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离婚冷静期“婚内强奸”案开庭:暴力胁迫下的“违背意愿”,法律如何界定量刑边界?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8-12 08:49 1

摘要:8月12日上午,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一起备受关注的“离婚冷静期婚内强奸案”。被告人刘某某因被指控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妻子王某某实施暴力并强行发生性关系,被检方以强奸罪提起公诉。这场发生在婚姻关系破裂临界点的案件,不仅撕开了“婚内强奸”认定的法律争议面

8月12日上午,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一起备受关注的“离婚冷静期婚内强奸案”。被告人刘某某因被指控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妻子王某某实施暴力并强行发生性关系,被检方以强奸罪提起公诉。这场发生在婚姻关系破裂临界点的案件,不仅撕开了“婚内强奸”认定的法律争议面纱,更将离婚冷静期内家庭暴力的防治困境推至公众视野。

2025年2月27日,刘某某与王某某因感情破裂向额尔古纳市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进入30天离婚冷静期,此后双方分居——王某某住父亲家,刘某某住对门。

3月,刘某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在网上购买具备录音功能的智能定位终端,偷偷放置在王某某卧室书架上,窃听其日常生活。3月21日8时许,刘某某以“谈事”为由将王某某叫至家中,播放窃听到的“王某某与他人通话音频”(内容被刘某某家属称为“诋毁刘某某”),随后对其实施暴力:拽头发、踢大腿腹部、用菜刀刀面拍打肩膀。为“泄愤”,刘某某强迫王某某脱掉衣物,继续殴打辱骂,致其L2-L4三处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暴力过程中,刘某某违背王某某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两段视频。当日下午,王某某以“被殴打”报警;次日晚,又以“家暴、强奸”再次报警。刘某某于3月2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方认定其“自首”。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某姐姐刘女士向媒体透露,窃听设备录下了“性行为全过程”,且“女方当时没表达不同意”。但这一说法与王某某的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形成矛盾,也成为庭审焦点之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处于离婚冷静期),使用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并未明确排除丈夫作为主体。但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的认定长期存在争议,传统观念认为“婚姻关系内性行为属义务”,但随着性别平等意识提升和反家暴立法完善,近年多地已出现“婚内强奸”定罪案例。

关键判断标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中强调,婚姻关系的存在不必然推定“自愿”,若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即使存在婚姻关系,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暴力胁迫”特征:

暴力手段:殴打致轻伤一级(腰椎横突骨折属较严重损伤);持刀威胁(刀面拍打虽未直接伤害,但具威慑性);

胁迫环境:利用窃听内容制造“被背叛”的愤怒情绪,限制王某某的心理自由;

违背意愿:王某某事后立即报警,明确表示“被强迫”,且伤情鉴定佐证其无法反抗。

检方以强奸罪起诉,正是基于对“暴力胁迫”与“违背意愿”的严格认定。而刘某某家属提出的“未明确反对”说法,因与暴力行为的强制性矛盾,难以被司法机关采纳。

检方同时指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强奸罪的基础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等加重情节(本案为轻伤一级),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结合本案情节:

从重因素:暴力手段恶劣(持械威胁、致轻伤)、针对离婚冷静期配偶(婚姻关系已实质破裂)、拍摄性侵视频(加重精神伤害);

从轻因素:自首、如实供述。

法律界人士分析,法院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但因暴力情节严重,“从轻”幅度有限,最终刑期或接近十年。

本案的特殊背景——离婚冷静期,暴露了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突出问题:

冷静期内的“权力失衡”:部分试图维持婚姻的一方(多为男性)因“怕失去”产生极端控制欲,通过窃听、跟踪、暴力等方式“挽留”配偶,反而将矛盾激化。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妇联统计显示,离婚冷静期内家暴投诉量同比上升18%,其中“因怀疑出轨引发的暴力”占比超40%。

取证难的“现实困境”:本案中,刘某某通过窃听设备取证,但王某某的“未明确反对”说法一度被家属利用。现实中,许多家暴受害者因恐惧、羞耻或语言障碍(如方言、文化水平)无法及时固定证据,导致维权困难。

法律与社会的“衔接漏洞”:尽管《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但离婚冷静期制度未配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申请通道。本案中,王某某分居后仍被骚扰,若能提前申请人身保护令(如禁止刘某某接近),或可避免悲剧升级。

从“婚内强奸”的认定争议到离婚冷静期的家暴防治,本案不仅是一起个体的悲剧,更是对社会法治与人性的拷问。当婚姻关系走向破裂,任何以“爱”或“挽回”为名的暴力,都应被法律严惩;当受害者鼓起勇气报警,司法机关更需以“零容忍”态度维护其权益。

正如一位反家暴律师所言:“婚姻中的性同意,与陌生人之间的性同意没有任何区别。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婚姻的形式’,而是‘人的尊严’。”8月12日的庭审,或将为此类案件提供更清晰的裁判样本——让每一个“不自愿”的声音,都能被法律听见。

来源:河南经济报焦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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