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感谢法官,帮我们挽回了不少的损失,辛苦了一年总算没有完全打水漂......”2025年8月19日,老黎、老雷握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公安人民法庭法官的手表示感谢。至此,一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圆满解决。
“感谢法官,帮我们挽回了不少的损失,辛苦了一年总算没有完全打水漂......”2025年8月19日,老黎、老雷握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公安人民法庭法官的手表示感谢。至此,一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圆满解决。
原告老黎和老雷系合伙关系,两人与被告廖大嫂口头订立杂交水稻种子的生产合同,约定由廖大嫂提供母本、父本、部分农药和技术支持,老黎和老雷负责种植,种子收割并经检测合格后,廖大嫂扣除种子及农药等成本后与原告结算。
2023年,老黎和老雷在钟山县凤翔镇承包了近四百亩的农田进行杂交水稻制种。同年,老黎和老雷共向廖大嫂交付三批种子,其中第一批种子共计35734斤,经检验合格并扣除三批种子的相关生产成本后,廖大嫂向两人支付货款18万余元;第二批种子共计27725斤,廖大嫂检测后发现该批种子发芽率仅为68%,未达到80%的国家标准,不同意回收,该批种子经双方协商后按商品粮价格进行处理;第三批种子30100斤,廖大嫂检测后发现种子发芽率为72%,拒绝回收。老黎和老雷对该检测结果有异议,廖大嫂遂将该批种子发往安徽某种业公司进行精选后重新检测。种业公司两次检测的结果发芽率均为76%。因廖大嫂拒绝结算,双方对处理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老黎和老雷遂于2025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廖大嫂支付第三批种子款28万余元。
“法官,被告不愿和我们签订书面合同,也没约定发芽率必须达80%,并且在制种的过程中也没有指导到位,这个风险不能全让我们承担。”
“后面两批种子是原告自己烘烤坏的,不信可以申请鉴定,发芽率不达标就是劣质种子,公司不回收,我怎么能和你结算?这批种子只能按商品粮处理。”
由于种子发芽率不达标的成因复杂,双方对争议种子未留样封存,而且时间跨度较长,鉴定难度大。庭后,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背靠背”调解,经过分析争议事实,释明诉讼风险,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案涉种子由廖大嫂自行处理,廖大嫂一次性支付老黎、老雷1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表示仍将继续合作生产杂交水稻种子。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苗产品,甚至种植、养殖饲料,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农业合作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农户在合作中应完善相关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固定相关证据,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来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