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出土离婚协议惊现!唐代女子婚姻自由度究竟有多大?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6-02 15:18 2

摘要:1900 年,敦煌莫高窟的藏经洞被意外打开,数万卷文书重见天日。其中一份特殊的契约 —— 晚唐女子李巧巧的离婚协议书,震惊了世人。协议中,这位掌管丝绸店铺的粟特商人之妻,不仅主动提出离婚,还要求丈夫归还嫁妆、支付三年生活费,并明确子女抚养权。更令人称奇的是,协

1900 年,敦煌莫高窟的藏经洞被意外打开,数万卷文书重见天日。其中一份特殊的契约 —— 晚唐女子李巧巧的离婚协议书,震惊了世人。协议中,这位掌管丝绸店铺的粟特商人之妻,不仅主动提出离婚,还要求丈夫归还嫁妆、支付三年生活费,并明确子女抚养权。更令人称奇的是,协议由当地比丘尼见证签署,结尾那句 “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展现出千年之前女性对婚姻自主权的大胆追求。

这并非孤例。《唐律疏议》规定,夫妻 “不相安谐” 即可协议离婚,女性再嫁不受法律限制。太平公主两度离婚再嫁,安乐公主甚至公开与情人同居,而唐玄宗之女鄎国公主改嫁时,皇帝亲自为其主持婚礼。唐代女性的婚姻自由度,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堪称异类。

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性,首先体现在法律层面的突破性规定。《唐律・户婚》明确:“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这意味着青年男女私定终身在唐代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未成年且违背尊长意愿的情况才属违法。

在离婚方面,唐代首创 “和离” 制度,允许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敦煌出土的多份 “放妻书” 显示,离婚协议需列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甚至包含对女性再嫁的保障。法律还规定,若妻子无 “七出” 之状或符合 “三不去” 条件(曾为公婆守孝三年、娶时贫贱后富贵、无家可归),丈夫擅自休妻将被处以一年有期徒刑。

相比之下,汉代《白虎通义》规定妻子即使遭遇丈夫恶行也不得主动离婚,而宋代以后理学兴起,“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的观念更将女性禁锢在婚姻牢笼中。唐代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为婚姻自由提供了坚实保障。

唐代社会风气的开放,为女性婚恋自由提供了土壤。贵族家庭中,女性甚至拥有选婿的主动权。宰相李林甫在府邸设 “选婿窗”,让六位待嫁女儿躲在窗后观察来访士子,看中者即可婚配。这种 “自主择婿” 的做法,在当时被许多大户人家效仿。

民间婚恋同样充满活力。《开元天宝遗事》记载,郭子仪之孙郭元振与宰相张嘉贞联姻时,通过 “牵红丝” 的方式从五位千金中选中第三女,成就一段佳话。这种浪漫的择偶方式,反映出唐代青年男女对爱情的大胆追求。

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之高,甚至催生了 “吃醋” 这一典故。房玄龄之妻卢氏因嫉妒唐太宗赏赐的美人,以 “宁妒而死” 的刚烈态度喝下 “毒酒”(实为醋),最终迫使唐太宗收回成命。这种 “妻管严” 现象,侧面印证了女性在婚姻中的话语权。

尽管唐代婚姻整体开放,但不同阶层女性的自由度存在显著差异。士族门阀早期仍固守门第观念,山东五姓(崔、卢、李、郑、王)长期实行内部通婚,甚至通过 “卖婚” 索取高额 “陪门财”。唐高宗曾下诏禁止此类行为,称其 “有如贩鬻”,但收效甚微。

中唐以后,随着科举制的发展,士族婚姻逐渐转向重才学。宪宗为女儿选驸马时,要求 “选公卿、大夫子弟及文雅可居清贯者”,宣宗更坚持为万寿公主挑选进士出身的夫婿。这种转变在士族墓志中亦有体现,如李夫人家族从 “固守五姓婚姻” 到 “重人才” 的变化。

平民女性的婚姻则更多受经济因素影响。敦煌文书显示,普通百姓的婚姻常以 “聘财” 为核心,若男方悔婚不得追回聘礼,女方悔婚则需杖责。但即便如此,平民女性仍有一定自主权。《旧唐书・列女传》记载,夏碎金因父亲失明而主动提出离婚,回家奉养双亲,得到社会认可。

唐代女性的自由恋爱并非传说。元稹的《莺莺传》虽为小说,却真实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象:张生与崔莺莺在普救寺相遇后,通过红娘传诗递柬,最终私定终身。这种 “才子佳人” 的恋爱模式,在唐代传奇中屡见不鲜。

更令人惊叹的是宋氏五姐妹的故事。唐德宗时期,河北清河宋廷棻之女若莘、若昭等五人,因才华横溢被征召入宫,成为皇帝的智囊团。她们终身未嫁,以学识打破 “女子无才便是德” 的桎梏,甚至创办 “女子学院” 教导公主。这种主动选择不婚的 “剩女”,在唐代并非孤例。

宗教场所也为自由恋爱提供了契机。《太平广记》记载,裴玄静嫁人仅一个月,便以 “神不许嫁” 为由离婚,投身修道。佛道盛行的唐代,女性以宗教为借口追求自由的案例并不少见。

与宋代相比,唐代婚姻的开放程度堪称 “异类”。宋代理学兴起后,“存天理,灭人欲” 的观念渗透到社会各层面。《宋刑统》虽继承唐代 “和离” 制度,但实际执行中女性提出离婚困难重重。朱熹甚至主张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再嫁受到严厉谴责。

唐代女性的财产权也远高于宋代。《唐律》规定,女性嫁妆属个人财产,离婚或再嫁时可全部带走。而宋代女性虽可继承部分财产,但份额有限,且受家族制约。这种差异在皇室婚姻中尤为明显:唐代公主再嫁 23 人、三嫁 4 人,而宋代公主再嫁者寥寥无几。

唐代女性婚姻自由度的空前开放,是多重历史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胡汉融合带来的游牧文化冲击,打破了中原传统礼教的束缚;佛道思想的盛行,为女性提供了精神寄托和社会参与的渠道;科举制的发展,削弱了门阀士族的影响力,使婚姻从 “门第联姻” 转向 “才学联姻”。

然而,这种开放并非绝对。女性的自由仍受制于父权制度,法律虽允许和离,但实际执行中男性主导权依然存在。宋氏五姐妹的抗婚、李巧巧的主动离婚,更多是特例而非普遍现象。但即便如此,唐代女性在婚姻中展现出的自主意识和勇气,仍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历史参照。

来源:酥糖去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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