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任何通过协议限制对方离婚自由的条款,本质上都是对这项基本权利的不当限制。试想一下,如果法院认可这种条款,相当于允许通过协议设置"婚姻牢笼",即使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一方也会因为财产损失巨大而不敢离婚。
爱情浪漫,婚姻现实,但任何协议都不能以限制离婚自由为代价。上海奉贤区法院近期一则判决,揭开了婚前协议中那些"看似聪明实则违法"的条款真相。
陈某与贾某在结婚前签下一纸婚前协议,约定陈某的婚前房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约定:"任何一方在对方无过错情况下提出离婚,视为放弃房屋所有权"。
婚后感情破裂,陈某提起离婚诉讼,这份协议的效力成为争议焦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锤定音: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双方各半享有。
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该条款违反了"公序良俗"。
在我国法律中,"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是宪法和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任何通过协议限制对方离婚自由的条款,本质上都是对这项基本权利的不当限制。试想一下,如果法院认可这种条款,相当于允许通过协议设置"婚姻牢笼",即使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一方也会因为财产损失巨大而不敢离婚。
这完全违背了婚姻的本质和现代法律精神。
我经常遇到当事人拿着各种"从网上下载"的婚前协议模板来咨询。很多模板中都藏着类似上述案件的“陷阱条款”。
明确财产约定,避免模糊表述约定财产归属时,需注明财产的具体信息、产权人、归属方式,避免使用"全部财产""所有资产"等模糊表述。保留协议原件及财产凭证保留《婚前协议》原件,以及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财产的来源和归属。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果约定婚前财产转为共同所有或对方所有,应尽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避免限制基本权利协议中不得限制任何一方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离婚自由权等基本权利。谨慎使用"放弃财产"条款如果要约定过错方财产分配问题,必须符合《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谨慎设置"天价赔偿"条款。从上海奉贤区法院这个判决可见,明确了"意思自治"的边界:协议自由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凡任何试图通过协议限制婚姻自由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法律保护的是公平合理的协议,而不是一方用来制约另一方的"不平等条约"。
任何协议都不能保证婚姻幸福,但合法的协议可以在婚姻结束时保护好每个人的尊严和权益。
来源:熹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