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国生态日”之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更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更实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成效,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珠江流域高质量发展,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聚焦流域
在“全国生态日”之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更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更实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成效,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珠江流域高质量发展,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聚焦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通过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推动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贵州生态文明试验区绿色发展贡献检察力量。通过典型案例发布,进一步引导全省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以更实办案成效服务保障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珠江上游喀斯特草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珠江上游喀斯特草原 生态环境保护
【要旨】
针对珠江上游喀斯特草原过度旅游、过度放牧导致的草原荒漠化、饮用水源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磋商未果后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草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推动地方立法保护,保障旅游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基本案情】
贵州省乌蒙大草原位于珠江上游北盘江支流南侧,是西南地区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喀斯特草原,国家4A级景区。近年来,因过度旅游、过度放牧导致草原出现荒漠化迹象,景区内饮用水源被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3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六盘水市检察院)对人大代表反映的乌蒙大草原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依法立案办理。在贵州省检察院技术支持下,调取乌蒙大草原景区近5年来4个点位的卫星遥感变化对比图,通过“四维地球遥感云服务平台”调取63份遥感影像数据,显示乌蒙大草原逐年呈现荒漠化。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调查、现场勘验,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查明乌蒙大草原生态受损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出现荒漠化迹象。过度旅游开发导致游客激增,年均接待游客达80万人次,高峰日接待游客超2万人次,车辆超4000辆,远超景区承载量。游客无序露营、人为踩踏、车辆碾压及商贩占用草地经营,导致草原植被破坏;近500匹马匹无固定线路开展骑乘服务,加之周边村民放牧牲畜数量超过合理数量3倍,导致草原逐年退化,荒漠化面积120余亩。二是饮用水源污染。景区内三个饮用水水库无相关防护措施,牲畜粪便随意排泄后随地表水流入水库,经抽样检测,检出大肠杆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二款,六盘水市林业局负有对草原资源的监管职责。
2024年4月10日,六盘水市检察院与市林业局磋商,形成由市林业局牵头开展乌蒙大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磋商意见。4月19日,六盘水市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乌蒙大草原仍未得到有效保护,遂向市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草原监管职责,促进草原生态修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市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邀请专家对生态环境和旅游开发进行评估和规划,制定整改方案,协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文旅局共同推动乌蒙大草原的治理和保护。一是荒漠化治理取得成效。科学界定乌蒙大草原游客单日最大承载量为1.2万人次/日,瞬时承载量为8000人次,超过时启动暂停售票、分时段入区等限流措施;自驾车辆须预约进入,划定167个停车位及道路减速标线,规范游客车辆停放;清理违规摆摊设点40处;规划骑马场9处,规范骑乘路线8条;投入260万元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合理界定放牧区域,开展宣传800余次,劝导群众合理放牧。新增防护栏、草地围栏4.6公里,播撒草种350公斤,施肥4吨;选定100余亩草地,投入资金82.8万元建设示范区。经采集土壤样品54份监测,生态恢复措施提升了土壤水分(平均增幅 22%)、有机质(平均增幅 68%)。二是饮用水源得到保护。在三个饮用水库区新建铁丝防护网5077米、增设垃圾箱100个、修复水泥护栏24处,增设保护警示牌、标识20块。经抽样检测,已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49-2022)的限值要求。经实地跟进监督,发现乌蒙大草原受损生态已得到恢复。
【典型意义】
喀斯特草原在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独特的生态系统。检察机关针对珠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喀斯特草原,过度开发导致的草原荒漠化、水源污染问题,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修复受损生态,实现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统一,成为带动地方发展、惠及民生的“金山银山”。
案例二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机油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机动车维修废机油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行业治理
【要旨】
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脱管、废机油流向不明,存在着较大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研发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锁定公益受损线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专项整治,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机油管理。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阳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某汽修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收购废机油并非法处置。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存在着较大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6月13日,贵阳市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后依法立案办理。针对汽修行业管理乱象问题,指导清镇市院研发机动车维修废机油脱漏管法律监督模型,调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汽修企业信息、交通运输部门汽修企业备案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数据,核查出辖区内汽修企业无资质购买废机油、未依法备案等相关问题线索7619条。通过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从业人员、调取台账等方式查明,贵阳市辖区内705家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企业,存在未依法备案、未申报环保登记;无资质处置机动车维修废机油、未规范设置贮存设施和识别标志等问题,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导致监管真空。
2024年7月29日,贵阳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依法向负有规范机动车废机油管理职责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职,对汽修企业无资质处置废机油、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识别标志等问题全面依法规范监管。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牵头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员会在全市部署开展废机油专项整治。督促1419家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增设识别标志1376处,新注册登记管理系统1837家,开展执法检查487家次,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7件,开展管理培训3批次750家,印发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宣传提示3000份,现场指导服务1000余家次。联合市公安局等建立汽修行业废机油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机动车维修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格局。
2024年10月,贵阳市检察院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随机抽取全市部分汽修企业进行现场实地查看,未发现机动车废机油管理处置不规范问题。
【典型意义】
废机油属于国家危废名录中第八类(即HW08),对人体和环境危害极大。检察机关针对废机油管理处置不规范问题,研发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调查核实,提升法律监督质效。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协同共治,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推动机动车废机油系统治理,促进汽修行业绿色发展,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案例三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北盘江蒙江支流畜禽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珠江流域 畜禽养殖污染 专项整治
【要旨】
针对珠江流域重点支流沿线畜禽养殖场,擅自将未经处理的粪污排入周边基本农田和河流污染环境问题,检察机关运用技术支持协助调查取证,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问题整改,推动对流域内畜禽养殖污染开展专项整治。
【基本案情】
位于珠江流域北盘江支流新场河、蒙江支流坝羊河附近的三家畜禽养殖场,将未经处理的超标养殖粪污直接排入周边基本农田和河流中,严重污染周边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0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顺市检察院)在开展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专案中发现该案线索,依法立案办理。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走访询问,委托贵州省检察院快检中心进行水质检测,查明位于北盘江支流新场河附近的西秀区宁谷镇干河村某生猪代养场排污口水质中氨氮和总磷2个指标分别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最大限值标准的1.2倍和42.35倍,排污口周边流经小河的水质中化学需氧量(COD)和总氮2个指标均明显增加且分别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中Ⅴ类水标准的1.26倍和1.7倍;西秀区岩腊乡马隆村某养殖场排入周边农田的粪污中氨氮、总磷和总氮3个指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的最大限值标准的3.65倍、50.5倍和181倍。位于蒙江支流坝羊河附近的紫云县坝羊镇某养殖场粪污发酵池渗漏,流经周边小溪后水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和总氮等4个指标均明显增加,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中Ⅴ类水标准的2.98倍、16倍、82.5倍和58倍。三家养殖场未依法落实相关养殖污染防治责任,将未经处理的超标养殖粪污直接排入周边基本农田和河流中,严重污染周边生态环境。
2024年11月18日,安顺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五十六条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案涉养殖场违法排放养殖废弃物的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珠江流域沿线畜禽养殖污染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推进污染治理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案涉三家养殖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排污并限期治理。三家养殖场对超标外排的24吨粪污进行清理,按照《畜禽养殖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粪污还田技术规范》对粪污无害化处理后还田施用。根据养殖粪污消纳标准,新增消纳用地320亩,建立可追溯消纳台账,供日常监管巡查。2024年12月,经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三家案涉养殖场附近水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COD、氨氮浓度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
2025年元月,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珠江流域重点支流沿线养殖污染开展集中整治。截止目前,已将珠江流域沿线200余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到“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适时抽查,开展执法检查52家,对发现的28个环境问题已督促整改到位,对利用渗坑渗井偷排粪污的8家依法立案查处等,罚款12余万元。
2025年5月,安顺市检察院实地跟进监督,发现排放粪污的情形已整改,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长势良好,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养殖场周边的地表水和土壤进行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典型意义】
安顺市属于珠江流域北盘江水系,是喀斯特地貌集中地区,对畜禽粪便等污染物消解能力较弱,生态脆弱,环境承载力低。检察机关针对珠江流域重点支流沿线养殖场未依法落实污染防治责任、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问题整改,以个案办理推动珠江流域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筑牢珠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屏障。
案例四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农业面源污染 全方位生态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自然保护区未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存在着农业面源污染,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问题,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不同层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协同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全方位保护。
【基本案情】
位于贵州省威宁县境内的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著名三大高原湖泊之一,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颈鹤等候鸟的重要越冬地和迁徙中转站,有“中国黑颈鹤之乡”的美称。每年候鸟越冬期间觅食造成周边农作物大面积受损,相关行政机关未按要求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农民驱赶觅食候鸟,改变种植习惯,导致候鸟可觅食物减少,加之保护区周边存在着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破坏候鸟栖息生存条件。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1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初步核实后依法立案办理,与威宁县检察院组成一体化办案组,通过查看农作物受损情况、调取排查登记表、走访群众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2022年—2023年候鸟越冬农作物受损共计 1293.36亩,属地人民政府开展了受损情况排查,但未兑现补偿资金。群众为减少损失,会驱赶觅食候鸟,改变种植习惯,直接导致黑颈鹤等候鸟可觅食物减少。另保护区周边农业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禁用农药及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及废旧薄膜未按规定回收,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经委托专家论证,出具专家意见指出,“保护区黑颈鹤等候鸟的觅食半径约为4-5公里,农业面源污染会对候鸟觅食活动造成不利影响,鸟类可能觅食农药残留超标或含有禁用农药的农作物而影响健康。”
2023年12月22日,毕节市检察院对调查查明的事实及拟提出的监督意见进行公开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草海管理委员会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建立健全草海保护区周边因黑颈鹤等候鸟觅食造成群众农作物等财产损失的补偿机制,统筹协调补偿工作,兑现补偿资金,有效解决人鸟矛盾。指导威宁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农业农村局及草海镇、双龙镇等7个案涉乡镇(街道)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农药经营、使用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薄膜回收监管职责;建议7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加强与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兑现补偿资金;加强保护区及周边区域农药使用监管,规范农药经营、使用及农药包装物及废旧农膜回收,防止保护区及周边农业面源污染。
收到检察建议后,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积极筹措补偿资金并统筹周边乡镇(街道)推进问题整改,牵头制定候鸟迁飞造成农作物受损核查方案。经核查,共向受损农户发放补偿资金254.77万元。农业农村部门采取生态种植、农药化肥减量、废旧农膜回收等措施,指导周边乡镇(街道)加强保护区周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支持在保护区周边开展生态种植荞麦4425亩,在候鸟觅食区种植鸟类食源植物胡萝卜、土豆等2358亩;印发《威宁县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方案》,安装20盏杀虫灯,覆盖面积1000亩。加强农药经营使用监管力度,推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强制回收。在保护区周边启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共投入302万元中央配套资金采购 120.8 吨全生物降解地膜,免费发放给保护区周边群众使用,设置9个废旧薄膜回收点,采取“1斤旧膜换1斤新膜”的免费兑换方式,鼓励回收废旧薄膜。
2025年2月,毕节市检察院回访发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及周边乡镇(街道)已完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保护区周边已实现全生物降解薄膜全覆盖。
【典型意义】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重要手段。检察机关针对未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农业面源污染等破坏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问题,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一体化办案推进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落实,全面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实现生态全方位保护,共同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环境。
案例五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乌江支流清溪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跨区域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中,违法主体众多、监管部门庞杂等难题,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分层监督、整体推进,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流域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发源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东部的清溪河,流经绥阳县、正安县后汇入乌江下游左岸最大支流芙蓉江,流域面积1503平方公里,河长82公里,流域内建有三家水电站,是沿岸周边8个乡镇人民群众灌溉用水。近年来,清溪河流域存在着生活污水直排、拦河养殖等问题,河段内附着大量漂浮物、悬浮物,流域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8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遵义市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称清溪河污染严重,经初步核实后依法立案办理,抽调市县两级院4个办案单位10余名干警组成一体化办案组负责案件办理。
办案组采取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咨询专家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同时充分运用无人机、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辅助调查。经调查查明,清溪河流域水生态环境问题有:一是生活污水直排造成部分河段水质不达标。沿线部分乡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清溪河,造成清溪河流域部分河段氨氮、总磷超标。二是拦河养鱼破坏生态环境。村民在部分河段拦河养鱼,养殖污染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三是存在大量漂浮物、悬浮物。部分乡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清溪峡景区游客随意丢弃垃圾,下雨时冲入清溪河形成漂浮物、悬浮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辖区内生态环境、水务等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却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遵义市检察院指导绥阳、正安、桐梓检察院与生态环境、水务、属地政府磋商,对磋商未果的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以下整改:一是投入80余万元改善雨污分流管道,修缮污水管网10余公里,有效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二是拆除违规拦河坝,清除违规养殖。三是清理河道漂浮物、悬浮物及沿岸垃圾25次,清除白色垃圾近50余吨,增设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点20个、垃圾处置装置50个,开展环保宣传活动15次,涉及群众1000余人。
遵义市检察院结合办案调研分析,形成清溪河治理调研报告送呈地方党委政府,推动地方政府增添打捞船定期清理河面漂浮物、悬浮物。三地政府签订《跨界河流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建立跨界河流协同管理、联合巡查、联防联控制度。
2024年12月,遵义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实地查看案件整改情况,召开现场听证会,经听证一致认为清溪河生态环境已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跨区域流域因水域面积广、干支流多、污染成因复杂,加之监管部门众多、监管层级不一、监管职能交叉等问题,是生态环境治理难题。检察机关针对跨区域流域水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优势,统筹推进案件办理,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流域跨部门协同、跨区域协作、全流域联动履职,推动乌江支流综合治理。
案例六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金矿超标淋溶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超标淋溶水直排 饮用水源保护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企业超标淋溶水直排外环境,污染饮用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企业改造升级,实现淋溶水循环利用,有效修复受损生态。
【基本案情】
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黄金资源储量丰富,黄金产业发展历史悠久,产值贡献大,是安龙县重要经济支柱产业。安龙县万人洞金矿位于珠江水系北盘江流域鲁沟河上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矿区淋溶水收集池容量较小、收集管道破损等原因,导致未经处理且严重超标的淋溶水形成径流后经自然山沟直排外环境,最终流入下游饮用水源水库,污染饮用水源、破坏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龙县检察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线索后依法立案办理,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及询问知情人员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查明:安龙县万人洞金矿7号矿未经处理的淋溶水,经矿区沟渠排入自然山沟,最终流入安龙县重点水源地平桥水库,该水库系安龙县城及周边7个乡镇29.25万人的饮用水源和8.49万亩农用地的灌溉用水。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取样鉴定,结果为:万人洞金矿7号矿直排的淋溶水中有13项指标不合格,其中汞超标4倍、镉超标4.92倍、锰超标939倍、铁超标4132倍。万人洞金矿7号矿严重超标淋溶水直排污染下游饮用水源、破坏珠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危及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024年7月20日,安龙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向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以下简称安龙生态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对万人洞金矿7号矿超标淋溶水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辖区内涉矿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收到检察建议后,安龙生态分局采取如下措施推动整改:一是督促万人洞金矿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淋溶水外排;二是督促万人洞金矿修建淋溶水处理站实现矿区淋溶水系统治理;三督促万人洞金矿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四是对辖区内涉矿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27个,均已督促整改。
2024年9月14日,安龙县检察院实地跟进监督,发现万人洞金矿已按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实施方案》,投资5800余万元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经安龙县检察院持续跟进整改效果,截止日前,万人洞金矿已修建两个容积共计1700m³的淋溶水收集池,对淋溶水加药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淋溶水已实现零排放;投资650万元修建的淋溶水处理站建设项目已竣工通过验收投入使用;矿山修复已完成受损林地补植复绿,截排水沟渠修复及土地翻耕复垦,淋溶水直排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已得到有效治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黄金矿山开采过程中形成的淋溶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污染周边水体、土壤和生态环境的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企业全面升级改造,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开展矿山修复,促进富矿精开,助力绿色发展。
案例七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平塘国家地质公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国家地质公园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行洪安全 协同共治
【要旨】
针对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存在的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行洪安全隐患等问题,检察机关分别向负有不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协同共治,共同保护好国家地质公园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的平塘国家地质公园,地质景观独特、地貌类型多样、生态环境优良,含打岱河天坑群景区、龙塘红岩河谷景区、掌布峡谷景区等三个地质遗迹保护景区。其中,龙塘红岩河谷景区内存在非法采伐林木、违规建设钓鱼棚的问题;打岱河天坑群景区、掌布峡谷景区内存在着违规倾倒建筑和生活垃圾的问题,导致公园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存在着行洪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塘县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者愿者反映,平塘县国家地质公园龙塘红岩河谷景区林木被非法采伐,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线索,经初步核实后依法对森林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平塘县林业局立案办理。通过无人机航拍、现场核查、调取相关资料等方式查明:龙塘红岩河谷景区内70余株马尾松、枫香树、栎树等林木被非法采伐;景区曹渡河渡口河段有4个违规搭建的钓鱼棚,每个钓鱼棚占水域面积约30平方米。打岱河天坑群景区、掌布峡谷景区内违规倾倒大量建筑和生活垃圾;导致公园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存在着行洪安全隐患。遂依法对公园垃圾污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平塘县风景管理处,对妨碍河道行洪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的平塘县水务局立案办理。
平塘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向平塘县林业局、县风景管理处、县水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并向县农业农村局、属地政府抄送检察建议。建议县林业局对龙塘红岩河谷景区林木被非法采伐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并督促当事人修复受损生态;建议县风景管理处对打岱河天坑群景区、掌布峡谷景区固废垃圾进行治理,保护景区生态环境;建议县水务局依法督促责任人拆除龙塘红岩河谷景区违建钓鱼棚,清理相关设施及材料,消除行洪安全和水体污染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平塘县林业局、县风景管理处、县水务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整改。县林业局对非法采伐林木地点进行现场勘验和对采伐立木蓄积依法委托鉴定,经鉴定,林木采伐蓄积共计52立方米,已达刑事立案标准,依法移送平塘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委托第三方编制生态修复方案,责令当事人原地补植复绿马尾松864株共7.78亩。县风景管理处清理掌布、天坑、龙塘等景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30余吨,并在公园保护内设置保护类标识200余个,新建管理用房2个,恢复公园原始形态和保护地质景观。县水务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掌布镇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整治,通过联合排查新发现共有8处水上钓鱼棚建筑、3处非法搭建的网箱养殖设施,均已拆除清理完毕。
2024年10月,平塘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实地跟进整改情况,发现案涉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后平塘县检察院会同县风管处、县文旅局、县林业局建立《国家自然公园公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内容,形成保护合力。
【典型意义】
平塘国家地质公园拥有丰富的岩溶地貌和原生态森林,对于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科研价值。检察机关针对国家地质公园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影响水域安全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负有不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协同共治,切实保护国家地质公园生态环境。
案例八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曾瓦沟渠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黑臭水体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要旨】
针对向引水沟渠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导致沟渠水体演变为黑臭水体,破坏农村人居环境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整改,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切实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贵州省江口县太平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长江流域沅江水系锦江一级支流,位于江口县双江街道的曾瓦沟渠原系曾瓦电站引水渠,从保护区内引水,沿线经过3000余人的自然村寨后再次汇入保护区,全长约3.8公里。2012年,曾瓦电站拆除后,因监管缺失,沿线村民将生活垃圾、污水排放倾倒到沟渠内,致使沟渠水体逐渐演变为轻度黑臭水体,散发恶臭,蚊蝇滋生,严重破坏人居环境及保护区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0月8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口县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曾瓦沟渠黑臭水体的线索,经初步核实后依法立案办理。通过走访群众、现场勘查、取水检测等方式查明曾瓦沟渠黑臭水体破坏人居环境及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事实。
2024年10月14日,因相关行政机关职责交叉,相互推诿扯皮,江口县检察院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群众代表作为听证员,围绕整治曾瓦沟渠环境污染相关问题召开听证会。经听证,一致认为曾瓦沟渠所在地双江街道办事处对该沟渠的环境治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4年10月16日,江口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双江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曾瓦沟渠进行全面治理,并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双江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编制了曾瓦沟渠环境整治方案,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汇报争取投入资金383万余元开展曾瓦沟渠环境治理,整治违规排污点72处,清运固体废物30余吨,修复沟壁120余处,修复破损沟底2.7公里,通过清淤疏浚增强水体流动性,并在沟渠沿线设置垃圾收集箱5个满足居民生活垃圾倾倒需求。同时,指导该沟渠沿线村民委员会建立村规民约,引导沿线村民自觉保护沟渠环境,并实行分段管理配备专职保洁,常态化开展垃圾清运、漂浮物打捞、日常巡查等工作。2024年12月10日,双江街道办事处将上述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江口县检察院。
2024年12月24日,江口县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就曾瓦沟渠环境治理情况开展现场“回头看”,经实地查看、取水检测,沟渠内已无垃圾漂浮、沉积,水质已稳定达到二类水质标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黑臭水体污染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监管职责交叉、监管部门相互推诿,导致长期无人监管的治理难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公开听证精准锁定监管主体,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系统治理,消除黑臭水体,改善人居环境,切实保护长江流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九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红火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外来入侵物种 “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疫情防控难度大,行政监管职责交叉导致监管缺失的问题,检察机关邀请具有专业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全程参与办案,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一体融合治理,助推生物多样性保护。
【基本案情】
红火蚁是全球公认的百种最具危险的入侵物种之一,其繁殖能力强,极具攻击性,直接驱赶、捕食、消灭本地小型动物,导致本土物种数量锐减甚至局部灭绝,破坏生态平衡;直接取食作物的种子果实,导致农作物减产,危害农业生产;直接叮咬人类,威胁人体生命健康。2015年以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多地发生红火蚁疫情,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大量农作物被啃食、农用地被破坏,村民被叮咬危及身体健康。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8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从江县检察院)接到具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该线索,经初步核实后依法立案办理。从江县检察院邀请该志愿者参与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走访、调阅资料等方式查明:2015年以来,从江县首次发现外来入侵物种红火蚁以来,因监管不力,导致疫情漫延到县域内10余个村寨,在高铁站广场绿化带多处巢穴,900余亩农用地被破坏,大量农作物被啃食,村民被叮咬,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危及农业安全和人体健康。经志愿者评估,全县红火蚁发生程度为1级,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
2024年9月2日,从江县检察院根据志愿者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分别向对林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城市绿化带养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从江县林业局、从江县农业农村局、从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测防控职责,加强对红火蚁的疫情防控监测和调运带土农作物种苗的检验检疫工作,建立协作联防机制,切实落实防控任务。
收到检察建议后,从江县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共治,共同制定全县红火蚁疫情防控方案,共投入防控资金13.37万元,购买药剂240件,出动技术人员及群众310人次,发放药物1750包,药剂处理蚁巢1629个,灭杀面积8.4万平方米;开展红火蚁防控技术培训4次,参训人员达136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发放灭蚁粉剂饵剂15件;重点对百香果基地、油菜地等种植育苗示范点开展红火蚁检疫巡查工作,防控面积900余亩。
2024年11月,从江县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地走访,开展跟进监督,并就整改情况举行公开听证,经听证一致认为红火蚁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典型意义】
红火蚁入侵通过压制本土物种、扰乱生态链、改变生境功能,导致区域生态失衡,生物多样性损失,对生态安全造成难以逆转的威胁。检察机关针对红火蚁入侵后,由于监管职能交叉导致监管缺失的情况,通过专业背景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办案,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协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采取公开听证跟踪问效,守护生物安全。
来源:贵州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