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流费的扣除,电商的永恒之痛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6-22 21:49 2

摘要:很多电商企业,直播带货,给平台支付投流费,手里攥着大量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全都税前扣除了。

投流费,有没有办法全额扣除呢?

很多电商企业,直播带货,给平台支付投流费,手里攥着大量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全都税前扣除了。

结果,税务机关认为,虽然开的发票品名是技术服务费,其实是“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当年只能按营业收入15%的比例限额扣除,要求企业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近两年遇到这种情况的电商类企业非常多。

税务部门2020年还公开过一个案例,做线上教培的,一堆投流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稽查局咬死是广宣费,要求限额扣除,做纳税调增,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116万元,加收滞纳金89万元。

我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并不认同。

要知道,对电商企业来讲,投流费属于基础性费用,金额巨大、占比甚高,但凡按15%限额调增,税负直线上升。

说是能结转扣除,其实没用,因为每年都还会有持续性的新投入,永远向后结转,永远不得扣除。

怎么办呢?

实务中,基本上就靠和税务机关沟(hú)通(jiǎo)协(mán)商(chán)。

我一直认为,直播带货的投流费用适用传统的广宣费比例扣除,殊为不妥,简单陈列三个原因:

一、营业成本

传统上的广宣费,是销售费用,被归属于期间费用;而直播带货的投流费,从根本上来讲,它的性质更接近于营业成本。

我们现在很多电商企业也确实是这么核算的。

期间费用和营业成本有什么区别?

营业成本,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直接发生的成本,与收入有直接的匹配关系;期间费用则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归属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费用,与收入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传统的广宣费,与订单转化是否能够形成比较直接的数据关系?

不能。更多是品牌曝光、植入市场认知。

但直播间的投流费,能不能?

能。

商品挂在直播间,投流以后推送客户进来,点击商品下单。

直接驱动销售转化。

虽然不是一对一匹配的,但是,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匹配关系,通过点击率、转化率、ROI 等数据实时监控,是能够直接量化投流费对销售的贡献的。

也就是说,投流费是“获取客户的直接成本”。

传统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可不是这样的。

新会计准则中的“合同取得成本”这个科目可能更有助于大家理解投流费的性质。

按新准则核算的花,直播间投流费符合增量成本、预计可收回、与合同直接相关三个标准,与合同有直接的匹配关系,显然应当向“合同取得成本”(资产科目)归集,之后再向成本费用结转。

广宣费就不符合这样的标准。

两者有根本性的差异。

二、流量租金

直播间投流费,虽然名为投流,貌似广宣费,实则是一种线上地租。

如果一家企业线下销售,它花大价钱在核心商业区租了一个店面,它支付的租金对价是房屋使用权本身吗?

当然不是。

买的也是流量。

是这个地段所带来的商业流量。

这种“投流费”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但是,当一家企业转到线上,线上是去中心化的,如何让顾客能够找到你呢?

你就需要投流了。

所以,投流费本质上是线上平台的收租行为。浮动收租。

线下商场也有类似的扣点租金吧?

线下,我不买广告,会不会死?不一定,因为有自然流量,你只要地段在那儿,就总有一定的销售量。

线上,我不投流,还能做么?

骚瑞。你基本没什么流量。靠自然流根本做不下去。很多税务人员脑子里还是传统的商业逻辑,对此恐怕缺乏直接认识。

只要做,就得持续投流。投流费用已成为运营的“基础设施成本”。

每天缴纳投流费,其实就是在每天给平台交房租。

所以,不论品类,电商的投流费都是远超15%基础比例的。把投流费全都视为广宣费,严卡15%界限,那很多企业都不要做了。

三、渠道为王

退一步讲,就算把投流费都算作广宣费,15%的扣除比例,在这个网络营销时代、生产过剩时代,显然也已经严重滞后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2020年43号公告,目前广宣费扣除比例有三档:

(一)烟草企业是0%,一律不得扣除;

(二)一般企业是15%,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这类行业的营销费用占比一直都特别高,所以,给了双倍扣除比例即30%,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说是可以结转以后年度,事实上,如果企业运行正常,尤其在上升期,每年都会超限额,向后结转没什么意义,尤其是将投流费视为广宣费的话。

15%的扣除比例,对很多企业来讲,显然不够用了。

尤其是电商企业。

2000年出台的文件,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广告费扣除比例为2%,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最多3‰。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共用一个扣除比例,并且数值上调为为15%。

2012年,财税〔2012〕48号又给了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酒类以外的饮料制造30%扣除的政策。

你会看到,普通企业15%的扣除比例已经十六年没有上调过了。而在此期间,电商迅速发展。

以前,我们是生产不足,渠道还没有这么贵。现在中国则是全方位生产过剩,渠道为王,内卷时代,根本不缺产品,都缺渠道。

这是一个酒香也怕巷子深的时代。

彻底的工业化,批量生产,产品成本早就打下来了。

最贵的是营销。

网络推广费用占比越来越高。

广宣费的扣除比例是时候上调了。

或者说,至少针对电商企业,扣除比例应当上调了。

四、结语

其实,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在执法中的让步,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他们知道,这个费用卡着15%限额扣除,不太合理。

我见到许多企业,对这个投流费的扣除问题,都和税务机关battle过。

扯来扯去,有的最后拗不过,大出血,调增了。

也有很多,最后没调。

battle的逻辑就是我刚才提到的三点。第三点是立法层面的问题了,更主要的还是聊前两点,直播间的投流费形式上是“直接成本”,实质上是“流量租金”,与传统的广宣费有根本区别。

从实践中的经验来看,那些经济发达的、财政基本不缺钱的地方的税务机关,往往认知更高一些,不机械适用法条,而是更为企业发展考虑,更有可能认可投流费不计入广宣费全额扣除。

来源:慕有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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