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丽和大林结婚后,曾长期在母亲家生活,这期间小丽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母亲转账3万元,其中2万备注为“生活费”,1万未注明用途。大林知道后认为小丽在婚内转移财产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岳母返还。他的诉请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小丽和大林结婚后,曾长期在母亲家生活,这期间小丽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母亲转账3万元,其中2万备注为“生活费”,1万未注明用途。大林知道后认为小丽在婚内转移财产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岳母返还。他的诉请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家事代理权的范围限于“日常家事”。本案中,小丽在向自己母亲转账时与大林夫妻感情尚可,其中2万元已备注为“生活费”,属于日常生活开销;另外的1万元虽未注明用途,但是金额不大,没有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故无论是小丽向娘家支付伙食费,还是赡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大林要求岳母予以返还的诉请,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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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