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五部门联合发文!严打这类行为!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6-03 10:14 2

摘要: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访工作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东山县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访工作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进行缠访、闹访、重复信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信访人的信访诉求虽有合理成分,但其要求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信访人为达到目的以访施压,不接受合理解决方案,采取缠访、闹访、重复信访、越级信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及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八)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走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走访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九)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披麻戴孝、焚烧物品以及冲闯、围堵大门通道,围攻、辱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自杀、自残、自伤等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十一)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索要公私财物,借机敛财或牟取不正当利益,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二)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十三)扰乱车站、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以及堵塞、阻断交通的;

(十四)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

(十五)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介载体,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六)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十七)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八)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进京赴省实施上述第四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四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和积极参与违法信访活动,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访息诉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信息依法记录保存。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参与、不传播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共同打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山县人民法院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东山县公安局

东山县司法局

东山县信访局

2025年5月30日

来源:东山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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