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验报告持有人(新泽兴公司)与本案主体(飞林公司)不具有同一性。冰冷驳回了调取核心证据的申请。
当证据被无视
许义明的司法公正之问
从一纸裁看程序正义如何守护实体正义
「链接」以公正的裁判丈量良心!
一、一个被“证据规则“挡在门外的真相
2025年7月,云南虞端商贸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关键证据:
飞林公司在名誉权案中自认子公司技术即自身技术(庭审笔录为证);
飞林公司长期使用子公司认证证书0179营销“无醛”产品;
子公司无醛认证证书与飞林产品绑定宣传的事实;
然而(2024)云民申5812号裁定书认定:
“检验报告持有人(新泽兴公司)与本案主体(飞林公司)不具有同一性。冰冷驳回了调取核心证据的申请。
场景飞林公司主张法律性质名誉权案件新泽兴技术即飞林技术积极自认关联关系合同纠纷案件新泽兴与飞林无关当庭虚假陈述《民诉法解释》第112条明确规定:
“书证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当企业公然玩弄“技术混同“与“法律切割”的双面游戏,司法系统岂能成为帮凶?
三、被消失的法官释明权:
程序违法铁证再审中,虞端公司已提交飞林自认技术混同的关键证据。
裁定书却未作任何回应---这直接违反: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裁判文书必须写明证据采纳理由
当法官对关键证据视而不见
程序正义的缺失正在残噬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四、司法困局下的民生之痛
“法院说主体不同,可飞林用这份报告卖了千万板材!"
虞端法定代表人许义明在车间指着飞林色板苦笑。
色板上清晰印着:昆明新飞林公司、云南新泽兴公司。“检测报告GJ202002701甲醛≤0.016mg/m³”、世界顶尖生产设备和技术。
老百姓的困惑:
为何企业违法时“母子一体”,追责时却“人格分离“?
为何法院对白纸黑字的证据规则选择性失明?
五、致张宏伟院长的公开吁请
新任云南省高院院长张宏伟曾言:“每一个案件都是检验法治成色的试金石”、“以公正的裁判丈量民心”。现虞端公司依法提请:
1:启动院长监督程序,纠正(2024)云民申5812号裁定书证据认定错误;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将本案提交审委会讨论再审;
3: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事实适用《九民纪要》第11条,让证据不再“消失”。
结语:
司法不该是技术性绞杀战场
当证据规则沦为程序游戏,当企业玩弄法律人格于股掌。受损的不仅是某个当事人的权利,更是公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仰。
许义明呼吁:
云南法院以本案为契机,
用对证据规则的敬畏,重筑程序正义的堤坝;
用对事实认定的坚守,兑现“司法为民“的誓言;
证据不会说话,但司法必须为它发声!
来源:虞山风清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