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借投诉举报之名诽谤他人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6-13 20:08 4

摘要:在网络与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投诉举报本是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监督社会行为的重要途径。然而,总有一些人打着投诉举报的幌子,恶意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名誉,将这一正当手段异化为打击报复的工具。这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他人的声誉,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引发了诸多名誉权纠纷。

在网络与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投诉举报本是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监督社会行为的重要途径。然而,总有一些人打着投诉举报的幌子,恶意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名誉,将这一正当手段异化为打击报复的工具。这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他人的声誉,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引发了诸多名誉权纠纷。

案例一

A、B因离婚纠纷产生矛盾,此后A不断向B单位、单位领导、教育局等主管部门打电话污蔑、骚扰B。A多次冒充学生家长向B工作单位投诉B婚内出轨,存在个人作风问题。B单位多次答复:经调查,所反映事项与事实不符。A多次拨打教育部门热线电话,投诉B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严重影响其教师资格,校方存在包庇行为,投诉要求校方将B开除。A的频繁投诉行为严重影响了B单位的正常工作,单位不得已暂停了B的工作。2022年8月,B以A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A通过频繁拨打B所在单位电话、某热线电话投诉等方式纠缠、骚扰B,将因个人感情问题产生的矛盾带入B的工作场所,足以导致B的社会评价降低,给B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B的名誉权。法院判决:A立即停止侵害B名誉权的行为;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A赔偿B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

案例二

A为某银行工作人员,因业务往来与B产生矛盾。2020年5月、9月,B两次将A投诉至某银行纪检部门,并向A的同事散播A向其收取了高额审批费。后经该纪检部门核查,认为B所投诉的事实不存在,并将调查结论反馈给B。B对此结论不予认可继续向某银保监会投诉,经调查认为无证据证明B所投诉事项属实。B不服继续向某机关报案,某机关未予立案。

法院认为B作为公民,向A单位的监管部门投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但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B在无充分确实证据及事实的情况下频繁投诉的行为已超出了合法维权的范围,对A在其单位的声誉和社会评价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A的名誉权。法院判决:B立即停止对A名誉权的侵害,并向A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文启律师说法

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借投诉举报之名构成侵犯名誉权,需判断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明知举报内容系虚构事实,仍积极追求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发生;其二,客观上实施了以虚假事实通过投诉举报途径予以传播的行为;其三,受害人的名誉权遭受现实损害,具体体现为社会评价降低、商业信誉受损等后果;其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举报不实信息的行为与名誉受损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

文启律师建议

遭遇他人恶意投诉举报导致名誉受损时,第一时间保存相关证据,与侵权方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每日奇案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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