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四大亮点解读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31 09:34 4

摘要: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针对实践中暴露的支付周期过长、责任主体模糊、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通过制度重构与机制创新双向发力,为中小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针对实践中暴露的支付周期过长、责任主体模糊、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通过制度重构与机制创新双向发力,为中小企业账款回收构筑全链条保障体系。在此,小编为大家解读本次《条例》修改的核心亮点。

亮点一:

协同监管体系,压实主体责任

《条例》第四条至第六条构建“中央统筹+地方主责”监管框架,明确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协同推进清欠工作。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清欠负总责,建立县级以上政府年度汇报机制,并将清欠成效纳入绩效考核。行业协会同步建立自律公约,引导大型企业公开付款承诺,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治理闭环。

京小槌释法

修订后的《条例》首次系统梳理了国家与地方层面的职责分工,确立“中央统筹+地方主责”的监管框架。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能,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部门按领域分工协作;同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支付工作负总责,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配套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彻底消除权责边界模糊导致的监管盲区,增强政策执行力度。

法条链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亮点二:

严控支付周期,禁止“背靠背”条款

《条例》第九条明确,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但按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的除外,且不得约定以第三方付款进度作为支付前提(即禁止“背靠背”条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京小槌释法

针对“背靠背”条款、拖延审计等顽疾,修订后的《条例》创设三项刚性规则,从源头遏制变相拖欠:一、时限约束。大型企业需在60日内支付,且不得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或按第三方进度比例付款,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二、支付形式规范。禁止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防止变相延长付款周期。三、无争议部分优先支付。交易存在部分争议但不影响其他履行的,无争议部分需及时支付,避免“一刀切”拖延。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亮点三:

创新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

《条例》新增“监督管理”专章,构建多层次监督体系,其中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处理制度,设立全国统一的投诉平台。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90日。

京小槌释法

此次修订构建“投诉—受理—处置—反馈”闭环管理机制:一、要求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拖欠款项投诉平台,整合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资源,实现投诉受理、证据提交、进度查询全流程线上化,实现“一网通办”;二、实行限时办结制,明确处理投诉部门需在30日内反馈结果,复杂案件最长不超过90日;三、建立投诉事项督办制度,对久拖不决的案件启动联合督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处理效率,确保中小企业诉求“件件有回音”。

法条链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亮点四:

健全信用惩戒,增强制度刚性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恶意拖欠且情节严重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京小槌释法

修订后的条例建立多层次惩戒体系:对机关事业单位,限制其项目审批、经费安排;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补贴、融资授信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将拖欠行为与企业信用评级挂钩,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大幅提高违约成本。此外,针对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问题,《条例》新增以下措施:一、关联企业连带责任。若大型企业通过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转移债务,中小企业可要求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规管理要求。大型企业需将款项支付纳入风险控制体系,并督促子公司履行义务;三、公开承诺机制。鼓励大型企业主动公开付款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法条链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供稿:北京二中院

编辑:马源 肖飞

审核:张磊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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