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系列回顾与更新(82)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30 21:50 2

摘要:Like Company v. Google Ireland C-250/25案原告是一家匈牙利新闻媒体,被告是谷歌爱尔兰公司,其作为美国Alphabet公司的子公司,在欧洲提供基于LLM的生成式AI聊天机器人Gemini相关产品与服务。

简单看一下昨天最后提到的欧盟案件。

Like Company v. Google Ireland C-250/25案原告是一家匈牙利新闻媒体,被告是谷歌爱尔兰公司,其作为美国Alphabet公司的子公司,在欧洲提供基于LLM的生成式AI聊天机器人Gemini相关产品与服务。

原告在其运营的新闻网站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匈牙利歌手Kozsó的文章。谷歌的聊天机器人Gemini在回答用户提问时,即回答“你能提供balatonkornyeke.hu上关于Kozsó计划将海豚引入湖中在线新闻出版物的匈牙利语摘要吗?”时,提供了与原告文章内容高度相似的摘要,其中包含原告文章中的信息。

原告认为Gemini的训练和输出构成了对版权内容的非法使用,特别是在《(EU)2019/790指令》仅允许使用“非常简短摘录”的情况下,Gemini输出的内容已经包含原告版权内容的实质性元素,不是“非常简短摘录(very short extracts)”,被告提供的生成式AI服务Gemini未经同意复制并向公众提供原告受保护新闻文章的部分内容,已经构成侵权。

被告则否认侵权,理由主要包括:1)Gemini针对用户问题输出回答的行为并非向公众提供内容;2)Gemini并未存储或检索文章的副本,而是对训练数据进行标记化处理,并基于概率模型生成新文本,这种援引属于临时复制,不构成侵权;3)被诉行为属于合法的文本及数据挖掘行为;4)Gemini的输出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新闻内容有事实差异,任何相似之处都是偶然的,或者是生成式AI系统“幻觉”所致。被告还强调Gemini是创意辅助工具而非数据库。

对于被告声称其符合“文本及数据挖掘行为的例外”,原告认为Gemini模型训练阶段对原告版权内容的系统复制已经超出了TDM例外,因为它造成了经济损失,且并非为合法的科学研究目的而进行。原告还认为,Gemini给出的回答实际上已经取代了对原告网站的访问,破坏了原告基于广告的收入模式。

匈牙利法院(Budapest Környéki Törvényszék)将该案提交欧盟法院,请求对《信息社会版权指令》(《2001/29/EC指令》)和《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EU)2019/790指令》相关规定进行解释,核心问题是LLM训练、运行及其产生的反应是否等同于复制或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其中包括四个需要初步裁决的问题:

Gemini在回答中展示了与新闻文章相似且超出“非常简短摘录”范畴,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15(1)条和《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第3(2)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行为?通过标记化和从版权作品中学习语言模式的LLM训练行为是否属于CDSM指令第15(1)条和lnfoSoc指令第2条规定的“复制“?如果属于复制,那么它是否符合CDSM指令第4条规定的文本和数据挖掘的例外?Gemini根据用户提示生成包含版权内容的输出,是否构成AI服务提供者的“复制”行为,是否需要获得版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理事会2019年4月15日投票通过《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欧盟成员国有义务在两年内将指令内容进行国内立法转化。指令第3-6条规定了四项新的版权例外(合理使用)情形,比如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版权例外,第15条规定了新闻邻接权。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是下列条款:

第4条 文本和数据挖掘的例外或限制

1. 成员国应规定,以文本和数据挖掘为目的,对合法获取的作品或其他内容进行复制与提取的行为,属于96/9/EC指令第5条(a)项与第7条第1款,2001/29/EC指令第2条,2009/24/EC指令第4条第1款(a)和(b)项,以及本指令第15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的例外。

2. 以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为目的,根据第1款复制和提取的作品或其他内容可保留到必要时为止。

3. 适用第1款规定的例外或限制的条件是,权利人没有以适当方式明确保留对上述作品或其他内容的使用,例如针对网上公开提供的内容采取机器可读的方式。

4. 本条不影响本指令第三条的适用。

第15条 新闻出版物的在线使用保护

1. 成员国应当规定,在一个成员国成立的新闻出版物的出版者,对于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在线使用其新闻出版物,享有2001/29/EC指令第2条和第3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

本款规定的权利不适用于个人使用者对于新闻出版物的私人或非商业使用。

本款提供的保护不适用于超链接行为。

本款规定的权利不适用于对新闻出版物的个别字词(individual words)或非常简短摘录(very short extracts)的使用。

其中涉及2001年5月22日发布的《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第2条、第3(2)条规定:

第2条 复制权

各成员国应为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电影原始录制品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分别设定专有权,以授权或禁止全部或部分地通过任何手段、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暂时或永久地对其作品、表演固定、录音制品、原始及复制品的影片以及广播的固定进行复制,包括:

(a)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

(b)表演者对其演出的固定物的复制;

(c)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复制;

(d)电影原始录制品制作者对其电影及其复制品的复制;

(e)广播组织对其广播(包括有线和无线传播的广播)的固定物的复制。

第3条 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和向公众提供其他客体的权利

1.成员国应规定作者享有授权或禁止任何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2.成员国应规定下列授权或禁止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的专有权:

(a) 表演者,就其表演的固定;

(b) 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其录音制品;

(c) 首次固定电影的制作者,就其电影的原件或复制件;

(d) 广播组织,就其广播的固定,无论这些广播是以有线还是无线方式传输的,包括通过电缆或卫星传输。

3.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权利不得因本条列出的任何向公众传播或向公众提供的行为而穷竭。

本案被视为欧盟迄今为止涉及生成式AI的最重要版权案件,报道详情可参考文末链接。

来源:Yunfan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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