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信息公开新规明起施行 物业监管须防五类履职风险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6-05 08:00 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规定,物业管理监管须防犯五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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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规定,物业管理监管须防犯五类法律风险。

1. 拒绝公开的风险(第一条)

原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告知政府信息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的;……。”

如:业主申请公开小区维修资金审计报告,物业主管部门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若法院认定该信息属公共资金监管范畴(非商业秘密),则依据本条(一)项可能被判败诉。

为此,建议物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政府信息的豁免边界:如物业企业投标文件中的成本报价可援引“商业秘密”豁免,但公共收益收支、维修资金使用明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必须公开。同时,如拒绝公开,需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至十六条的规定。

2. 未主动公开的风险(第二条)

原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职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如:某市住建局未主动公示物业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业主直接起诉。法院将指引其先申请公开,若逾期不答复再受理诉讼。

为此,建议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领域主动公开目录》,包括企业信用、行政处罚、公共收益审计结果等,并且通过官网、小区公告栏、微信公众号多渠道发布,同步公开,避免因渠道单一导致被业主“视为未公开”。

原文:

“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如:物业主管部门称“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评估报告不存在”,但未能提供检索记录(如系统关键词、档案目录),被判未履行举证责任。

为此,建议物业主管部门建立检索档案,对“信息不存在”类申请,留存检索时间、数据库、关键词等记录。

原文:

“政府信息尚未公开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判决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如:业主要求公开物业合同中的安保服务采购价,物业企业称属商业秘密拒绝公开。若主管部门未事前征求企业意见,可能会被判停止败诉。

为此,建议物业主管部门公开涉及物业企业的信息前,必须书面征询意见并留存回执。

5.未按时答复的风险(第十一条)

原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公开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能够公开的内容;

(四)被告以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在诉讼程序中同意公开且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公开的,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如: 业主申请物业备案信息等,物业主管部门需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否则可能被判决履行公开义务。

综上,建议物业主管部门以举证责任为重心、第三方权益为红线、公共利益衡量为标尺,将司法解释要求嵌入信息公开全流程,针对常见申请类型(如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制定标准化答复模板,规范答复流程与证据留存,避免理由不充分,重点防范“拒绝理由不充分”、“应主动未主动”、“泄露商业秘密”等高风险行为,通过清单化管理和第三方协同等手段构建防御体系,最终实现“以公开促规范”的物业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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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叶歪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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