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滨州日报/滨州网讯6月24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全市防汛备汛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2月1日,《滨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明确,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覆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6月24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全市防汛备汛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2月1日,《滨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明确,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覆盖面、传播效率和直达能力。
据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准确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可以提醒、提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前做好防御准备,减少灾害性天气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近年来,全市气象部门立足主责主业,在全力做好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同时,还持续强化气象防灾减灾法治化建设,推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法治化、规范化,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全社会及时、精准、快速、广泛传播。
《滨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规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气象灾害类型、气象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级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新媒体、社交软件等多种渠道,以转发的形式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近期,省委网信办、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气象局也联合对新媒体公众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进行了规范,要求媒体、单位、自媒体主播和气象信息员应传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且保证内容完整性和时效性;标题制作不得夸大误导,不得利用气象灾害炒作话题、制造恐慌;涉及人工智能(AI)生成的新媒体公众气象服务产品需注明“AI辅助生成”。对于可能造成公众误解或不利影响的,应及时删除相关内容,并配合落实信息审核、辟谣等工作。
来源:滨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