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谈 · 笔谈】陈兴良 王守安 元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根基与完整全面准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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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2025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辩证把握从严与从宽的关系,宽和严都要依法,严和宽两手都要抓、都要硬、都要准,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如何理解宽严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2025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辩证把握从严与从宽的关系,宽和严都要依法,严和宽两手都要抓、都要硬、都要准,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如何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意义,如何完整全面准确地予以贯彻落实?本刊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深入探讨。限于篇幅,仅推送前三个问题的研讨,全文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7期。

特邀嘉宾

陈兴良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

王守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元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

问题一:新时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哪些新的内涵?

人民检察:在我国,宽严相济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内涵不断丰富。在犯罪结构发生变化、轻罪案件大幅上升、严重暴力犯罪数量下降的情况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哪些新的时代内涵?

陈兴良:

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于它既包含了严厉的刑事政策,又包含了宽缓的刑事政策,具有两极化刑事政策的特征。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并且在较长时间内适用,具有稳定性和能动性。我国古代《尚书·吕刑》指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这是极具智慧的用刑之道。也就是说,犯罪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异的,因此刑罚也应当适应犯罪变化不断调整其轻重,由此而达致最佳的刑罚效果。事实上,我国刑事政策也是根据犯罪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的。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进入社会调整期。改革开放带来社会的剧烈变动,犯罪随之大幅增长,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破坏。为维护社会治安,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的斗争,也就是“严打”。此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此引发经济犯罪的大量发生。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又在经济领域开展了严厉惩治经济犯罪的活动。因此,在这个时期我国主要采取严厉惩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随着我国社会逐渐稳定、社会治安好转,刑事政策也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调整,即从“严打”刑事政策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转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具有现实意义,它表明我国社会治理手段的科学化。应当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简单取代,更不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消极否定。因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就包含了严厉的刑事政策和宽缓的刑事政策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社会从总体上来说处于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暴力恶性案件有所减少,轻罪案件的数量和比例有所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适当地调整轻罪刑事政策,使得刑罚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例如,目前司法实务中法定犯的数量激增,法定犯具有刑行交叉的特征,它是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置条件的,并且通常都发生在经济领域。我国刑法对法定犯的刑罚设置较重,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对法定犯的认定和处罚都应当注重将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和一般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加以区分,而不是机械地根据数额裁量刑罚。也就是说,我们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刑事政策,以便区别对待。

王守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党领导人民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开展犯罪治理的长期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宽严相济”作为一个经久不衰的课题,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和社会治理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了新内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第一,服务大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在大局大势中完整理解、全面把握、准确落实。高质量发展是硬道理,高水平安全也是硬道理。当前,所有的检察工作、检察政策都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中心任务,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从续写“两大奇迹”,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最为有利的安全条件出发,合理确定严与宽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发挥好刑事检察追诉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的职能作用,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

第二,遵循法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但“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是坚持严格依法,体现法治要求。具体而言,应坚持罪刑法定,严格按照构成要件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规范适用不起诉权,防止随意出罪入罪,确保“宽严”有据;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充分考虑犯罪动机、起因、手段、对象等因素,规范适用各种量刑情节,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确保“宽严”适度;坚持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在定罪、量刑、行刑上平等对待,确保“宽严”持平。

第三,审时度势。不同时期的社会矛盾和治安态势不同,宽与严的尺度也要因时因势调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前,政治社会大局总体稳定,社会治安形势稳中向好,但在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大背景下,各种风险隐患也随之增多。形势越是严峻复杂,越要强化法治思维、底线思维,通过准确把握和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从犯罪结构看,轻微刑事犯罪已经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但现实中个别偶发的极端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既要坚持“严”的一手毫不动摇,震慑犯罪、安定人心;又要规范运用“宽”的一面,加强犯罪预防和治理,促进社会内生稳定。从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看,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对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把准时代脉搏,在完整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第四,促进治理。政策的灵活性在于区别对待,这是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依法予以从严或者从宽处理,从而达到控制犯罪、推进治理的目标。需要指出的是,区别对待与刑法适用一律平等并不矛盾,相反,只有坚持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元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发源于中国数千年的社会生活,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的中庸思想和理性精神。近年来,我国社会保持长期稳定,国家治理体系逐步完善,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重大转变,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轻微犯罪及轻缓刑比例增多,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但需要注意的是,时有发生的极端恶性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加之互联网广泛传播,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冲击社会公众心理底线。长期坚持好、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在大局大势中完整理解、全面把握、准确落实。

一是坚持从严惩治导向,更加突出“严”的震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态度非常鲜明:“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新形势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的一手不放松。坚定不移地对严重危害人民利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给予严的震慑。

二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更加突出“宽”的治理效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法治实践的产物,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体现了政策理性与治理效能的深度融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通过宽的教育作用减少社会对抗,对轻微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等,依法审慎落实“宽”的政策,通过恢复性司法促进轻微犯罪人员认罪悔罪,最大限度缓和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通过犯罪治理的系统性优化,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推动治理从“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事后修复”转型。

三是坚持“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加注重宽与严的辩证关系。“三个善于”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办案质效的重要能力,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三个善于”办案理念正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工作方法与指引。检察办案必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出发,明确宽严相济的价值根基,理解和适用法律文本;必须“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运用法治思维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在全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精准区分“宽”与“严”的界限;必须“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在保持法律的客观和理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意见和需求,使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结论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司法期待。

问题二:如何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

人民检察: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无论是个案办理还是犯罪治理,司法办案都应兼顾“宽”和“严”,那么,具体来说,该如何全面、准确地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

陈兴良: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既不在于“宽”,也不在于“严”,而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正确地处理“宽”和“严”之间的辩证关系。应该指出,“宽”和“严”本身就是相互依存的,并且取决于一定的法律语境。因为无论是“宽”还是“严”,都是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背景下讨论的,因此不能脱离“严”而言“宽”,反之亦然。这里重点讨论“宽”和“严”的依存性,可以分为外部的依存性和内部的依存性。所谓外部的依存性,是指刑罚的“宽”与“严”具有相对性。内部的依存性是指“宽”和“严”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包含的。因此,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进行辩证理解。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虽然古代也有刑罚宽缓的时期,但由于社会动荡,刑罚历来严苛,重刑主义思想占据着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严刑苛法就成为常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转向的剧烈变动阶段已然完成,社会秩序趋向平稳。重刑的重要性有所削减,而轻刑的必要性则更为迫切。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厉性应当有所节制,宽缓性应当强化。例如,目前我国轻罪案件数量较大,这些轻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但涉案人数较多。因此,对于轻罪应当采用较为宽缓的刑事政策,也就是更偏向于“宽”的一面。其中,在轻罪处理中,如何解决轻罪的附随后果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任何犯罪都会带来附随后果,这些后果虽然不属于刑罚,但它对犯罪人及其亲属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包括因犯罪或刑罚处罚记录所产生的权利或资格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等。由于刑法对重罪和轻罪的附随后果没有区别,因而对轻罪犯罪人来说会更加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建立消除不合理的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制度,如犯罪记录封存等。尤其是对波及犯罪人亲属的不利附随后果,更应当严格限制。由此可见,宽严相济不仅涉及刑罚轻重分配,而且还涉及犯罪附随后果的处理。

王守安: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宽”与“严”,从来都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内在统一于维护稳定、促进治理的目标。司法实践中,不能片面化、简单化地理解宽与严的关系,必须坚持辩证统一,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一方面,应彻底破除两个误区。一是破除非宽即严的认识误区。实践中,将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机械地理解为非此即彼,会导致“要么宽,要么严”的二元对立,在适用政策时就会出现一味从宽、该严不严或盲目从严、当宽不宽等机械司法的情况。二是破除“轻罪宽、重罪重”的逻辑误区。轻罪案件中有需要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况,重罪案件中也存在法定从宽情节,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不能僵化地行使裁量权。

另一方面,应精准把握两个作用。一是精准把握“严”的震慑作用。当前,对于严重暴力犯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必须旗帜鲜明地释放出从重从严惩治的强烈信号,遏制此类犯罪的势头。二是精准把握“宽”的教育作用。“宽”是手段,重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善治。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依法落实“宽”政策,促进犯罪人认罪悔罪,减少社会对立,增进社会和谐。

元明:

完整、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应当做到宽严有度、以法为据。这个“度”就是刑事法律。以刑事法律为依据对犯罪进行从宽或者从严处理,既要执行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遵循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一是宽和严必须以严格依法办案为前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在具体办案中,检察机关应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的同时,也要审查是否存在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高等从重情节;依法从严惩治重大犯罪案件的同时,对其中罪行较轻,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也要依法兑现从轻政策,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二是灵活准确地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宽与严的把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是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的各方面、全过程,要运用好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和法治思维去看待问题,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实做到全面考量、区别对待、精准施策。要审时度势,既能主动适应客观变化,又能保持守正定力,在发展中创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实现宽与严的动态平衡。

问题三:如何完善宽和严的判断标准?

人民检察:202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工作中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完善“宽”与“严”的判断标准?

陈兴良:

该宽则宽,该严则严,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规则。然而,要将这个原则贯彻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就需要明确宽和严的判断标准。这里的判断标准首先是指法律标准,由于刑法已经对各种犯罪设立了轻重不等的法定刑,这就为具体犯罪划定了宽和严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在个案处理中进一步将刑罚个别化,并且在刑罚个别化过程中区别对待,从而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具体犯罪的刑罚裁量,既要考量案内因素,还需要考量案外因素。

所谓案内因素,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本身具有客观性,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可以量化的,能够为量刑提供具体标准。这里应当指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内容。就质而言,不同的犯罪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当加以区分。例如,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包含逃税与骗税这两类基本犯罪。逃税和骗税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税收犯罪,刑法对这两种犯罪设置的法定刑也存在轻重之分。由此可见,逃税犯罪和骗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加以区分。否则,混淆不同犯罪的性质,就会导致对具体案件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出现偏离,从而影响定罪处罚的法律效果。就量而言,同一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有所不同,对此,刑法设置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犯罪情节进行裁量。

所谓案外因素,主要是指社会效果,包括被害人的接受程度、人民群众的感受以及其他社会影响。就刑事司法而言,办案效果首先基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对于被告人来说,通过对其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效果。与此同时,刑事司法活动还要追求一般预防效果,而一般预防效果是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的生动体现。犯罪发生在社会之中,对犯罪的惩治效果之影响及于社会,这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要将社会影响纳入办案活动的考量因素。尤其是司法活动应当回应社会的期待,在获得法律效果的同时,还应当追求社会效果。只有同时具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达致司法的最高境界。

王守安:

完善宽和严的判断标准,必须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从经济社会发展导向、战略上把握宽与严的标准。坚持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保持协调。比如,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发展上升为国家的长期战略,那么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既要一般从严把握,又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完善违法与犯罪梯次治理模式。又如,国家积极鼓励科技创新,对于涉科技创新领域的案件,就要稳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罪轻与罪重的尺度,坚持依法打击和依法保护并重,做到不枉不纵。

二是从个案特点、法律规定上把握宽与严的标准。宽和严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证据事实关,为全面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事实证据基础。不同的案件,性质不同、危害后果不同;即使是同一类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也不尽相同。宽严相济需要把握一定的“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刑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法律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免除刑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严或者从宽,决不能超越法律“法外开恩”或者“法外加重”。

三是从人民立场、社会影响上把握宽与严的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办案的核心和目标,人民群众是评判办案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的主体,人民群众满意是把握宽与严的最高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从严和从宽都要契合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符合常情常识常理,让公正司法与人民群众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

四是从高质效办案的价值追求上把握宽与严的标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深入践行“三个善于”理念,坚持实质化审查、全面性审查、穿透式审查、亲历性审查,找准决定“从宽”或者“从严”的实质法律关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对于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的证据同等重视、全面审查。依法全面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加强侦查、审判和执行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该宽不宽、该严不严等行为,共促司法公正。

元明:

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体现刑法目的性,还要体现刑罚的合理性以及刑罚的谦抑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既彰显法治的权威,又传递司法温度,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人情。

一是明确“宽严”的法律适用标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实做到全面考量、区别对待、精准施策。一方面,以法律规范为基准,区分犯罪类型,体现差异化处理。根据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明确宽与严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明确法定从严情节的适用,完善从宽情节的裁量规则。通过司法解释或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从宽、从严具体情节适用,减少认识差异、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的司法标准不统一。例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醉驾案件领域的具体化体现,该意见确立“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入罪标准,对在高速公路醉驾、肇事后逃逸等15种情形从重处罚,同时对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不予立案,避免“一刀切”入刑,给司法人员办案提供了具体指导,确保醉驾案件轻重宽严有理有据。

二是强化程序保障和监督制约。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及涉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等案件,是否从宽、从严处理或者从宽、从严的幅度应如何把握难以确定的,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办案,充分利用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作用,为案件公平公正、高质效办理提供程序保障。例如,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就事实认定、证据审查、争议焦点方面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并引入公开听证机制,适时开展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学者等作为听证员参与讨论,提升决策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是统筹法理情相统一。完整全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宽和严的内涵,拿捏好宽和严的度,而这个度就是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和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的有机统一。司法办案需要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但这不是完全被舆论裹挟,按照公众的好恶去办案,而是在保持法律的客观和理性的基础上,倾听群众呼声,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意见和需求,使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结论符合大多数群众的一般司法期待。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来源: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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