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顾名思义,成人轻罪封存制度,就是将一些轻微犯罪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特殊制度,这项制度既可以帮助犯罪人本人获得重启人生的机会,也能够防止犯罪人的家庭成员被其犯罪附随后果不当“牵连”。
顾名思义,成人轻罪封存制度,就是将一些轻微犯罪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特殊制度,这项制度既可以帮助犯罪人本人获得重启人生的机会,也能够防止犯罪人的家庭成员被其犯罪附随后果不当“牵连”。
此前,飒姐团队在相关文章中提到过,成人轻罪封存制度即将落地,部分城市已经开始试点工作,很多伙伴们对此颇感兴趣。今天,飒姐团队就从我们接触到的实务工作中,为大家讲讲目前的试点情况以及试点范围、封存效果以及何种条件下可以申请封存。
01 轻罪封存制度目前的试点情况
根据飒姐团队实践经验,从2025年1月开始,上海、杭州、广州、南通、山东德州以及部分南方城市已经逐渐推开了,部分犯罪人在符合条件后,法院已经依职权或经申请,将犯罪记录封存,被封存后,其本人已可顺利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没有犯罪记录记载的“信用代证”,对大量轻罪犯罪人及其亲属而言,此项制度意义重大。
对于很多伙伴关心的,此项制度具体什么时候完全推开?从试点变为全国推行?目前实际上司法机关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期限,但我们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中一窥端倪。
一家之言,飒姐团队认为,在全国大部分城市进行试点的实践约在2026年左右,最终会在2028年左右完成从试点向全面推行的转变。
02 申请轻罪封存的条件是什么?
目前的实践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封存。
(一)所实施的犯罪为轻罪
何谓“轻罪”?其实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没有对这个概念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多有争议。
实践中,一般将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7条、第210条、第290条中,关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等同于“轻罪”概念。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认定为届分是否属于“轻罪”的标准。因此,实务中形成了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罪名是“轻罪”,最高刑超过三年的罪名,则属重罪的普遍认知。
那么,在轻罪封存制度的实际适用上,就需要解决一个问题: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是否必须是最高刑在三年以下的罪名才能封存?抑或是参照我国对缓刑的规定,只要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不论罪名(除特定几个罪名外),均可适用轻罪封存?
对于这一点,据飒姐团队实践经验,试点地区司法机关毕竟没有给出明确答复,现在完成封存的案件,均是在个案审查的基础上作出的封存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4月发布的文章《加强体系化设计 推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地》的观点,最高检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飒姐团队认为,目前在试点城市申请的伙伴们,只要满足“轻罪”或“宣告刑三年以下”这两个条件,即可尝试申请。
(二)所触犯的罪名不能为特殊罪名,不能具有特殊情节
目前试点城市司法机关的一个普遍观点是,如果所触犯的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涉黑类犯罪、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或具有累犯情节的,审查一般不予通过。
危害国家类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很好理解,伙伴们直接翻开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罪名均属“危害国家类犯罪”,分则第二章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至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均属“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需要额外提及的是,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特别是过失类犯罪其实并没有被一竿子打死,需结合具体犯罪情节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决定。
涉黑类犯罪、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基本上也属于基本无法适用轻罪封存制度的罪名。参考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下8种犯罪基本属于明确不能适用轻罪封存的罪名: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03 如何申请轻罪封存?
目前,试点城市对于申请的要求存在不同,部分城市对于试点开始后判决的案件,在犯罪人同时满足“轻罪”+“宣告刑1年以下”条件时,在作出判决时即直接适用封存制度,由法院依职权封存,无需当事人申请。不符合该条件的,则需要犯罪嫌疑人自行申请后,法院经审查作出决定。
目前,参照上海的试点情况,符合申请轻罪封存的条件是: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管制、拘役、缓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无新罪记录的初犯、偶犯。
实际上,该条件是比较苛刻的,并非定罪处罚后就可以直接申请封存,在封存前,犯罪人本人及其家属将会始终承担犯罪人的犯罪附随后果,如果此时直系亲属正好有考公、参军等需求,无法短时间内通过轻罪封存来实现,有些机会确实错过就是一辈子的事了。
在轻罪封存程序上,一般建议咨询12368或12345,部分城市虽已经开始试点,但在政务网站和法院官网上都并没有明确的申请通道,试点配套设施建设依然任重道远,需咨询专人处理。
04 轻罪封存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飒姐团队同样发现了很多的问题,除上述没有明确申请通道、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外,还存在现有制度与轻罪封存制度衔接不佳的情况。
例如,飒姐团队发现,南方某试点城市的法院,在符合封存条件的犯罪人已完成申请手续并完成封存后,犯罪人的裁判文书居然能够在裁判文书网上被公开查询到,此举无异使得轻罪封存制度形同虚设,严重破坏了制度设立的初衷。犯罪人本人甚至需要再继续向案件主审法官提交《裁判文书不予公开申请书》才能解决问题,严重影响了犯罪人的正当权益。
另外,飒姐团队认为,借由轻罪封存制度的设立我国可同步探索“被遗忘权”的制度建设,主动积极的协助被封存犯罪记录的人将网络上的相关记录进行删除、隐藏,使犯罪人本人及亲属真正获得“重启人生”的机会。
05 写在最后
“如我在诉”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法治情怀,更是切切实实的体现了我国司法人员对民生之重的关切,轻罪封存制度就是一个关乎我国千千万万家庭切实利益的重要举措,飒姐团队衷心希望该制度能够完整、精准、全面的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给予轻罪犯罪人及其家庭一个重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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