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豫法阳光”披露一则案例:高某的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马某当场死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许海龙
8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豫法阳光”披露一则案例:高某的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马某当场死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在这起悲剧中,高某饲养的是具有很强攻击性的大型烈性犬,且此前就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可他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狗笼底部无铁网阻断,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轻松逃脱,这样的饲养环境,无疑是将公共安全置于巨大风险之中。高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其行为存在严重过失,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冤。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更应承担绝对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这起案件里,高某饲养烈性犬,本就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他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悲剧发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交代,更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养狗是个人权利,但绝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和他人权益为代价。如今,养狗的人日益增多,犬患问题愈发凸显。街头时常能看到未拴绳的宠物狗;小区里狗屎狗尿无人清理,噪音扰民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部分养狗人缺乏责任意识,只享受养狗的乐趣,却不愿承担管理和约束的责任。
要解决犬患问题,关键在于养狗人责任意识的提升。养狗人应从思想上认识到,管理好自己的狗,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外出遛狗时,务必拴好狗绳、佩戴嘴套,避免狗只伤人;定期给狗注射疫苗,防止疫病传播;及时清理狗的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同时,对于烈性犬等危险犬种,更要严格遵守禁养规定,不要心存侥幸。
高某的案件是个沉重的教训,它警示着每一位养犬人:责任重于泰山,疏忽可能会让自己得到法律的制裁,更会给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只有每一位养狗人都能自觉承担起责任,我们才能在享受宠物陪伴的同时,保障公共安全,构建一个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社会环境。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来源:红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