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哈喽大家好
我是本期推文播报员花花
常看我们推文的小伙伴都知道
我们会不定期
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曝光
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
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近期,又有几家单位
出现了这些消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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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清镇市壹号乔氏台球俱乐部
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滨湖街道时光贵州项目一期D区D-2-3号商铺
隐患问题:
该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整改措施:
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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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清镇市京世界家居经营部
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滨湖街道鲤鱼村四季贵州双创旅游文化小镇41号1层2号
隐患问题:
整改措施:
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普法
《贵州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材的;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未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贵阳市消防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希望各场所负责人能够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如果您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来源:云贵高原生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