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司法保护案例:案例一 钱某某、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二 沈某某、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三 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案例四 齐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五 缪某某与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B软件有限公司行政处
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司法保护案例:案例一 钱某某、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二 沈某某、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三 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案例四 齐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五 缪某某与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B软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案例六 浙江某化工公司与阿某、孟某、某新能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行政保护案例:案例七 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八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例一钱某某、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均曾系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化工公司)的员工,其中钱某某曾任钛白粉产品线经理;高某某曾任钛白粉销售欧洲组组长,二人均掌握杭州某化工公司相应的钛白粉客户信息。2018年12月底,二人经预谋,由被告人高某某伪造公章,通过杭州某化工公司邮箱向多家国外钛白粉客户发送“直接向代工厂订购更优惠”等虚假信息及声明。同时,二人与杭州某化工公司原上游供货商某化工公司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由二人为某化工公司提供外贸客户,销售利润五五分成。二人使用上述方法,将原属于杭州某化工公司的钛白粉出口贸易订单转移给某化工公司承接,造成杭州某化工公司贸易订单流失。经审计认定,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造成杭州某化工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人民币1370余万元,共计违法所得约452万元。经鉴定,杭州某化工公司主张的案涉客户信息在2023年7月9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裁判结果】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立案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西湖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钱某某、高某某提起公诉。西湖区法院以侵害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分别处罚金250万元。
【典型意义】
(一)“办案、追赃、挽损”三位一体,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好追赃挽损工作对于社会关系修复和矛盾化解至关重要,司法机关在办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过程中,时刻坚持“应追尽追”原则,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司法办案始终。通过充分释法说理,调动行为人退赃积极性,促使行为人退赃退赔;运用诉前促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长效机制,帮助企业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切实增强企业司法获得感。
(二)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矛盾纠纷全息化解。司法机关不仅要依据事实、法律把案件办结,还要努力化解案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本案的办理,将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有机结合,实现惩治犯罪与矛盾化解的双重效果,彰显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的制度优势,是以公正司法护航企业发展的生动实践,为进一步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案例二沈某某、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某控制阀”项目的研发,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被告人沈某某系公司产品工程师,自2020年7月起参与该项目研发,并于2021年4月离职。同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入职某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并违反保密义务将“某控制阀”产品设计数模图纸等发给某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后某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的总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使用上述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研发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并于2021年12月7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22年2月10日,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现上述专利申请情况后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报案。经鉴定,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某控制阀”技术信息于2021年5月24日之前,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审计,2020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某控制阀”项目实际核实含税研发成本为人民币85余万元。
【裁判结果】
杭州市公安局立案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检察院将案件交由钱塘区检察院审查办理。钱塘区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实害后果、赔偿情况等,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建议行政机关对周某某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沈某某提起公诉。钱塘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犯罪,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客体之一。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离职员工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针对权利人损失金额认定难题,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全面夯实证据基础,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有效破解难题,精准打击犯罪。判决明确涉案技术信息被申请专利的形式为公众所知悉,损失数额应根据涉案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确定,并将七次版本迭代、员工离职后至商业秘密被申请专利期间的全部人员投入和相关开支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准确认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有力挽回权利企业损失,充分发挥刑罚震慑力,彰显司法裁判社会治理职能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入追赃挽损,有效化解矛盾。司法机关在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基础上,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强化释法说理,促进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帮助权利人获得案涉专利的专利权及相应损失赔偿,有力挽回权利企业损失并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
三、案例三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C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集成电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集成电路及相关产品设计、研发、测试、分装、制造与销售等。由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C公司在经营期间对其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方面的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C公司主张上述经营信息属于其公司的商业秘密。
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C公司担任研发部工艺整合工程师一职,负责工艺开发,配合工艺部门设定工艺参数、优化工艺过程等,有条件接触知悉C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通过签署《劳动合同》《机密信息保护、竞业限制等其他相关义务履行同意书》《C公司及分、子公司保密义务重点提示》《离职保密承诺书》等,承诺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022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违反上述约定,接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安排,在明知咨询方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内外客户(经查证有26个号码来自于注册地在境外的金融机构)情况下,仍为上述对象提供有偿咨询,透露关于C公司在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方面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利人民币2760元。经鉴定,C公司主张的“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信息”“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信息”两个秘密点,在2022年10月10日之前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被告人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的C公司相关信息与该公司主张的上述秘密点分别构成实质相同。
【裁判结果】
杭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杭州市中级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
(一)构建专业审查模式,精准打击犯罪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杭州市检察院构建“院领导+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办案模式,实现专案专办,确保案件质效。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就被告人所提涉案信息已经公开的抗辩申请重新鉴定,将原本认定的3个秘密点修正为2个秘密点;就被告人主观是否违反保密义务、主观上明知有境外机构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有效形成指控思路;积极敦促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承诺以后不会再犯,愿意以自身知识技能回报社会。
(二)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效能。针对被害单位存在的保密制度、管理机制方面的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被害单位及时弥补管理漏洞,加强保密教育和人员管理,提升网络空间商业秘密的保护能级。针对本案及类似案件反映出的境外机构委托境内咨询公司以开展咨询之名刺探国内科技领域商业秘密的情况,向党委、政府撰写了专报,并从规范商业咨询活动、加强行业监管、平衡创新和安全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四、案例四齐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齐某某系A公司媒介总监,负责寻找流量平台并向公司推荐合作。2019年10月,齐某某得知A公司欲以2000万元的价格承包B公司2020年全年互动广告位后,将该商业秘密泄露给黎某某、孟某某,三人共谋通过利益捆绑B公司广告运营负责人段某某,由段某某给A公司设置需预付1000万元作为合作的前置条件,在A公司拒绝后,齐某某谎称C公司系B公司代理,可为公司垫付预付款,使公司接受代理模式。经查明,C公司系黎某某购买的空壳公司,三人使用前述商业秘密,在竞争中取得了不正当优势,进而利用该空壳公司,在未履行任何代理作用的情况下,赚取53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立案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西湖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齐某某、孟某某、黎某某提起公诉。西湖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齐某某、孟某某、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分别并处罚金120万元、120万元、300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在引导补充侦查中践行法律监督职能,与公安机关共同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准确定性,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高额罚金实现刑法的惩戒与预防功能。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在引导侦查过程中,通过与企业负责人座谈、深入企业调研,堵牢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漏洞。积极追赃挽损,回应企业关切。通过扎实的证据和刑事政策宣讲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标的高于违法所得的和解协议,帮助企业挽回损失。
五、案例五缪某某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B软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涉案A产品系B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数据产品,为平台商家提供经营分析和决策参考等数据服务。商家在订购A数据产品时需签署相关软件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商家登录平台主账号或子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查看相关数据信息。针对商家违规获取或者使用A产品数据的行为,B软件有限公司采取扣分、限制或取消数据访问权限等违规处罚措施。
缪某某将其掌握的A产品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杨某某登录使用,供其登录浏览A产品内商业信息。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缪某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处罚款5万元。上述决定作出后,缪某某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维持该决定。缪某某不服上述决定,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杭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A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非公知性”是最为关键的要件。“不为公众知悉”的判断又包括“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容易获得”这三个关键方面。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或者帮助他人获取A产品数据,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对B软件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缪某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并无不当。某区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杭州市中级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缪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涉案A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A数据商业信息中的“所属领域相关人员”,应当界定为电商领域经营者及相关人员,主要包括电商平台、电商平台内商家以及电商领域消费者,A数据商业信息是B软件有限公司从无到有自主完成加工、分析而来的衍生数据,且针对限定范围用户公开,不属于公众可以普遍知悉,亦非容易获取,其内容实时变更、算法并未公开,向限定范围的用户公开并不破坏其非公知性,应认定A数据商业信息符合不为公众知悉要件。
数字经济与新质生产力的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相契合,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和重要引擎,数字经济依然成为未来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主赛道。本案是全国首例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案件,判决充分尊重数据产品的使用和价值规律,关切数据开发企业的保护需求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深入阐释数据产品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审查标准。本案判决就有限公开的数据产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深入研判和严密论证,创新了数据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栽判规则,回应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疑虑关切,为数字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六、案例六浙江某化工公司与阿某、孟某、某新能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拥有A、B两项技术秘密,由被告阿某在工作期间主持研发,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原告为其采取了建立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发放保密工资、划定保密区域等保密措施。被告阿某在明知其具有保密义务、涉案技术信息系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将涉案商业秘密披露给外部人员,并在离职后专门设立某新能源公司作为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工具,抢先申请技术专利、就涉案商业秘密与案外人开展合作、收取合作款项,导致涉案商业秘密被提前公开。经鉴定,涉案专利、某新能源公司现场的设备、工艺、技术资料等反映的技术信息与原告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原告认为被告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装置和原料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37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杭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事实,涉案商业秘密研发成本分别为500余万元和46余万元,原告据此主张以500万元作为已查明损失的计算基数,应予准许。关于倍数考量,综合考虑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三倍的倍数。同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损失或获利已经查明的情况下适用。对于无法查清数额的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人民法院认定前款所称的商业价值,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收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在本案中,可以将上述因素纳入商业秘密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考量范围。故在考量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对于无法查明的损失部分,法院酌定100万元的赔偿数额。法院同时认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仍应遵循填平原则确定最后的赔偿金额。最后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万元,合理开支50万元,并销毁涉案侵权现场装置和原料。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支撑。本案系离职员工侵犯原单位技术秘密并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的典型案件。本案判决坚持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在部分查明赔偿计算基数的情形下,依法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以查明的研发成本 500 万作为计算基数的基础上,根据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处以三倍的共计 2000 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并酌定适用100万元法定赔偿。此案通过加大裁判力度惩戒恶意侵权行为,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价值保护。同时,法院积极行使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责,查明案外人与本案的关联事实,充分考虑权利人从其它侵权人处实际获得的赔偿,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时予以扣减,是知识产权 “填平原则〞 在司法裁判中的一次具有代表性、实践性和可操性的具体司法适用。从法律效果上,本案裁判公平公正的平衡了各方利益。
七、案例七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陈某系浙江某公司高级技术专家,其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定泄露密钥,假借各种名义将处于严格保密研发服务器内的相关技术代码分批转移至保密要求较低的服务器内,在离职后,未经权利人浙江某公司许可,仍然擅自使用权利人密钥自相关服务器内下载了包含技术代码在内的全部文档,其相关下载行为被权利人内部监控系统发现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查获。
经调查,相关代码为视频编码与增强的相关技术,系公司自行开发的技术,用于服务器后台算法,从未对外披露,同时参考权利人提交的非公知性鉴定意见,办案机构认定该技术代码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有关技术信息已被权利人投入实际商业运营,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对相关技术采取了严密的保护措施,不仅限于公司规章、保密协议、分级保密管理等措施,且在陈某非法下载代码时能够及时发现并予以了举报制止,应认定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综上认定被窃相关技术属于权利人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
陈某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陈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典型意义】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查处后,如何防止案件相关商业秘密的后续披露和使用问题一直是执法和维权实践上的难点。陈某窃取代码的行为虽被查处,但是代码文件下载后不排除已隐藏转移,其离职后入职了一家与权利人具有竞争关系的在线视频企业,相关技术显然极为诱人。为有效防止陈某在后续工作中继续披露和使用相关技术,办案机关探索了通过行政调解附加后续保密义务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新处理模式。本案中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行政调解,陈某向权利人作出了《补充保密承诺》,承诺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直至公开,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取得了权利人谅解。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作为从轻情节在行政处罚时予以考虑。这一创新举措为企业商业秘密被侵害后的后续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得到了受害企业的好评。
八、案例八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员工肖某系本案权利人杭州某公司前员工。徐某离职后使用权利人在职员工的账号密码登录其ERP系统,窃取并使用ERP系统中的数据;肖某离职后将其存储的权利人订单报价数据披露给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经调查,上述数据既未载入行业通用知识体系,也未通过公开渠道披露,且存储于需要账号密码登录的自主研发ERP系统(区别于市场通用系统),该数据不为公众所知悉;数据可直接降低生产成本和周期,通过数据分析形成的定价策略能增强客户粘性,构建市场竞争优势,具备商业价值;权利人对相关数据通过《劳动合同》、《商业机密保密通知书》、ERP系统分级权限管理、规章制度培训等措施保护,系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综上上述数据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三款之规定,属于窃取并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和明知权利人前员工违反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
肖某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直面了商业秘密案件证据隐蔽性强、电子数据易篡改灭失、因果关系证明困难等现实挑战。采用“现场控制—技术固证—多源印证”的复合取证模式,有效突破了传统执法瓶颈。例如,针对徐某使用他人账号登录系统的隐蔽行为,不仅提取了ERP系统的操作日志作为直接证据,还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发现ERP数据传输痕迹,将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窃取使用的行为具象化;对于肖某使用历史报价单数据制作竞争性PPT的行为,执法机关溯源至其个人电脑存储的原始文件,构建“数据存储→加工使用→对外披露”的完整证据链。
本案处理结果获得了双方的认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经历了侵权行为认为是“道德瑕疵”到最终承认其违法性质的思想转变,主动接受处罚并承诺将加强商业秘密合规学习;同时权利人对办案机关精准把握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要件表示高度认可,认为办案机关扎实高效地开展调查工作,查处了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来源:企业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