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6-26 08:21 2

摘要:近年来,山西法院牢牢坚持党对禁毒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山西省委禁毒工作决策部署,将禁毒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不断提升禁毒综合治理效能,禁毒工作成效显著。

近年来,山西法院牢牢坚持党对禁毒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山西省委禁毒工作决策部署,将禁毒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不断提升禁毒综合治理效能,禁毒工作成效显著。

在第38个“6·26”国际禁毒日,山西高院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运毒品、跨境网购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立场和决心,表明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释放了涉毒必惩、惩毒必严、治毒必果的强烈信号,进一步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

目 录

案例1.曹某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2.梁某阳走私毒品案——对利用虚拟币非法从境外邮购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3.胡某贩卖毒品、洗钱案——对贩毒人员借用他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4.白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对容留他人在个人居所内吸毒,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5.杨某军等人贩卖毒品案——对具有吸毒情节人员的贩毒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一、曹某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对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被告人曹某斌偷渡至缅甸购买甲基苯丙胺3000克,后偷渡入境将毒品运至山西省某市,通过他人将部分甲基苯丙胺贩卖。同年9月,曹某斌再次偷渡至缅甸,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偷渡入境至云南省某县一酒店。9月25日,曹某斌被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984.35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两次前往缅甸购买毒品走私入境,并在国内进行销售,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斌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曹某斌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历来是打击重点。我国刑法规定,走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斌两次将境外毒品走私入境并贩卖,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坚持“毒品数量+其他情节”的标准,对曹某斌依法判处死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毒品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和鲜明立场。同时,也警示毒品犯罪分子,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必遭法律严厉惩处。

案例二、梁某阳走私毒品案

——对利用虚拟币非法从境外邮购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阳明知GHB(俗称“致幻水”“听话水”)系国家一类管制精神药品,仍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境外人员购买。2023年9月25日,梁某阳通过虚拟货币购买的15毫升GHB(液体净质量为3.79克)在太原海关入境时被查获,从中检测出γ-羟基丁酸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走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梁某阳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对被告人梁某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在我国,γ-羟基丁酸属于受严格管控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是一种无色、无嗅 、无味又容易溶于水和酒精的中枢抑制剂,有白色粉末、药片和胶囊等剂型,在饮料、酒水中添加后很难被察觉,因此常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走私、贩卖、吸食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GHB等行为,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是一起从境外购买“致幻水”并走私入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梁某阳利用“境外社交软件+虚拟货币跨境支付+国际邮件寄递”方式走私“致幻水”,隐蔽性强,潜在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处刑,体现了我国对管制类精神药品严禁滥用的鲜明态度,对于寻求各种隐蔽手段进行毒品犯罪的人员形成强力震慑。同时,提醒社会公众识毒、防毒,特别是青少年要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猎奇心理,避免被不法分子引诱或被伪装后的新型毒品所侵害,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案例三、胡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对贩毒人员借用他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胡某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共计34克。其中在2023年2月至5月间,胡某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获赃款的来源和性质,以收取欠款为由向不知情的朋友张某借用微信二维码用于收取毒资,再转回胡某微信账户,先后收取4名购毒者支付的毒资共计539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胡某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获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其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洗钱”即通过各种手段把违法犯罪所获收益转化为表面合法收入的行为,洗钱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在毒品犯罪中更是助长了上游制毒和贩毒行为,依法应予惩处。本案是一起借用他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以掩盖贩毒行为、意图使毒资合法化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胡某借助他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意图掩盖毒资与上游毒品犯罪的关联性,隐瞒贩毒行为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是毒品犯罪“逐利性”特点的典型表现。

洗钱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常用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提醒广大社会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信息,切勿轻易将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谨防成为洗钱犯罪“工具人”。

案例四、白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对容留他人在个人居所内吸毒,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6日至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白某在自己租住的民宿内先后9次容留3名吸毒分子吸食甲卡西酮。另外,白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判有期徒刑刑罚,2019年4月25日被释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白某同时构成累犯。据此,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白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空间,既打破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容留行为是上游制毒、贩毒行为与下游吸毒行为的连接点,主动或被动、有偿或无偿容留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容留场所既包括自己的住宅,也包括自己具有使用权或支配权的居所。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多次将其个人租住民宿提供给多人作为吸毒场所,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吸毒罪,人民法院依法对白某予以惩处,进一步压缩毒品犯罪的滋生土壤,发挥反向遏制上游制毒、贩毒行为的作用。通过本案提醒社会公众深刻认识毒品危害,及时与涉毒人员划清界限,一经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切勿容留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防止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五、杨某军等人贩卖毒品案

——对具有吸毒情节人员的贩毒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军系吸毒人员,2020年至2024年间,杨某军多次购买毒品甲卡西酮共239.9克。其中,以每克1200元到2000元不等价格先后共10次向10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81.8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军属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确有部分毒品已被杨某军吸食,故以239.9克认定杨某军贩卖数量。鉴于杨某军有其他从轻情节,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军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生活中,个别已经沾染吸毒恶习的人员不积极配合治疗戒除毒瘾,而为谋取经济利益或其他目的参与贩卖毒品,触碰了刑法红线,对社会具有双重危害性。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确有部分毒品已被被告人杨某军吸食,人民法院按照其购买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数量,同时酌情考虑杨某军吸食毒品的情节,这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保证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警示社会公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毒莫沾,沾毒必被捉”。

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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