专门的合议庭,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专门机构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合作,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专门机构的实践,极大促进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发展,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所借鉴,有的上升为法律规定。

(二)未成年人综合审判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改革正式拉开序幕。早在1991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就积极探索,成立了全国第一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将涉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2006年2月,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提出加强合议庭模式的少年法庭模式建设及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确定了15个省(区、市)的17家中级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后报经中央政法委同意,试点范围扩大至49家。少年法庭受案范围扩大到民事和行政案件。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少年法庭机构,明确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2012年8月,全国法院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对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审判改革作出部署。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需要,在机构数量限额内设立专门审判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深化综合审判改革。近年来,河北、四川、贵州等地高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模式、新机制,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体系建设,在本省三级法院设立未成年人专业审判机构,融合协同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公益诉讼职能,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水平。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作为工作机制,综合统筹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工作,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管理,协调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巡回审判等,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2023年5月,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作为专项工作机制依托民一庭运行开展工作,统筹承担原来分别由研究室、刑一庭、民一庭承担的相关职能,负责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原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不再保留。

2023年,全国大法官研讨班提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融合协同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公益诉讼职能。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强调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的融合履职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

(三)未成年人审判队伍建设

有关少年法庭建设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即提出,少年法庭审判长应当由知识面广、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熟悉少年特点、善于做失足少年思想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保持相对稳定。其后制定的相关文件也均有类似规定。202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科学评价未成年人审判法官业绩的指导意见》,要求实事求是、科学评价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及其延伸工作,推动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为少年法庭配备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热心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业务骨干。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培养了一批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会做善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具有丰富专业审判经验的少年法庭法官,先后涌现出尚秀云、李其宏、詹红荔、陈海仪、顾薛磊等一批先进典型。许多法官被未成年被告人亲切称为“法官妈妈”、“法官爸爸”,被誉为“打开心结的一束光”。少年法庭法官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严格公正文明的司法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高效的司法水平向社会公众展示了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获得社会一致认可。2024年11月,少年法庭成立四十周年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截至2024年底,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700余个,其中实现综合审判少年法庭930余个,独立建制少年审判机构610余个。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员额法官9100余人,法官助理6000余人。至今,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河南、海南、四川、贵州、甘肃十家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成立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

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

对杀害、伤害、性侵、拐卖、虐待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对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刑罚直至死刑,绝不姑息。湖南、海南、重庆、四川、新疆等地法院与相关单位联合,统一部署开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明确有案必查、有罪必惩,坚决从重打击。对拐卖9名儿童的张某平、周某平、拐卖17名儿童的余某英等“人贩子”,对“姐弟坠亡案”的张某、叶某尘,对假借恋爱性侵多名幼女的倪某群,对线上“隔空猥亵”线下威逼强奸的王某山、孙某昌等,依法判处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立场。

(二)依法落实从业禁止

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处从业禁止,从源头上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细化判处从业禁止的标准,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和衔接要求。意见发布当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猥亵儿童案,首次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宣告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当事人有暴力犯罪记录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加强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度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实体权益、诉讼权利、隐私保护和心理健康等问题。在赔偿问题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期的特点,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和数额。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经济困难被害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强化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积极参与“一站式”取证救助工作机制建设,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作证特殊保护机制,创设“双面镜”、远程作证、视频连线等作证方式,减少未成年被害人直接面对被告人的负面压力,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二次伤害。对心理出现异常尤其是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积极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引导走出阴霾。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相关单位发起“青葵守护行动”,通过“资金救助+立体帮扶”的模式,共同关爱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罗某故意杀人案,通过部门联动从监护责任落实、经济困难救助、心理疏导等方面对失亲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取得良好成效。

(四)推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源头治理

人民法院积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联合共建“成渝两地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犯罪人员公示平台”,纳入强奸罪等13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以便查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年创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观察员”制度,通过选聘具有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或者从业经验的观察员“上岗”,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权益观察。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结合审理性侵幼女案件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局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加强中小学生性安全教育,提升网络安全意识,规范幼儿园保安的录用、管理工作。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高发原因及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围绕如何帮助低龄儿童防范性侵,构思并绘制了公益绘本《你可以说“不可以”》,通过系列形象生动的体验式插图内容,助力3-8岁低龄儿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联合相关单位召开河南省促进旅馆业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座谈会,通报经营性住宿场所发生的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件,指出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存在身份查验不严格、未询问监护人、未核实登记同住人员身份、安全巡视不到位、访客管理松散、未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问题。

在各地党委领导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比如,曾一度高发的拐卖儿童犯罪,自1992年以来,除1997至2000年出现短暂反弹之外,其余年份一直呈下降趋势。其中,采取偷盗、拐骗等方式拐卖儿童的犯罪目前已呈零星发案态势,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

加强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保护

各级人民法院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合法权益为目标,进一步转变审判工作理念,从偏重财产利益的保护转变为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保护,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积极探索集“监护、教育、关爱、探望”、“实体、程序”于一体的未成年人全面保护框架体系。

(一)尊重未成年人对自身权益的表达和维护

在与未成年人实体权益直接相关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等案件审理中,通过让具备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到庭,或其他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防止成年人将自己意愿强加给未成年人。比如,在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就探望时间和次数问题征求未成年人意见。对涉抚养案件,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充分听取其意见和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或者陈述事实时,人民法院视情安排社会观护人员或者其他合适人员在场陪同。陪同人员可以辅助未成年子女表达真实意愿。必要时,人民法院单独询问、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并提供适宜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温馨、友善环境。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充分考虑患孤独症未成年女孩的需求,经心理疏导和调解,剑拔弩张的当事人放弃利益争执,为未成年人留足必需的治疗和生活费用。

(二)积极依职权调查取证

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许多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举证能力较弱。为保障案件公正处理,许多少年法庭主动深入学校、社区,或者委托第三方调查案件相关情况。如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走入双方当事人家庭了解情况;对于一方主张另一方有酗酒、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的,深入当地社区居委会、派出所了解调查;有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未成年人权益迹象的,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基础上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判决。许多法院为此专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广州中院家事调查工作指引(试行)》,明确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调查取证的具体流程,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三)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为避免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对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注重调解,通过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纠纷,最大限度缓和矛盾,化解纷争。为确保调解成效,人民法院积极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北京互联网法院邀请既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又熟悉互联网行业运营生态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2024年上半年案件整体调解率超过80%。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制定《涉少民事案件调解制度》,对争议不大的案件当日立案、当日开庭、当日调解。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某离婚案件,家事调解员通过持续跟进、定期回访,成功引导当事人双方更加关注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从而摒弃成见、达成和解,当事人子女成绩回升并顺利考上大学。

(四)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在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注重运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针对不同类型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规律,实现各种行政争议化解方式的有效衔接和优势互补,促进涉未成年人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监督和支持教育、公安、民政、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涉未成年人行政给付案件中,发现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医疗系统中未有效录入梁某某2018年连续参保信息,导致梁某某无法报销住院费用。法院及时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查明梁某某缴纳医保参保费情况属实后,向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会同相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据相关材料认定梁某某续保关系成立,对梁某某就医费用进行补报,案件得以实质化解。

(五)积极提升执行成效

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往往涉及未成年人亲属,对此类案件贸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动用刑事制裁手段,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加剧对抗,也会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为此,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通过调解、心理疏导、部门联动、强制措施等多种手段,提升执行成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探望执行机制,引入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探望,协助探望权人依法、合理探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多模式+云记录”等抚养探望新模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花山人民法庭则采用《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方式,提前告知违反承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2022年至2023年共发出承诺书245份,无一案件因探望问题进入执行程序。

(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注重对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发生。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认定运营某社交软件的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上传的包含未成年人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以及涉性谣言等内容的视频,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必要处理,致使视频广泛传播,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程序和工作层面,谨慎把握是否公开审理、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及上网文书如何进行必要技术处理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特别是在校学生采取“三个不送”政策,即对相关文书不到学校送达、不在公开场所送达、不在可能造成畏惧心理的环境送达,有效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加强对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对下指导工作,坚持把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建设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尤其是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一)积极完善裁判规则

为准确贯彻宽严相济、惩教结合,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强化对下指导。1991年即出台《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力促进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发展。2006年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后,配套出台相应司法解释;2022年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办理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4年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针对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以来,先后单独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等,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针对监护人伤害、性侵害、虐待儿童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失职监护人“亮剑”;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了虐待儿童“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及办理程序,为依法加大对虐待儿童行为打击力度,提供规范依据。

针对学生欺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与教育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于2019年与教育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针对涉未成年人侵权案件,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强化对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和其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明确严重精神损害认定标准,与刑事制裁共同构成制裁违法、救济权益的一体两翼;明确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等。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与解除、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等问题予以规范。

(二)强化案事例指导

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共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25批252个。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专题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以鲜明司法态度回应学生欺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婚内监护权、隔代探望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2024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共同建设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上线,统一涉未成年人案件裁判规则和尺度,规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并推广相关经验做法,回应社会关切,促推解决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政策,坚持特殊、优先、双向保护原则,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出发,持续深化少年法庭改革创新,根据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开展工作,逐渐创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特色机制做法,成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亮点”和“标识”,对于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有些经验做法为立法所吸收。

(一)圆桌审判营造适宜氛围

为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抵触心理,少年法庭创立了圆桌审判方式,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就座于椭圆形法台周围,开展座谈式审理。法台除圆形之外,还包括U形、空心形、书桌形等形状。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被告人,为体现法律和法庭的严肃性,一般不适用圆桌审判。

1992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为体现合力帮教罪错少年,首创U型法台。1997年7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制定实施《“圆桌式审判方式”实施办法》,对圆桌审判方式进行规范与完善。2005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4家少年法庭全面推广圆桌审判方式。之后,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也广泛采用圆桌审判方式。

(二)社会调查夯实审判基础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成立后,即把查清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与查明犯罪事实、核对证据置于同等重要地位,法官在仔细阅卷的基础上,通过通信、上门走访、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家长、亲戚、邻居、民警、老师、同学等各方面的意见,全面掌握未成年人家庭结构、成长过程、道德品行、身心状况等情况。这一做法得到推广且为刑事诉讼法所吸收。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对于查清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准确判断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准确定罪量刑和矫正,具有重要意义。比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通过社会调查,及时发现轻罪未成年人家庭困难和回归正途的心理意愿,通过人民法院发起的“爱心港湾”安置帮扶基地协调工作岗位,帮助刑满释放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社会调查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也得到广泛应用。比如,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时,人民法院自行或者委托家事调查员,对未成年人的居住、学习、亲子关系等相关情况,通过走访、与有关人员面谈交流、征询未成年人本人意愿等方式,进行社会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法院判断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离婚父母应付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如何进行探望等事项的参考。

(三)寓教于审深化庭审效果

融教育、感化于审判全过程,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是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鲜明特色。庭前侧重于法律知识普及,消除被告人思想顾虑;庭审单设一节,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从法律、道德、亲情多角度进行说服、开导。许多少年法庭专门设置帮教席,依程序邀请学校老师、亲友等对被告人有影响的人参与法庭教育。宣判环节则侧重于阐释裁判依据和理由。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寓教于审”予以确认。“寓教于审”的法庭教育制度在实践中收到良好成效,许多被告人经教育认罪悔罪。

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审判中也大力加强教育和诉讼引导,围绕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从法律规定、社会道德、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疏导、教育,引导相关人员关心、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开庭前播放《离婚了,我们仍然是最爱你的爸爸妈妈》,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妥善处理离婚纠纷,效果良好。

(四)社会观护彰显人文关怀

社会观护主要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侵权纠纷等案件中,由社会观护员对涉案未成年人相关事宜进行社会调查,对未成年人给予关心、保护,并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刑事审判中对取保候审的未成年被告人,必要时也安排接受社会观护。2007年初,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尝试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侵权纠纷等案件中引入社会观护员开展社会观护。2007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广州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员)制度实施规程(试行)》;2010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时,委托相关组织进行调查走访,并出具调查报告;2011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探索从妇联干部和青少年事务社工中聘请社会观护员;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中开展社会观护百例试点工作。社会观护拓展了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广度和深度。

(五)合适成年人到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为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自2003年起,少年法庭探索由合适成年人到场代行法定代理人部分职责的做法。北京、上海、广州、佛山等地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实施办法,在涉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场情况下,征得未成年人同意,由符合条件的成年人到场。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做法。多年来,人民法院不断优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方式方法。比如,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与妇联等社会团体的合作,成立“代理家长”志愿者服务队,必要时以“代理家长”身份参与庭审,履行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保障未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权利。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宜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特殊情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告知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未成年人的代理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代理人。

(六)心理疏导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为有针对性地缓解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为个性化矫治提供依据,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心理疏导和测评。1998年,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率先引入心理测评机制。2008年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相关机构合作,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并逐渐在全市法院推广。2011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建立起稳定的心理专家队伍。201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6起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心理干预的典型案例。2020年,相关心理关爱机制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吸纳。至2024年,上海法院有365名干警取得心理咨询师证书。

在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也积极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发现未成年人心理异常的,及时疏导和矫治。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21年根据40名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实践,联合相关单位形成《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司法保护白皮书》。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红钢城中心人民法庭以心理疏导机制助力家庭和谐,2017年至2023年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共提供心理疏导1100余人次,成功修复婚姻关系90余例,帮助案件当事人“和平分手”、友善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事宜740余例。

(七)司法救助传递司法温度

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涉诉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工作,对追索抚养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等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急困的,通过司法救助给予经济救济,且不断加大救助力度,救助资金向未成年人倾斜,对未成年人人均救助金额远高于成年人人均救助金额。同时,积极延伸职能,开展综合帮扶,使未成年人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给予的精心呵护和特殊关爱。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三明市民政局、团市委出台《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司法保护和救助的十条措施》,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全程司法救助,有效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江西法院积极作为,联动为因侵权致残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发挥层级资源优势,发动公益组织、用人单位等为未成年人及其家人提供学习和工作机会,变“输血式”帮扶为“造血式”帮扶。

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突出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精准救助和帮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小吉父亲被害案,获悉小吉家庭困难,帮助申请司法救助金后,不远千里送至四川大凉山小吉家中,并与监护人签订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协议,小吉向法院邮寄锦旗表达感谢。跨省司法救助传递司法温暖,彰显全社会的关心和关爱。

(八)回访帮教巩固教育感化成果

为巩固审判效果和教育感化成果,少年法庭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判后回访考察、跟踪帮教。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签署协议,构建全省首个犯罪少年智慧矫治中心,开展远程帮教矫治和线上智慧法治教育,实现帮教矫治“不打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创设全市首个综合帮教基地“青春护航基地”,通过城市体验、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个帮教项目开展帮教工作。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创建未成年犯判后帮教网络平台,有效防止帮教对象进入酒吧、网吧等容易诱发二次犯罪的场所。

在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审判中,许多法院也积极探索判后跟踪、回访,注意做好判决与执行的衔接。为申请执行的特困未成年人建立档案,通过有针对性地回访、与当地基层组织保持联系等方式,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对未成年申请人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一时无法找到或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形,积极排除障碍,或协调联系给予帮助。

(九)封存犯罪记录避免“标签”效应

为便于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材料严加保管。1988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试行)》即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所有卷宗材料,除相关人员可使用外,其他人员未经少年法庭同意,不准阅读和摘录。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些地方法院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罪人案卷资料库,并对应当封存的案卷标明密级,单独管理,同时对相关电子信息加密管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九家单位共同制定《贵阳市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实施细则(试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工作的实施方案》,确保制度落地落细。

此外,为推动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延伸工作做深做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科学评价未成年人审判法官业绩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考核工作中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特色工作、延伸工作作出客观、科学评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未成年人案件特色工作、延伸工作相关档案材料单独立卷的方式梳理、固化工作成果,以确保实事求是评价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质效。

深化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

2006年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改革试点以来,人民法院及时总结经验规律,深化分析研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标,聚焦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之间的内在联系,力争做实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一体保护,努力达到“1+1+1>3”的效果。

(一)建立一体保护机制

因同一事实或者相关事实产生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互涉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贯通刑事、民事、行政一体保护机制。强调坚持系统思维,注意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促进刑事追诉、民事保护、行政履职高效协同,做到一体保护、综合保护、全方位保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自2014年起对涉未成年人案件探索实行“首审责任制”,涉及同一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均由首审法官负责审理,建立起涉诉未成年人与法官“一对一”管理模式,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涉诉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关系、教育环境、人际交往等个人及家庭情况,及时发现审理案件中的敏感点、风险点,并及时干预、妥善处理。该做法荣获2019年度“首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新案例”。天津法院组建58个审判团队,一体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持续推进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

(二)建立刑事、民事、行政相互衔接机制

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不断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发现存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苗头性问题或者被侵害风险的,通过案件审理、家庭教育指导、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防范化解风险,消除可能滋生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在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加强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发现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等受到侵害的,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救济途径,及时有效维权。如审理监护人强奸、猥亵被监护人犯罪案件,被告人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相关人员提出诉请变更或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同步审理被告人强奸刑事案件及被害人母亲申请撤销被告人监护资格民事案件,融合快审,将对未成年人的损害降到最低。

(三)建立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等环节,发现涉案未成年人食品、玩具、用品等危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涉案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网络社交、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涉及公共利益的,积极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线索移送。在公益诉讼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着眼于未成年人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2023年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学校周边流动食品摊贩“无人监管”情况,责令街道办事处对其辖区摊贩食品安全强化履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临时)设摊区域、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的监管职责,守护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2024年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全市首例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决某桌游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剧本游戏,准确标注剧本游戏年龄提示,并增设、完善安全措施,推动整改相关领域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家庭、学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及遭受侵害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人民法院依法向未成年人家长发出安全提示,向学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相关问题解决,促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融合发力。2019年至2024年,全国法院共计发出涉未成年人司法建议1万余条。

(一)促推家庭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人民法院妥善审理监护、抚养、探望等案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标准确定监护、抚养、探望等问题,为未成年人依法得到家庭保护、享受亲情关爱创造条件。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判令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积极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提醒当事人关注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防止未成年人因缺失父母关爱而走向歧途。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门协商,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发放范围拓展至婚姻登记和协议离婚程序,提示双方经营好婚姻家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推广标准化《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并结合本地特点,专门设置留守流动儿童特别关注板块。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未成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立即采取措施。2020年至2024年,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1239份。

人民法院还大力推动家庭教育指导。2022年1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规范与指导,依法约束和惩戒“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2022年至2024年,全国各级法院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1600余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4万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7万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自1989年起创办“为孩子父母学校”,至2024年10月已开办64期,参与逾7500人次,接受咨询8800余人次,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开“长三角”异地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先河,解决异地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开展不便、后继动力不足等问题。

(二)促推学校保护

学校是事关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重要场所。人民法院审理校园纠纷案件,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某小学生在学校下楼时摔倒受伤,楼梯设施完善,老师经常开展安全教育且事发后及时就医,江苏法院认定学校已善尽管理职责,判决不担责。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明确了学生欺凌中正当防卫的法律界限,为勇于反抗欺凌的学生撑腰。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学生欺凌的,积极联动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及时协调处理,避免发展成恶性案件。对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承担责任。对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学生管理及法治宣传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提出司法建议。各地法院还积极为发生在校园内民事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开展矛盾化解。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法院与市教体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定远县人民法院在一些学校成立驻校法官工作室,指导预防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和法律风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全面推动涉校园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对发生在校园的欺凌、纠纷等,从法律角度提出建议,获得一致认可。

(三)促推社会保护

大量案件表明,在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实施犯罪行为时,一些主体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保护职责。对此,人民法院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逐案分析相关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是否履行了强制报告义务,对存在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情形的,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或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建立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对发生在宾馆、酒店、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审查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是否履行了询问未成年人年龄等有关法定义务,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或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以推动消除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漏洞、盲区。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共青团中央等14部门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工作,针对青少年领域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目前,共有9个省级共青团组织与人民法院签订合作协议,在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建设、开展合适成年人到场、少年法庭陪审、社会观护等方面加强合作。

(四)促推网络保护

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不良信息侵蚀问题突出。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建立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重点分析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发布、传播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网络欺凌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情形。分析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是否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是否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分析相关责任部门是否存在应当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而未履职情形。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向有关网络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或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2002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教委率先提出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网吧”的建议。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引导头部短视频平台进行功能性改造,完善算法规制,迭代升级青少年保护模式。围绕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网络文化内容治理、涉未成年人内容信息管理等,北京互联网法院向国内知名网络平台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平台履行网络保护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涉及某平台性侵案件较多等现象,制作关于加强监管的司法建议书发送相关平台及管理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多部门沟通,发出《关于加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源头治理工作的司法建议书》,促进相关犯罪预防和治理。

(五)协调落实政府保护

政府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获得实效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积极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支持、监督依法履行职责、完善保护措施、健全配套制度。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等共同做好分级矫治,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工作,共同把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宾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存在安全隐患,向公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公安局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常态化开展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一询问二确认三报告”制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青少年毒品犯罪问题,向江西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做好对青少年涉依托咪酯类等新精神活性物质及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犯罪等治理工作的建议。

加强法治宣传

少年法庭工作不仅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更是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阵地。多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常态化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

(一)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人民法院选派干警到中小学校任兼职法治副校长,参与中小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教育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共同下发《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法治副校长工作进行规范。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教育部联合开展法治副校长2024年“以案说法”专项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同志作为法治副校长先后于2023年、2024年赴北京市第二中学讲授秋季开学法治第一课,在全市中小学校直播,学生、教师、家长实地听课,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至2024年底,全国法院共有近4万名法治副校长扛起法治宣讲责任。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在某学校设立法治副校长信箱,一年收信60余封,发现并严肃处理学生欺凌、女生被校外人员骚扰等7起事件。

(二)强化案例普法

全国各级法院坚持以案普法,提升宣传的针对性,宣讲内容深入人心,力争“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最高人民法院出版《谁来保护我》《开心漫漫看》《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重返庭审现场·少年法庭》等法治丛书,以真实的案例、生动的故事普及法律常识。各地法院广泛创立法治教育基地,搭建未成年人法治学习教育平台,并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学生欺凌、涉网络犯罪等问题开展专题讲解,强化预警和应对,常态化组织安排模拟法庭、走进人民法院、参观未成年犯管教所、戒毒所、观护教育基地等活动,以“沉浸式”体验教育未成年人增强法治意识和观念。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法院开展“六一走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法治宣传教育周活动,引导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远离违法犯罪,多名大法官走进校园依托真实案例引导未成年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三)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全国各级法院积极运用信息科技手段,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讲述案件蕴含的法理、情理,积极开展“六一”公众开放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关工委等七部门联合开展“关爱明天 普法先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举办两届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优秀微电影评选,评选出一批脍炙人口的优秀作品进行全国展播;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拍摄《少年法庭》《呵护明天》等专题片;联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制作并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歌曲《少年飞扬》,倡导未成年人积极向上;指导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制作的未成年人保护微短剧《请听听他们撕心裂肺的哭声》上传网络平台后,浏览量迅速突破千万;联合教育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延庆区人民法院制作推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短剧《回归》;拍摄少年法庭成立四十周年微电影《萤火》。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法院拍摄系列法治微电影《未来可期》,获得第十届“金法槌奖”优秀奖。北京互联网法院围绕网络保护真实案例与热点问题,创作、发布普法短视频30余期,推出了“首互未来”微课堂、微剧场、微漫画等栏目,总观看量达300万次,形成了有互联网特色的宣传矩阵,获评2024年网络文明建设优秀案例。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打造“AI+法治”法治宣传新模式,在妙峰山民族学校推出人机交互AI数字人,为同学们提供法治精神“食粮”。

(四)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注重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在多个场合、与多个国家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司法交流活动。2006年5月,与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平等委员会开展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交流项目,组团赴澳大利亚考察少年司法制度。2006年9月,组团赴北爱尔兰参加“国际少年与家庭法院法官协会第十七届理事会”会议。2007年4月,在苏州参与举办“中澳少年司法制度研讨会”。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分论坛并作主旨发言;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举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国际研讨会,讲好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故事。

展 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鲜明立场,深刻指明了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职责任务,为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少年法庭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这是社会各界的心声期盼,更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回顾过往,党的领导是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根本保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队伍专业化、机构专门化和综合审判机制是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关键支撑。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走过不平凡的历程,数代少年法庭法官砥砺奋进,锐意进取!展望未来,面对新时代党和人民的殷切嘱托和期待,各级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爱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统一,深化调查研究,坚持改革创新,勇于破解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转化成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实践!

来源: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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