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林女士和贾先生在2011年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先生却和杨女士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贾先生共计向杨女士转账了287万多元。2024年,林女士发现了这一情况,因此将杨女士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归还这287万多元。
5月10号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
内地居民无论户籍在哪儿
都可以选择在全国任一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
真正实现“全国通办”
而且取消了户口簿的要求
仅需身份证就能办理
结婚登记尽管更加便捷
但并不意味着结婚这事儿变得“随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都负有忠实义务
这不是空口的承诺
而是落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定
林女士和贾先生在2011年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先生却和杨女士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贾先生共计向杨女士转账了287万多元。2024年,林女士发现了这一情况,因此将杨女士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归还这287万多元。
被告杨女士辩称,一方面她并不清楚贾先生是已婚人士,自己也是受害者;另一方面她与贾先生交往期间的所有转账,都是他自愿赠与的,款项的一部分用于双方投资开店及购买车辆,一部分用于双方交往期间的共同开销。
那么对于杨女士的辩称,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韩超宇 宝安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贾先生和杨女士存在不正当的感情交往,他在未经配偶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女士,侵犯了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贾先生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更违背了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认定为无效。杨女士应当将受赠的款项返还给原告林女士。
庭审中经双方核实对账,被告杨女士确认共计接受贾先生的转账287万多元。其中,贾先生向杨女士转账的3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证据显示,这辆车已经售出,杨女士也将19万元的卖车款转给了贾先生的弟媳,这笔钱款应当从返还款项中予以扣除。
另外,被告杨女士主张有投资开店的款项,但她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杨女士的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贾先生向杨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杨女士应当退还林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68万余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尊重与关爱
这也体现在了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当中
那么哪些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面包括: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怎么理解这句话呢?
王李娜 宝安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约定了实行分别财产制,否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是享有平等处理权的,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征得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另外,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又或者请求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现实的案例中,对于一方未经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巨额费用,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可以被视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转让用共同财产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或者要求少分财产;另外,如果一方因赌博产生了债务,由于赌博违法且资金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配偶也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那么对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法院判决通常是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当事人又该如何更好地维护
自身权益呢?
王李娜 宝安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
在处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时,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有明确的约定,而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则按照该约定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则,但会考虑到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的原则。
当事人在处理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时,应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财产购买的凭证、银行转账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在证明财产归属和分割比例时至关重要。
法律不仅保护婚姻关系
也保护财产权益
当感情出现裂痕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随之而来
协商、调解、诉讼三大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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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平安》2025年第25期
(总第157期)
《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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