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物流、农业、影视拍摄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无人机飞行安全风险也随之凸显,如失控坠落、干扰民航飞行等事件频发。为规范无人机飞行管理,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无人机的应急处置
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物流、农业、影视拍摄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无人机飞行安全风险也随之凸显,如失控坠落、干扰民航飞行等事件频发。为规范无人机飞行管理,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无人机的应急处置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文将从法规解读和典型案例入手,探讨无人机安全管理的现实意义与实践路径。
一、法规核心:构建多主体协同的应急体系
《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四类主体的责任:
1.政府与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航部门和公安机关需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将无人机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体系,强化部门协同。
2.设计与生产者:须为无人机配备紧急避让、自动降落等功能,从技术源头降低事故风险。
3.使用者:单位或个人需制定紧急处置预案,主动防范风险。
这一规定形成了“技术+管理+应急”的全链条防控机制,体现了“预防为主、多方联动”的治理思路。
二、典型案例:应急管理的经验与教训
案例1:无人机干扰民航事件(成都双流机场,2019年)
2019年,成都双流机场连续发生多起无人机“黑飞”事件,导致航班大面积延误。事后调查发现,肇事者未报备飞行计划,且无人机缺乏避障功能。此事件暴露出使用者安全意识薄弱、技术防护不足等问题。若当时能落实《条例》要求,通过应急预案快速定位干扰源并强制降落无人机,损失或可大幅减少。
案例2:无人机应急功能成功避险(深圳,2021年)
深圳某公司无人机在物流配送途中突遇强风,因内置应急程序自动启动避让模式,避开高压线并紧急降落在安全区域。这一案例印证了《条例》对无人机技术强制的必要性——通过设计端的“失效保护”功能,可有效减少事故损失。
案例3:地方政府协同演练(浙江杭州市,2023年)
杭州市将无人机管控纳入城市应急体系,联合公安、民航等部门开展“低慢小”航空器扰航演练,模拟无人机入侵禁飞区的快速处置。演练中,通过无线电干扰反制设备迫降无人机,并联动网格员定位操作者。这一实践体现了《条例》中“信息互通、协同配合”机制的实际效果。
三、实践建议:从合规到能力提升
1.技术层面:生产商应优化无人机应急模块,如加装ADS-B(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避让民航飞机,开发地理围栏(Geofencing)防闯入禁飞区。
2.管理层面:地方政府需建立无人机监管平台,整合空域数据、飞手信息,实现“一网统管”。
3.用户层面:使用者须定期检查设备状态,模拟突发状况(如信号丢失、电量不足)下的应急操作。
结语
无人机安全是“小切口、大民生”问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落地,既需要法规的刚性约束,也依赖技术迭代与公众配合。从成都事件的教训到杭州演练的经验表明,唯有将应急预案从“纸面”落到“地面”,才能实现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与公共安全的平衡。
来源:今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