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报告显示:2025年2月26日05时30分许,梁某驾驶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42沪蓉高速公路成都往南充方向行驶至1856Km+550m路段时,车辆失控向左侧翻,倒压过中央隔离带与对向车道林某东驾驶的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发生碰撞,事故
近日,遂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G42沪蓉高速(大英段)“2·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5年2月26日05时30分许,梁某驾驶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42沪蓉高速公路成都往南充方向行驶至1856Km+550m路段时,车辆失控向左侧翻,倒压过中央隔离带与对向车道林某东驾驶的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内3人死亡,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内3人受伤,两车及路产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30余万元。
调查认定,G42沪蓉高速(大英段)“2·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梁某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向左侧翻,倒压过中央隔离带与对向车道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发生碰撞,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G42沪蓉高速(大英段)“2·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成都市金牛区姚金丽货运部,2018年3月21日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5号11号,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经营者为姚某丽,该货运部取得了成都市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货运部名下有货运车辆3台,分别为川AAA981、川AT7038、川ADA961,实际拥有车辆2台,川AAA981为梁某(姚某丽表弟)挂靠车辆;货运部名下有驾驶员3名,分别是梁某、杜某军、李某,实际管理驾驶员2名,梁某为个人独立经营。货运部安全管理人员为姚某丽,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至2026年3月19日。
(二)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为东风牌,车辆识别代码为LGAX2A133H1042270,机动车所有人为姚某丽,实际受益人为梁某,登记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5号3栋2单元7楼7号,核载3人,使用性质为货运,上次审验时间为2024年3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2024年5月11日该车取得了《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为成都市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总质量15800kg、核载9005kg,事发时装载货物为卫浴、电视等零散物品,实际车货总质量约为16000kg,实载3人。
(2)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车辆品牌型号为长城牌,车辆识别代码为LGWCBF1A0NJ065568,机动车所有人为张某飞,登记地址为四川省蓬安县紫苑街6号35栋1单元12楼6号,核载5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上次审验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该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车辆总质量2795kg、核载500kg,事发时装载货物为救援工具等物品,实载3人。
2.驾驶人情况
(1)梁某,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10***********5699,户籍地址为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天马石村14组37号,2017年1月4日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10******530,发证机关为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驾驶证状态正常。
(2)林某东,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驾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12***********0058,户籍地址为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嘉陵中路88号2栋1单元5楼1号,2007年5月22日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11******762,发证机关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驾驶证状态正常。
(三)事故车辆装载情况和行驶轨迹
1.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情况及行驶轨迹
2025年2月25日14点30分至22点58分,梁某驾驶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先后到成都市金牛区、青白江区、新都区四家物流公司装载货物,于22点58分将车停于成都市新都区新荷路。
2025年2月26日01时33分,梁某驾驶川AAA981货车搭载杨某兰、梁某程从成都市新都区新荷路出发,01时49分在成都市绕城高速大件路收费站上站往南充方向行驶;03时21分进入沪蓉高速公路仓山停车区(车辆GPS信号显示03时20分中断),并将车停于车位后熄灭车灯,未见驾乘人员下车;05时05分,该车从仓山停车区出发进入沪蓉高速公路主线行驶,直到事发。
2.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装载情况及行驶轨迹
2025年2月26日04时,林某东驾驶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在南充市蓬安县城搭载杨某、李某平从蓬安城区出发;04时16分,林某东驾驶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由张南高速蓬安收费站上站往康定方向行驶,直到事发。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6日05时30分许,梁某驾驶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42沪蓉高速公路成都往南充方向行驶至1856Km+550m路段时,车辆失控向左侧翻,倒压过中央隔离带与对向车道林某东驾驶的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内3人死亡,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内3人受伤,两车及路产受损。
(五)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42沪蓉高速成南段1856Km+550m路段处(南充往成都方向),事故发生路段为一般道路,微下坡向右弯,沥青路面、无积水、无坑洼,现场道路为双向四车道,中央隔离带分隔为双波钢质护栏,单幅从左到右依次为小客车道(宽375cm)、客货车道(宽375cm)、应急车道(宽300cm)。该路段为普通路段,小型汽车最高限速为100km/h,其他车辆最高限速为80km/h。
事发时天气阴,无雨雾冰雪天气,能见度较好,路面干燥。
(六)现场勘查情况
该事故现场位于1856Km+550m路段,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侧翻横于南充往成都方向车道内,车头朝向中央分隔带护栏,所载货物散落于客货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该车驾乘人员梁某、杨某兰、梁某程均位于该车驾驶室内;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与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车顶相撞,停于小客车道内,车头朝成都方向,该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受损,川AAA981车头及左侧车身受损严重,川R98HY7车头及右侧车身受损严重。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1)梁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10***********5699,户籍地址为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天马石村14组37号,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经鉴定,因交通事故所致胸腹联合损伤而死亡。
(2)杨某兰,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00***********6862,户籍地址为重庆市开州区金峰镇青山村4组46号附1号,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经鉴定,因交通事故所致胸腹联合损伤而死亡。
(3)梁某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10***********0212,户籍地址为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天马石村14组37号,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经鉴定,因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受伤人员情况
(1)李某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00***********8514,户籍地址为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龙窝村老场51号,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乘车人,腰椎、胸部骨折。
(2)杨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10***********2318,户籍地址为四川省旺苍县张华镇龙岗村5组48号,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乘车人,肘关节骨折。
(3)林某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12***********0058,户籍地址为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嘉陵中路88号2栋1单元5楼1号,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驾驶人,面部右眼划伤及手部擦伤。
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核算车辆及资产损失,死者善后、伤者医疗康复、误工等费用,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0余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8501120250000003号)认定,梁某驾驶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冲入对向车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兰、梁某程、林某东、李某平、杨某无责任。
(二)事故原因相关鉴定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车辆检验鉴定: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辆速度为86km/h—88km/h。
(三)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相关视频资料等综合分析,梁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失控倒压过中央分隔带护栏后冲入对向车道,与林某东驾驶的轻型多用途货车相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驾驶人检验情况
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的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吗啡、单乙酰吗啡、氯胺酮、可卡因和四氢大麻酚成分,排除梁某毒驾嫌疑。
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梁某酒驾、醉驾嫌疑。
经公安交警部门对林某东进行酒精检测,其测试数值为0mg/100mL,排除其酒驾嫌疑;对林某东尿液进行检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等成分,排除毒驾嫌疑。
2.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川R98HY7进行车辆检验鉴定,鉴定意见是未发现川R98HY7多用途货车转向系、制动系、轮胎、照明及信号装置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无超载情况。
(2)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车辆检验鉴定,鉴定意见是未发现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制动系、轮胎、照明及信号装置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前轮轮胎损坏系事故所致;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记录仪在事故中处于工作状态;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辆速度为86km/h—88km/h。
3.道路鉴定情况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路段(1856Km+550m)道路交通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几何线形、中央分隔护栏)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报告出具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方面未发现不符合项;事故道路几何线形(曲线半径、纵坡、横坡)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事故位置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梁板波数、梁板厚度、梁板中心高度、圆形立柱直径和立柱埋深度等,符合该道路设计建造当时的行业标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的要求。
四、事故有关方安全履职情况
(一)金牛区姚金丽货运部
金牛区姚金丽货运部经营者姚某丽每月组织李某、杜某军两名驾驶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每月开展一次到两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对货运部的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事故车辆川AAA981货车是梁某自己筹资购买并独立经营。2023年,梁某主动找到金牛区姚金丽货运部经营者姚某丽,希望让其货车免费挂靠到姚金丽货运部名下,一切手续由梁某本人自己申请办理,姚某丽本着帮助家庭困难的表弟梁某,允许梁某的川AAA981货运货车挂靠在其货运部名下。在挂靠期间,姚某丽未曾参与川AAA981货车的经营管理和收取任何挂靠费用,从中未有获利情况。调查组认为金牛区姚金丽货运部对其实际控制的货运车辆安全管理到位。
(二)成都市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道路货物运输的监管科室为交通市政管理科(交管所),所内共有在编人员8人,临聘人员6人,共计14人;监管辖区内共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745家,车辆8767台;个体经营户160家,营运车辆200台;全区道路运输行业企业(包括货运、汽修、驾培、网约车、小微型汽车租赁、公共备案停车场等)近2000家;2024年全年共检查274家企业,日均检查1.1家企业(不含节假日)。2023年8月3日,成都市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与姚某丽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安全生产承诺书》;2024年8月26日,该局检查人员对姚金丽货运部进行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认为该局在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履职到位。
(三)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三支队二大队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三支队二大队负责事故段道路路政、运政的安全监管,调查组调取了该大队安全生产监管岗位责任清单、“2·26”事故情况简报、车辆检查记录、工作日志、综合应急预案等资料,通过相关资料,调查组认为该大队在辖区内路政、运政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履职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梁某,川AAA981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发生碰撞,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应责任。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驾驶人梁某2018年以来共发生交通违法80起,其中36条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反映出梁某存在守法意识不强、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
(二)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
驾驶人梁某驾驶车辆在“2·26”事故发生前,车辆偏离客货车道时,猛打方向盘造成车辆向左侧翻失控,倒压过中央分隔带护栏与对向行驶的川R98HY7轻型多用途货车发生碰撞。
(信息来源: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中国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