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其中指导性案例267号明确,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8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其中指导性案例267号明确,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网络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信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该案案情与网红“浪胃仙”账号纠纷案一致。
据媒体此前报道,“浪胃仙”曾是头部吃播IP。2022年3月6日,自称“浪胃仙IP创始人”的游某梅在该账号出镜称,浪胃仙和另一位公司管理人“带走团队,过河拆桥”,引发账号纠纷。
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显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名为“浪某仙”的某平台账号归属该公司所有,判令游某梅等将账号及密码交付某传媒公司;游某梅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18万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0)渝0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确认名为“浪某仙”的某平台账号归属某传媒公司,游某梅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前述平台账号及密码交付该公司,驳回公司主张游某梅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18万元等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传媒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渝民终85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由于游某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传媒公司向重庆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法院向平台运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公司协助清空案涉账号的原实名认证信息,重新认证为某传媒公司身份信息并换绑其公司指定的手机号码。此外,游某梅因涉刑事案件,于2022年9月18日起被羁押,后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重庆一中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清除名为“浪某仙”的某平台账号中游某梅的实名认证信息,解除该账号原绑定的手机号码并换绑为某传媒公司指定的手机号码。裁定生效后,按照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上述网络平台运营公司协助该公司完成对案涉账号登录密码、实名认证信息和注册手机号码的变更。当年4月27日,该案执行完毕。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该案例对于涉数据类执行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方面,明确网络平台账号的交付执行,包括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交付案涉账号及密码的关键,是由某传媒公司行使账号权利,实现对案涉账号依法占有、独立控制,进行运营、使用、管理。网络平台账号高度依赖实名制认证和注册手机号码验证,如果仅拥有账号及密码,则掌握注册信息的他人依然可以凭注册的实名信息、手机号码等重置账号及密码,影响合法权利人对相关账号依法享有的占有、控制、支配等权利。基于此,执行法院确认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
在此基础上,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进一步明确“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这对于当事人明晰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的执行内容,引导当事人和网络平台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该负责人表示,该案例明确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时,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寻求权益救济,同时在裁判要旨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网络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信息”。这对于必要时通过执行程序依法实质性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