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息息相关,其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条例》立足甘肃实际,从政治、人身和人格
导语
2025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息息相关,其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条例》立足甘肃实际,从政治、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及婚姻家庭等领域细化妇女权益保障措施,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妇女权益保护网络,为推动全省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为深入阐释《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核心内容,助力广大妇女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其内涵与意义,省妇联特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专业解读,剖析亮点与突破,推动《条例》学习宣传走深走实。
《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完善“性骚扰”防范法治体系的解读
杨雅妮(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贾雪雪(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从地铁、公交到职场、校园、网络空间等,“性骚扰”以多样化形态侵蚀着女性的安全空间,威胁着妇女的身心健康。为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推动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于2025年8月1日施行的《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聚焦妇女“性骚扰”防范问题,通过“线上—线下”“预防—制止—处置”的全链条设计,为破解“性骚扰”这一社会顽疾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地方性法规样本,主要内容如下。
一 将网络空间的“性骚扰”纳入了规制范围
在互联网背景下,直播平台、网页广告、交友软件等已然成为网络性骚扰的主流介质,网络空间“性骚扰”时有发生。网络空间“性骚扰”不仅会让受害者陷入恐惧与情感重压之下,还可能触发网络跟踪、欺凌等一系列恶性事件,严重威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为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实施侮辱、诽谤、性骚扰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网络空间妇女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保障职责,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的义务等。上述规定,彰显了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的基本立场,为防范网络“性骚扰”提供了可操作的治理框架。
二 厘清了“性骚扰”的概念及行为边界
《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指出“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的具体行为,有效破解了“性骚扰”认定难的实践困境。同时,《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还提出“性侵害”这一概念,并将其与“性骚扰”并列规定,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性骚扰”与“性侵害”并非同一概念,有利于厘清“性骚扰”的行为边界。
三
构建了多元主体协同防范“性骚扰”的机制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到第五款针对“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用人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学校”等关键主体,构建了多元主体协同防范“性骚扰”的机制。具体而言,“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在职工作人员是否有性侵害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加强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和安全保障,畅通投诉渠道;“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建立防范性骚扰的预防和干预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案件调查处置工作;“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四
强化对女性未成年人、女学生群体的特殊保护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特别强调对女性未成年人、女学生的保护,体现了对“性骚扰”高发群体的特殊保护。“女性未成年人”与“女学生”是两个有交集但不等同的概念范畴,二者的共性在于身心发育均尚未成熟,面对侵害时往往缺乏足够的应对能力,属于典型的弱势、敏感群体,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实有必要。近年来,校园“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女学生”性骚扰已成为学校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对“女学生”性骚扰的防范进行规定极具现实意义。
《条例》的公布与施行,确保了与上位法的紧密对接与有效补充,标志着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迈入新阶段。《条例》填补了我省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法律空白,为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对保障甘肃省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来源:陇南妇女一点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