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这些新规影响你我生活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6-01 11:39 2

摘要:近年来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为让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在沪安居乐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6月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上海

《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施行

近年来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为让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在沪安居乐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年满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在本市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选择缴存比例。缴存采用从个人银行卡定期扣款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因收入发生变化不能正常缴存的,可以办理停缴。停缴后重新具备缴存条件的,可以随时恢复缴存。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9QRr8sA8gISM8Dr2QTDG_A

修改后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施行

为了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业务机构及开展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制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本市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5年以上;

(二)在境外实质性开展仲裁业务,有较高国际知名度;

(三)业务机构负责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为积极探索涉外商事海事领域临时仲裁,按照国家部署,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推进办法》明确,下列涉外商事纠纷可以约定进行临时仲裁:

(一)上海市注册的企业之间;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的企业与境内外当事人之间;

(三)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之间;

(四)境外企业之间。

涉外海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进行临时仲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全文:

《关于调整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置标准的通知》施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住建委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事项进行调整。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新申请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要求,配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新申请及延期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要求,配置企业和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关于调整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置标准的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本市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市教委、市消防救援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一校一策”,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电动自行车是否准入校园或校区。对电动自行车准入的校园或校区,要根据空间条件、师生员工数量、环境建设规划等因素,科学核定各校园或校区电动自行车最大承载量,明确充(换)电区域、停车区域、通行规则等事项,并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布。

高校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数量应根据“环境适配、总量控制、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原则上不再增加,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充电桩,要依法依规予以改造或拆除。可采取引进“充电柜”“换电柜”等技术,满足师生员工充电需求,管控充电风险。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全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裁量规则》施行

为提升本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能力,更好保护农业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上海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裁量规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

《规则》正文设五部分,共三十一条。当中明确本市农业行政执法裁量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告知义务以及农业农村部基准的效力等。需要指出的是,本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此三类事项具有高度关联性,通过一个文件统一作出规定具有必要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此外,《规则》对2020年出台的11件行政处罚基准表做了整理,按12个领域进行划分,遵循管用有效原则,剔除部分近年来本市未发生过的违法行为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修正相关事项的义务责任条款,修订细化阶次对应情形和处罚内容。

《上海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裁量规则》全文:

《上海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施行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加强上海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市体育局制定了《上海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

《实施细则》规定,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赛1场以上、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与比赛成绩、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等处理。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通报批评、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者取消执裁资格、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降低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等处理。

《上海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站点建设指南》等12项推荐性地方标准施行

《长江口中华鲟增殖放流技术规程》编号:DB31/T 1535—2025

《南极磷虾船上冷冻加工操作规程》编号:DB31/T 1536—2025

《适应自动驾驶的停车场(库)互联互通技术要求》编号:DB31/T 1537—2025

《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站点建设指南》编号:DB31/T 1538—2025

《绿色智慧供应链运营中心建设和管理指南》编号:DB31/T 1539—2025

《针刀技术操作规范》编号:DB31/T 1540—2025

《汽车零部件行业智能工厂建设技术规范》编号:DB31/T 1541—2025

《LTE-V2X无线通信单元射频性能和通信性能测试要求》编号:DB31/T 1542—2025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技术规范》编号:DB31/T 682—2025

《园林绿化工程种植土壤质量验收规范》编号:DB31/T 769—2025

《塑料薄膜温室技术规范》编号:DB31/T 909—2025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编号:DB31/T 1091—2025

以上标准文本可登陆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网站(www.cnsis.org.cn)查询。

全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此外,就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施行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到亿万儿童健康成长。近年来学前教育得到快速发展,但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为此,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学前教育法提出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专设“学前儿童”一章,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护作出全面系统规范,明确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

针对学前教育“小学化”问题,学前教育法明确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同时规定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全文:

修订后的《快递暂行条例》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25年3月12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主要针对快递包装问题进行专项修订,增加“快递包装”作为第六章,未涉及《条例》其他内容。修订共15条,主要包含四方面:明确快递业发展总体要求、完善快递包装治理原则、强化快递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协同治理机制。在总体思路上,坚持系统观念,围绕快递包装设计、生产、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完善制度措施,明确了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快递用户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力求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

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了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如第三十九条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保障快递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快递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节约使用包装物”“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物”。第四十二条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第四十三条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包装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快递暂行条例》全文: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首个市场监管行业标准——《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对自然人网店进行全流程全链条规范,填补自然人网店管理法律制度规则的空白。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范》共八章、四个附录,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平台入驻、运营、退出和数据报送等方面的要求。一是统一入驻标准。在入驻环节,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明确自然人网店入驻平台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集信息的范围,便利自然人网店市场准入。二是统一运营规则。在运营环节,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运营检查、网店展示、信息公示、消费者投诉、合规管理、权利救济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督促自然人网店依法依规经营。三是统一退出机制。在退出环节,细化落实法定信息公示要求,强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统一数据报送标准。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的信息记录保存要求,以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要求,为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奠定数据基础。

原文内容见:

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

现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现行《条例》实施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作出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款项支付规定”专章,主要从三方面作修订:

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此外,《条例》还设“监督管理”专章,明确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报告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

推荐性国家标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施行

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联合起草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总体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评价周期、评价验证、评价应用等方面,规定了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技术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应用提供参考,对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标准文本可登录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保护条例》全文共8章49条,当中明确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将品种权效力延及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明显区别的品种、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明确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将木本、藤本植物的品种权保护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

此外,《保护条例》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明确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以及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视为已丧失新颖性。增加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情形,并明确授权品种名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全文: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施行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在消费、金融、出行等社会各领域快速普及,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侵犯隐私、泄露个人信息的担忧,受到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对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规则,建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权益。另一方面,《办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从事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算法训练活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为开展人脸识别技术的攻关研究和应用创新预留空间,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生产、组装、提供和销售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设备的,适用本规定。符合上述情形的境内外主体,均须遵守《规定》的要求。其中,终端设备是指能够接入卫星通信系统进行语音互通、文字收发或数据交换的民用手持终端、便携式终端、固定终端和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载具上搭载的支持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是指利用终端设备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不经过中转设备,直接连接通信卫星提供语音互通、文字收发或数据交换服务的活动。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施行

中国气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部门联合规章《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旨在鼓励、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国内首部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细分领域应用的部门规章。《办法》作为世界气象组织会员中首部关于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的法律规范,为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办法》围绕数据开放、算法模型研发和应用场景赋能等提出了具体政策支持和促进措施,加强人工智能与气象监测预警、预报预测、数值预报等领域深度融合应用,构建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场景。同时对气象主管机构参与国际气象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的发展和治理做出了规定。

原文内容见:

修订后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行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防雷减灾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雷电灾害防御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对此,中国气象局日前公布新修订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于2023年启动修订,由原来的八章三十九条修订为六章二十八条,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强化防雷安全数字化监管。《办法》认真落实国家改革要求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气象主管机构通过建设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开展监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使用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二,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办法》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的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立法依据,增加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制度,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

三,取消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规定。

原文内容见:

修订后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明确所采用国际标准的范围和采标主体的范围。《办法》明确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为三大国际标准组织(ISO、IEC、ITU)制定发布的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等同或者修改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二,建立国际标准全过程跟踪机制。《办法》规定国内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对口工作的单位应当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势,并于国际标准制定各阶段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方通报。

三,明确采标国家标准制定周期要求。《办法》明确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鼓励采标国家标准与其同步制定、实施。

四,强化版权政策要求。《办法》从采标国家标准的立项评估、报批审核、标准公开等多个环节对版权保护提出要求,明确采标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

五,完善采用国际标准监督和纠错机制。《办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评估发现国际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当将问题和修改建议及时向国际标准组织反馈。

原文内容见:

来源:上海发布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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