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家事纠纷定分止争要注意四个方面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6-17 10:46 2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纠纷的妥善化解,不仅关系到个人及家庭幸福,也关乎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做好家事审判,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纠纷的妥善化解,不仅关系到个人及家庭幸福,也关乎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做好家事审判,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既善于从政治上看,也精于从法治上办,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以正确的司法理念为指导,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全力以赴把定分止争工作做深做实。

办理家事案件要更加注重实质解纷。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家事纠纷往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交织,过往纷争和未来安排并存,公益问题和私益问题同步。因此,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要求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个别、相对的解决不同,家事程序应更侧重于直抵当事人诉求核心,全面考量各方诉求,统合集中并且弹性灵活地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以节省司法资源、避免矛盾判决,确保家事审判有是非、有力量、有温度,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一是坚持统合集中,“瞻前顾后”全面解纷。站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考量家事审判,尽量在一个诉讼中集中、全面、一次性解决相关争议,既实现程序经济,又能更好地做到案结事了,避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重复争讼,使婚姻家庭、亲子关系甚至社会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也避免因多个案件的分开处理造成裁判结果相互冲突,甚至损害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将房产、股权等重大财产赠与子女的,追加子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等。二是坚持弹性灵活,“左右逢源”机变解纷。坚持在法律框架下处理纠纷,但在面对涉婚姻家庭的法律和道德难题时,注重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平衡利益冲突,主动探索有利于当事人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的更优方案。例如,在涉及家暴的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需进一步查明的,采取先行判决的方式准予双方离婚,离婚后财产分割待查明后妥善处理。另外,注重甄别“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对无法调和的“死亡婚姻”,准予第一次诉讼离婚,使当事人尽快解脱;对有修复可能的“危机婚姻”,给予双方冷静期,根据情况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办理家事案件要更加注重依职权探知事实真相。尊重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是民事审判基本理念,但家事纠纷具有隐私性,加之未成年人、老年人、家庭地位较弱的妇女等举证能力不足,纠纷发生原因和陈述真实性较难查明。家事审判如过于偏重当事人处分很容易导致遗漏重要证据,不利于事实查明,因此,应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促进司法实践向兼采依职权探知主义方向转变,以全面查明事实,确保审判公正准确。

一是诉争标的力求真相,审慎适用自认规则。家事法官既要懂法律,也要懂社会,如在为了买房、获得福利、逃避债务等而诉的离婚、分家析产类案件中,充分考量当事人自认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在排除上述可能的前提下确认自认事实。二是法律释明适当倾斜,加大向弱势群体释明力度。主动承担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责任,避免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成为公正审判的“盲点”。当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表述意见不清或表达不当时,可通过发问等方式,启发和提示当事人重新阐明事实,或要求其提供新的诉讼材料以查明事实。三是事实查明适度主动,对特定事实直接依职权调查。“小案不小办”。家事审判当事人因主客观原因举证不能较为常见,对可能影响审理结果而当事人难以收集的证据,应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例如,涉及家暴的当事人,自行取证可能加剧矛盾带来二次伤害,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提供线索,法官直接调查取证。另外,审理涉抚养权案件时,当未成年人受外界因素影响或因不成熟、缺乏理性而作出不符合自身最佳利益的选择时,主动征询社会关护机构意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行裁判。

办理家事案件要更加强化社会关系的柔性修复。家事纠纷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虽然以财产和金钱为请求,根源却是夫妻、亲属之间的情感纠纷。“公平正义是基础,释法说理是关键,人文关怀是更高要求。”仅凭一份是非分明的强制性裁判,难以实现家事审判以人为本的价值定位,还需充分运用柔性司法理念努力修复关系、化解纠纷。另外,笔者认为,在审判管理时也应更注重家事审判效果,适当放宽效率指标考核,为彻底化解家庭矛盾提供条件。

一是案件审理秉承“和合”理念,彰显司法温度。“家和万事兴”,家事审判应汲取古代“和为贵”哲学,充分运用调解、和解等柔性手段,深入挖掘并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与情感纽带,以消融分歧,重现家庭温馨与和睦。如在处理离婚、抚养权等敏感争议时,借鉴“教化为先”思路,主动引入心理咨询、家庭治疗等专业化服务,悉心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灵深处的纠葛,为家庭关系的未来发展打造坚实基础。另外,在处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老年人精神赡养、隔代抚养赡养等新型案件时,需超越单纯的个案法律论证,深入考量社会伦理与弱者权益保护,“德法结合”,以灵活而富有同理心的方式平衡各方利益,顺应社会宏观期待。二是裁判说理尊重家庭伦理,体现法律柔情。引用法条的“三段论”是合法性论证,而引用道德规范、国学经典的论证则属于情理性论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家事审判中,特别需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融合中国人民共同价值观,结合当代法律规范,进行充分的情理性论证。譬如引用强调家庭本位、重视亲情、以孝为先等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思想观念,让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范,又体现社会伦理道德要求,让裁判理由“看起来很美”“用起来很实”“想起来很暖”。

办理家事案件要更加兼顾治理职能。在传统的司法观念中,裁判职能往往被视为法院的核心任务,然而,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下,治理职能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特别是在家事审判领域,单纯的裁判难以完全解决纠纷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对此,应将案件审理和服务治理融合贯通,使社会公众体悟到司法裁判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领和共情共鸣,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一是向前延伸,构建多元化社会共治格局。针对近年来家事纠纷呈现的类型多元、数量上升的特点,应着力加强源头治理,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联合公安、民政、妇联、社区等,全面整合司法、行政、社会资源,结合地方文化特点,建立多元共治的家事纠纷防范化解体系。特别要注重家事纠纷“民转刑”的防范化解,与基层组织紧密配合,建立矛盾可能激化或引发“民转刑”等恶性事件的预警通报机制。同时,研究案件特点,分析深层次问题,针对发现的风险隐患主动治理,努力在诉前程序或民事程序中化解可能的刑事案件。二是向后延伸,打造立体化权益保护体系。定向提供心理疏导和情感修复。法结易解,心结难开。案件审结后,应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探视类案件,矛盾较深的赡养纠纷,涉嫌家暴的离婚案件等特定案件进行案后回访,同时联合心理咨询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推动矛盾化解、亲情修复。同时,应多维传播法律规则和法治理念。“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定期选取典型家事案例,通过案例发布、影视作品等方式进行宣传,明辨是非、惩恶扬善,旗帜鲜明告诉社会提倡什么、否定什么,保护什么、制裁什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年初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旗帜鲜明地支持老年人按照符合自己意愿的生活方式安度晚年,制止子女无理阻碍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等,引发强烈社会反响,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教育、引导功能。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陈贝 傅雯(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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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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