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某地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驾驶人在服务区临时停车,没熄火就下车,结果被自己的车撞伤致残。法院认为其不符合“第三者”的认定条件,无权要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仅判决支持其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
近日,某地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驾驶人在服务区临时停车,没熄火就下车,结果被自己的车撞伤致残。法院认为其不符合“第三者”的认定条件,无权要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仅判决支持其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二者的赔偿对象均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担本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法条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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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