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7月实施 江苏人大首次将发布会开到群众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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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是一名基层调解员,能否介绍一下《条例》在调解员的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5月30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当天下午,该《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京市江宁区综治中心举行,记者获悉,这是省人

扬子晚报讯(记者 万承源)“我是一名基层调解员,能否介绍一下《条例》在调解员的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5月30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当天下午,该《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京市江宁区综治中心举行,记者获悉,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将新闻发布会开在群众“家门口”。部分基层调解员受邀参加这场发布会,并现场提出了自己关心的问题。

刚刚通过的《条例》共6章50条,规定建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责,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的工作职责,同时对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提出要求。在明确各方责任、突出源头预防、促进多元化解、规范平台建设、强化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制度规范。《条例》将鼓励优先以非诉讼方式及时就地化解等列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遵循的一项原则。

新闻发布会现场

就在发布会举行的同时,楼下综治中心接待大厅里的房产、城建、信访、人社等受理登记窗口正在接待前来的群众,部分矛盾化解室里调解员正和当事人耐心详谈,寻找“情理法”相融的调解方案。此次发布会选择的地点具有深意,综治中心作为推动各部门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重要平台,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依托综治中心建立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平台,是方便群众反映诉求、化解纠纷的重要举措。

《条例》中用专章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的职责,并对推进平台信息化建设和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提出要求。

江宁区综治中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发布会还邀请了基层工作人员参加。吕长富就是江宁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的一名人民调解员,整个发布会过程中他全神贯注,不时记录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他还在提问环节与媒体记者一同举手提问,询问《条例》对调解员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赵立宏现场从强化经费保障、优化队伍保障、完善职业保障、深化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回答。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介绍,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将新闻发布会放在基层、放在一线召开。他表示:“基层是矛盾纠纷集中显现的地方,基层工作人员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矛盾调处经验。邀请基层工作人员参与新闻发布会,既能深入倾听基层一线声音,也能将法规政策精神精准传递至基层治理最末梢。”

【延伸阅读】

《司法所里的故事》有了法治保障

近期,网络微短剧《司法所里的故事》热播,讲述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员立足街道一线,化解邻里纠纷的故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5月30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中,用专章对包括调解方式在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作出了具体规定,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条例》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在拓展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方面,鼓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鼓励设立特色调解工作室,为有专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在规范行政调解制度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调解权责清单。在培育发展商事调解方面,明确依法设立的专业性商事调解组织,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商事调解,鼓励在贸易等领域设立专业性商事调解组织,培育商事调解服务品牌,开展国际商事调解。在鼓励律师参与各类调解方面,鼓励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参与各类调解,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下提供调解服务。

也许有人会担心,调解协议能否像法院判决书那样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条例》明确,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除了可以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债权文书,还可以依法共同向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者作出仲裁裁决。

此外,《条例》还推动调解贯穿各类多元化解方式,将调解贯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诉讼等多元化解方式,为充分发挥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凝聚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

记者获悉,今年1-4月,全省调解组织化解各类矛盾纠纷40余万件,纠纷化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丽丽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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