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曝光3起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典型案例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6-20 17:37 1

摘要:2024年12月底,有热心群众通过“e三明”小程序,上报将乐县辖区内有人无证在团购群内大量发布烟花爆竹的团购信息,将乐县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该情况,立即将线索提供给将乐县公安局,共同排查该情况,通过多方努力,在古镛镇的一家店铺内查获了非法储存和销售的烟花爆竹。经


案例一:冯某在团购群内兜售烟花爆竹

2024年12月底,有热心群众通过“e三明”小程序,上报将乐县辖区内有人无证在团购群内大量发布烟花爆竹的团购信息,将乐县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该情况,立即将线索提供给将乐县公安局,共同排查该情况,通过多方努力,在古镛镇的一家店铺内查获了非法储存和销售的烟花爆竹。经核查,该店铺的经营者冯某从外地购入烟花爆竹,在团购群内发布团购信息,通过高价销售获利。冯某涉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伍某在烟酒店内销售烟花爆竹

2025年1月24日,将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将乐县古镛镇府前路的烟酒店内存在销售烟花爆竹的情况,对该烟酒店的经营者伍某进行询问。检查发现,该店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门口摆卖烟花爆竹进行销售,店铺内存放烟花爆竹,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将乐县公安局移交线索至将乐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核查,伍某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白某在公园门口销售烟花爆竹

2025年1月1日,白某通过小货车将烟花爆竹运往古镛镇的上河洲镛字广场门口路段进行兜售时,被将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获。经调查,白某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通过外地流动商贩购买了烟花爆竹,部分烟花爆竹存放于古镛镇新将路的某店铺一楼内,另一部分烟花爆竹通过小货车作为流动摊位进行销售。将乐县公安局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将乐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核查,白某涉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冯某、伍某和白某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裁量基准进行裁量,将乐县应急管理局对冯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玖拾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对伍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对白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上述案例中经营者通过网络推销、店铺经营、流动摊贩等销售方式,都属于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需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来源:三明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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